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慎卿等愿将自己阄分寮、陡门、家器、杂物等件应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堡伽篮庙街叶连成内叶盏记,同麻豆堡灰磘港庄吴着同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全塭应分一半之额,随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蓄养鱼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得言为找赎贴洗契尾等弊。保此鱼塭系是慎卿等自己阄分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情弊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贌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其上手契系是进弟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尽根契面银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日。
为中人陈廷辉、李玉山
知见人林发记
立卖尽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贶、林慎竹
代书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叶连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价银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吴着承得一股一分,出契价银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照。
一、批:饷银应纳一半,三两二钱五分。
第八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人刘新传,缘于光绪十年间,同伙命有公号金永昌,向得枫仔坑垦户刘彭昌给出一带垦地,备本设隘,招佃开辟,坐落土名桂竹林、东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处,四至界址载在原印垦内注明。旋又禀蒙林抚垦宪依界给照为据。迩年来垦成有些田园埔地,经已报丈升科,爰集四大股伙前来商议,公立合约四纸一样分执,按作十六小股,传应得一大股额份,议定隘费一切照股征派,以期日增加辟成业。不料自前年以来,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难堪,兼之用费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难以供纳隘费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无力再征本与伙雇隘把守,不得已,情愿抹销前费,将此应得一大股额份尽归与刘缉光掌管,自行加备资本,开辟成田,任凭照股均分。即日立字画押,经公场见交付明白,议定日后垦内有应开需费,俱不干传之事;其垦内既开成、未开成田园、埔地、山林、树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项,亦俱与传无干。自归以后,寸土无留,成败皆承股份人刘缉光造化,传子孙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节。此系自己甘愿,并无逼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尽归管股份字一纸,并带合约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垦内有应开需费一切,系承股份人之事。其既成未成田园、埔地、山林、百木等项,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照股均分,概与传无涉,立批,再照。
光绪丙申年五月日。
在场见刘庆梅、刘育英、邱阿玉、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
代笔人廖奋卿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人刘新传
第九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人刘庆梅,缘于光绪十七年间,承顶刘育英同伙公号金永昌,征本垦辟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应得有两小股。今因生番猖獗,用费浩繁,垦内所租粟山土,供给隘务尚多不敷,应照股份征垫。梅自思无力再征,不得已,情愿抹销前项,将此应得小股两股之业,尽归与垦伙刘缉光掌管,任凭自行加备资本,设隘防番,垦辟成业。即文字捺印,经公场见交付明白,议定日后垦内有应开需费一切,不干梅之事;至垦内既成未成之田园、埔地、山林、树木以及造有屋宇物业各等项,亦概与梅无干。自归管后,永断葛藤,梅子孙人等永不得异言等情。此系自己情愿,并无逼勒,口恐无凭,合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一纸,并带承顶刘育英股份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此垦业股份,系向刘育英应得一大股,执「利」字号合约内承顶半股,各为两小股。其「利」字号股约尚在于刘育英手内在执;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场见黄添运、吴阿义、刘鸿光、刘育英
依稿代笔廖添容
立尽归管垦业股份字人刘庆梅
第一○归管田契抽银字
同立归管田契抽银字人陈赐吉、张掽凉、吕许氏、谢允凉、陈于石、吕勇、林添元、谢牛港等,有承先辈在日,于咸丰七年间,公备会内本钱一百大元,库平七十两正,同会内陈光盛合伙,典过水田一段四分,小租谷三十二石正,每年以为奉神会饮之资,历收无异。今因先辈皆往,后辈各经别途,难以应会,诸后辈相议,愿欲各人抽回,归一管收。时求与会内陈光盛之孙陈于石即上流出本归管,于光绪二十年七月间会饮之日,陈于石官备齐佛银九十大元,平六十七两二钱正,付与众会下各人抽去佛银一十二大元,平八两四钱正。其银即日同中各亲收足讫;随即田契约字点明,对佃交付银主于石官归一掌管,收租纳粮抵利,永为己业。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抽滋事。倘日后上手或赎或找,听于石之意,与众会下无干。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归管收银字一纸,并约字一纸,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纸,合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