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汉
第五节慈善事业
第一 谕示
第二 育婴堂记事
第三 执照
第四 献业字
第五 转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谕示
第九 义冢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义冢碑文
第一二 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转典契字
第一五 卖断山园契字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义渡碑文
第二二 谕戳
第二三 禀呈
第二四 义渡碑文
第二五 谕示
第一谕示
起废继绝,亦仁政之大本也;况无告穷民,可不加意济恤乎!本帅莅任台岛,下车伊始,即与群僚熟筹再兴养济院等。无如该院从无业产,有业产者唯育婴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数之不敷,于是本帅捐俸唱之,官民出赀助之,且加向蒙颁赐英照太后布施遗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点一厘正,共计现金有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点五厘正。至此,财产基本略备,乃将养济院及育婴、同善两堂合而一之,因题其名曰仁济院,专属台北县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纳,按母子之利,设救恤之方,现使鳏寡孤独废疾诸人栖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怜恤穷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帅初志谅必渐行,各县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数日,屡会台中绅民,谕以养济留养等事,众绅莫不誓愿赞助。本帅遂躬为委员长,选委员于县官乡绅,劝奖治下一切人等克鉴台北,速讲再兴良策。且期台南复鉴台中,庶全台古来趋善急公之休风历久不坠,而今日起废继续之美意四处乐从,是则本帅首唱之大旨也。若夫义捐金额,自一钱以上即将姓名载诸新报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义者,前赴附近官署或县署参事,以及各街庄长等处面商可也。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将劝募捐银再兴养济事业规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应募捐银之人,理应每区制册,注明金显、姓名、住址,申报所在办务署长。
一、损银额数固不论其多寡,然自一钱起为可。
一、各办务署长查收捐银,随即权交收单,嗣后或当有登载金额、姓名于台湾日日新报或台中新闻之事。
一、各办务署长收银已完,一面汇解于第三十四银行出张所贮存,一面详报本县厅内委员。
第二育婴堂记事
从前嘉义四方贫民者多,而养育时家贫,生产女儿不舍抚养,由小儿自己抱埋。当时众绅商人等目击心伤,邑绅出为劝捐置业,大举行善,建设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庙左边,名曰育婴堂。告示达知四方贫民,如遇生产无力抚养者,抱送来堂,由堂管事转倩乳媪代养至十六岁。查贫民家无力娶妻,将婴女许配,或三、四岁,五、六岁,该乳媪自要为女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实妥人许之。嘉庆初设起,历至道光、咸丰。于同治年间,因损款不敷费用,蒙嘉义城内绅士陈熙年出首重振,禀官再兴,加捐置业,有千余租,为永远义举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书记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妇一名前一元五十钱,今加二元。
一、乳媪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养每月乳媪六十钱。
一、每年春、冬两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给发。
一、每月堂内油火杂用,上月费用翌月造报。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时,收租照减。
第三执照
遇缺即补知府、署台湾府正堂朱,为给照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据业户石仰轩禀称:案蒙钧示,以竹仔街和丰店一所,前后两进,上月楼棚。因官钱局向苏洪氏买来价银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闭,照价招卖归款,凡有承买之人典禀缴价,给照管业等因。轩愿遵缴原价承买管业,禀请颁给执照等由。据此,除缴原价银四百元贮库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业户石仰轩即便将后发契据,并上手老契□纸领管执掌。此系当官承买,并无违碍,照例并免投税,恪遵毋违,须至执照者。
计开:发给苏洪氏写立原契一纸,又上手白老契连司单二纸,共十三纸,总共十四纸,此照。
右付业户石仰轩准此。
咸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给。
第四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买过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七十元,月可得税银一千五百文,除完该坊萧凤来名下地租一间外,余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税银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