,以至周全,不得临时推诿,声明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属界内所有园可以成田者,自当从紧开筑,毋得故意挨延,声明,又照。
一、批明:即日言约,年间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系埤长一力开辟;至大汴以上,众佃户照甲数分配,逐一阐清,不得藉词挨延,以致滞碍不通,合该声明,又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日。
同立合约字水户郑泉益暨众佃户等
第七七签举陂长合约字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主暨诸新社荳仔埔庄众佃人等,兹因曾云品辞退不当,并无新陂长向前可举,今众业佃公议,签举陈以成出首承当。应备出旧陂长底银十三大元,呈交曾云品收回;随踏明陂地,交付陈以成照顾管掌,永为己业。缘新陂从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块厝犁头山直落通流灌溉。窃谓水源为佃人之所关,亦业主之所赖者也,时议每年众佃人每寸水应纳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应纳粟二斗,约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干搧净,付陈以成量清抵工费之资,不得挨延。此系两愿,各无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议:陂头倘有被洪水冲坏,或五十工内者,陂长抵挡;五十工外者,即陂长传单,鸠集众佃开筑;若一工不到者,罚银二角,又照。
一、议:修理水汴枋开费银若干,宜小租户照田甲开明,又照。
一、议:陂头倘有偷陂圳水捉获者,赏银四元,向陂长取领,闻众公罚,又照。
一、议:庄中倘有事务经投者,宜要查实情由,照公办理,不得推诿,又照。
再批明:又开出佛银十七元,共陂长底银三十大元,又照。
光绪十七年一月日。
代笔人郑驾六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佃等
第七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他里雾街坡底主徐怡昌,业户徐帆舍、陈有德、黄才、方合兴,堡正李上达、沈老汉,将军仑陈篮、陈安,仑仔黄连,新厝寮陈齐、陈荣,旧社沈付进、沈洽,社头陈知,乌瓦磘曾廷,五间厝林返,暨众田甲等。缘我将军仑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筑限满以来,无人贌筑,诚恐水道荒废,不特有防五谷,而且国课攸关。我等业户、保正、众田甲等不容不会议,将坡出贌。今有曾君、陈抡元出首承贌,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会议水谷田底条目,故合约证明:上洋每甲水谷十石,田底谷四石;下洋每甲水谷十二石八斗,田底谷四石。每石早冬实重一百觔,晚冬实重九十五觔。其水谷、田底谷如有抗欠者,则将该田出贌收抵。此系公同会议立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约书六纸,彼此各执一纸,付执存照,行。
一、批明:为恐坡涵、圳岸或有冲坏,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应先通知,众田甲不得刁难,批照,行。
一、批明:逐庄田甲该水谷、田底谷,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对佃人埕头征收,应先纳水谷,后纳租谷。其田有早晚冬,亦当作早、晚冬完纳。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终,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后,将田出贌收抵,批照,行。
一、批明:纵有不虞大崩,约天晴十六日,小崩约天晴六日,均应备料兴工修筑,批照,行。
一、批明:如谷有不能照约而行,议定依时价退银一元,该项具限三日内缴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照,行。
一、批明:逐年应纳坡主租谷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谷一百三十八石,仍照旧例早冬纳一半,晚冬纳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照,行。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日。
代书人洪省吾
同立合约字人坡底主徐怡昌
陈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筑火车路,填压田地计有二.四二五甲,减去水谷四○.六四石,又火车路下减水分四.六九九甲,议减收对半,除减水谷三九.四七一石。兹再集各业户、甲头、保正等公议:以上所减水谷,从上下洋分配水分,所减之额上下分款负担,下洋除实二八.八○甲,每甲逐年加配水谷一.三七○石,又火车路填压所减之额摊分,应各配六.三斗,逐年连田底合计每甲应纳水谷十八石八斗正。至于火车路下所减之谷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连田底逐年应纳水谷十四石六斗三升正。所议条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当遵纳将水谷及田底谷按甲备纳足数,不敢短欠升合。将所再集议理由,各名加盖印章,批明付执为照,行。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日。
第七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林仔埤埤甲黄彩,甲首黄不、张添;后沟仔庄埤甲黄老鸭,外管事黄庄恭,甲首黄抱仪、庄仔恭;顶中埤庄埤甲黄清忠,外管事黄克修,甲首黄直居、徐阿谅;暨众田甲等。缘我林仔埤一口,自干隆年间,置四六分合筑以来无异。前因六分在二重沟,设筑新埤,南北互控,酿祸荒废五、六冬,上年调处,至三月间和议得成。合众田甲彩等具帖,佥请嘉城内张震声官备资修筑,原旧水谷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摊,每甲加田底谷二石,逐年共加水谷田底谷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额。其旧埤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