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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86页

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前大埔庄陈正吉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下时值价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长自置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李克昌
知见人黄氏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郭长
第一四二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人张有生,有承祖父玉瑛,于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摆接仔土目斗六甲给垦水田一所,址在摆接堡大安寮庄,土名大坵园,东至生等出卖私圳为界;西至软陂陟门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张大三等园埋石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屯租银二十五元一角二点,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经生历管收租纳课无异。兹因乏银别创,愿将该业出卖,或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本源出首承买或典,三面议定,照依时值杜卖尽根田业典价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尽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得阻挡。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永不敢言找言赎,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异言。保此田业系生承祖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别张重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并无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应抵挡,不干买主银主之事。典限十年为满,听生于中秋先送定银为凭,其余候至冬前一齐凑清,赎回字据,不得刁难;若无赎回,依旧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田起典契字一纸,并缴佃批一纸,合约一,共三纸,付执为照。
一、即日同中亲收过卖契起耕典字内银七百四十六大员正,再照。
一、批明:于山场内尚有旧做坟墓数穴,以后迁移之日,愿将坟地应归买主掌管,不敢异言,批明,照。限满之后,照例投税;赎契之日,如数理还,合应批明,照。
咸丰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某
为中人某
知见人某
在场人某
立杜卖尽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张有生
第一四三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高桂兰,有承父遗下田业,先年与胞兄立约阄分,兰份下应得旱田一段,坐贯在雾里薛内湖庄,土名港墘,东至万福田及土堆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张俊田各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为界,北至自己陂为界。并配带过陂田一段,东至高派春田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为界,南至坡为界,北至高派春田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为界。年配纳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并带公陂一口,连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条,陂水车运通流灌溉充足;又带牛路通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二所田业欲行出卖,先尽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言议依值时价杜卖起尽佛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所田业及陂塘等项,随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不留寸土,一尽悉付与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种,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价足业尽,一卖永休,日后兰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情弊。保此二所田业系阄分兰份下应得之业,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兰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缴阄分约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买契券以及承父阄分约字,系是公共契约,不得分拆带缴;买主日后有要用,听付取出观览,不得刁难,声明,批照。
一、批明:兰自己阄分约字内有载带别业,兹已缴带在买主身上,日后兰若要用,言约听其取出公览,不得刁难,声明,照。
一、批明:内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族兄派协
为中人族侄孙烶河
知见人母亲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卖尽根契人高桂兰
第一四四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阄分应得阄约内遗下田园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庄,土名顶隆息埔,年带纳隆恩馆课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厘,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园四至界址:顶段水田,东至陈天浩田为界,西至陈天浩园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顶段埔园,东至陈天浩园为界,西至王章志园为界,南至王章志田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中段水田,东至刘家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