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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322页

明善堂转送,一面将未捐者赶紧严催。有仓处所上仓实贮,无仓各乡亦即出具仓收,呈送察查。倘有一时未能缴齐者,或应如何分限完缴,亦令出具限状,先行禀送,毋得挨延。倘其中某户实在人亡产绝势难备缴者,亦应取具各乡保甘结呈送;一面仍于各殷商内设法弥补,以符原额,统限一月内分晰禀明。堑、艋两仓即由该董等遗丁赴辕投递,其余各乡有应行禀复事件,统交城内明善堂董事转递,以免费累,而示体恤,其各凛遵,毋违,特谕。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谕。
第二○谕示
钦加府衔、特授福防分府、调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向,为饬遵事。案据中坜十三庄明善堂该绅董王国均、刘懋春、庄殿扬、宋椿相等禀复义仓一案缘由,除批该董等各庄认捐义学、义仓各谷。现据禀称:义学一款数开除,实存义仓谷三百二十石,因无仓廒,由该董等四人存储,应即妥为收藏;一面将未收谷一百四十石,务限本年六月收齐,仍由该董等分储,着先出具收管切结,并各捐户姓名清册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谕饬。谕到,该绅董等立即遵照批指办理,毋违,凛之,特谕。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给。
第二一义渡碑文
尝思劳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劳民。劳民者未必尽利于民者利民者无不先劳其民也。特民情惮劳而趋利,未利之而先劳之,民必滋怨。故子产孰杀之歌先于谁嗣,此固从政之不遑恤者。余尝三至台瀛,从事于师徒戎马间,周南北见夫曲溪陂泽,不可以梁,病于济涉之处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属绵亘几四百里,所谓曲溪陂泽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数,其间土人驾舟以济,相安于定章者弗计;惟大甲溪石层迭,支派杂流,水势西冲,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涨,极目汪洋,诚险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虽险阻稍减,然或溪面广阔,或急湍汹涌,皆迫邻海■〈氵义〉,亦危险莫测者也。此数处非无驾舟待济之人,大率土豪撑驶,藉索多赀,少不如愿,即肆剥掠者有之,行旅之忧害也久矣,义渡其容缓欤!余甫下车,即欲筹是举;顾与吾民周施日浅,未信而劳,贤者所让,或恐贻以怨讟乎!适又重建文庙,以崇礼教;增造书院,以励英才,亦既屡兴大工,重劳吾民,几卒卒无须叟暇,可复兴义渡之举哉!然继而思之,择可劳而劳,因民利而利,从政之道也。若义渡者,吾民所便利而乐劳者也,岂有惮劳而不从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绅士、郊商、耆庶而谕以意,且先捐廉以为之倡,乃无弗踊跃乐输,不敷旬共捐洋银八千九百余元,其不敷者则搜罗充公租谷以足之。更于四要溪外,若井水港、盐水港一律设渡,共凡六处。又于堑南之白沙墩、堑北之金门厝,每于九月间,各设浮桥以济,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项为置田甲,岁收租息,以资经费,并将筹议置舟选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诸案牍,鲜明各宪勒石以垂永久,而使众览焉!今而后劳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则劳乃利之功,而利乃劳之验也。且劳于一时,而利于无穷也。利以余而成,劳由民而致,是余与民相与有成也,是为记。
计开章程项下:
一、大甲溪设大小渡船三只,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每名日给工食钱百九十文,年额共钱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里河柑尾溪设大小渡船两只,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两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七十文,年额共钱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长年设大小渡船两只,渡夫六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二百二十文,年额共钱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盐水港渡船一只,渡夫一名半,日给工食钱二百四十文,年额共钱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只,渡夫一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二十文,年额共钱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义渡大小船只,每年共给修理器具等项钱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冲渍,易于朽坏,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给工料洋银八十五元。
一、年给金门厝、白沙墩架搭木桥工费洋银四十五元。
一、每年给经承纸张、饭食洋银二十四元,遇闰加给二元。
一、每年给城隍庙香灯洋银二十四元,遇闰加给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应扣小建,留给闰月。
计开田甲租额项下:
一、置买民人廖看承典黄茶田业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内栅,年纳租洋银二十四元。
一、置买民人孙振洲田业一段,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年纳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买民人何一宽等田业一段,坐落土名芝兰保草山前山猪湖,年纳租洋一百元。
一、置买民人余智祥等田业两段,坐落土名大甲龟壳北溪洲,年纳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职员高锺意等呈请岁捐租谷四十石,折缴洋银五十二元。
一、业户林金祸之孙林庆添呈请岁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缴洋银一百五十元。
一、业户徐淡,即徐文彬,呈请岁捐租谷六十石,折缴洋银六十元。
一、佃民杨诸等呈请岁捐租谷四十石,折缴洋银四十元。
第二二谕戳
钦加府衔、台湾府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娄,为给发谕戳收租事。本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