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十九。
乾隆五十八年
乾隆五十八年(癸丑、一七九三)春正月初六日(庚子),谕曰:『哈当阿等奏:「拏获偷渡两起审明定拟」一折,已交该部议奏矣。台湾偷渡之弊,历经设立章程,严拏禁止。乃吴好等仍敢揽客私渡,自应严办示惩;则每年所奏无私渡者皆虚语矣。着该督、抚查参,明白回奏。哈当阿、杨廷理能督饬所属上紧查拏就获,尚属认真;着交部议叙。其澳甲、兵役能留心盘诘,拏获多人,亦属出力;着哈当阿查明酌加奖赏,以示鼓励』。
又谕:『据哈当阿等奏「澎湖水兵自台领驾哨船回营在洋击碎」一折,内称「澎湖右营「绥」字十八号哨船一只赴台领驾,于九月十七日在洋突遇狂风,船身击碎;除捞救得生外,尚有百总薛兴及兵丁陈禄生等十八名不知下落」等语。澎湖兵丁赴台领驾哨船,猝遇暴风、冲礁击碎,在船人众漂流洋面,幸遇捞救得生,殊堪悯恻!着该提督等查明,并捞救之人皆加酌赏。其漂流无纵之百总薛兴等十八名如果淹毙,并着查明咨部照伤亡例议恤。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二十。
十六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据哈当阿等奏:『审明窃贼拒捕砍毙事主及诱拐幼女■〈扌客〉毙灭迹二案,俱将各该犯恭请王命,即行斩决」;已批该部知道矣。又据奏:「窃贼抗欠赃银、杀毙事主一案,则将该犯王富请旨正法」。此案王富认赔赃银,如系地方官役诬良为窃,哈当阿等自不应庇护官役,有意从严,即将该犯正法。今王富偷窃彭显小猪,本系有罪之人;经彭显欲行送官究治,王富承认愿赔,自限五月交完。至六月未偿,经彭显向其索讨,即将彭显用力砍倒,逾时毙命;殊为逞凶不法,与窃贼拒捕砍毙事主及■〈扌客〉毙幼孩者事同一例。况台湾民情犷悍,此等凶犯审明后,自应一律即行正法,用昭惩创;何以于此案又复拘泥请旨,一事两办,实属胡涂!此折不必再交部议,着传谕哈当阿等于接奉此旨,即将王富正法,以示惩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二十一。
三月二十二日(乙卯),谕:『据伍拉纳等覆奏「查办偷渡缘由」一折内称:「吴好、马辅两起,审结后咨报到省已在年终汇奏之后;而马辅一起系由广东澄海县出口,其吴好系由福建南安县上船私渡。现已饬取失察之文武职名,照例查办」等语。台湾偷渡,例禁綦严;如果地方官查拏严禁,自无此等偷渡之事。虽沿海一带港■〈氵义〉分歧,但吴好一犯即由该省南安县地方偷渡出口,究系该督等不能豫为防范所致。乃折内尚称「马辅一起,由广东澄海县偷渡」;竟诿之于粤省,似与闽省无涉,实属非是。除将失察此案文武各职名照例饬取核办外,伍拉纳、浦霖并着交部察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二十五。
夏四月二十一日(癸未),豁免遭风漂没台湾运赴内地兵米七百二十石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二十七。
六月二十六日(丁亥),谕军机大臣等:『户部奏:「台湾军需自初办至今已阅五年之久,业经项目行催,而驳查未结款项尚居十分之七;请勒限半年,饬交该督等依限题覆……」等语。已依议行矣。台湾军需已逾五年之久,所有部驳各件,该督、抚自应上紧核办,随时登覆;何以延挨至今,未经销楚者尚有十分之七?若再任其迟延,承办官吏迭更,逾难清理,殊属不成事体。除勒限半年全数题覆完结外,仍着伍拉纳等将因何迟缓不覆之处,明白回奏,毋再玩忽干咎。……将此各谕令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三十一。
秋七月初七日(戊戌),予福建赴台换班出洋遭风淹毙福宁镇外委郑潮、兵丁林叔茂等七名恤赏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三十二。
八月二十三日(癸未),谕曰:『邹奕孝现在病故,所有福建提督学政,着赵佑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三十五。
九月十八日(戊申),谕:『福建漳州镇总兵员缺,着颜鸣汉调补;并署水师提督印务』。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三十七。
冬十月初十日(庚午),予福建澎湖左营因公出洋遭风淹毙水兵陈良兴恤赏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三十八。
十一月十五日(甲辰),予福建澎湖左营因公出洋遭风淹毙水兵阮世爵等三名恤赏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四十。
十二月十一日(庚午),谕曰:『哈当阿、杨廷理在台湾任内屡获巨盗多案,办理迅速,甚属可嘉!哈当阿着交部从优议叙,杨廷理着赏加按察使衔,以示优奖。至经历朱澜拏获首伙盗犯十五名,于缉捕亦能认真;现据哈当阿等另折奏「缉获在洋迭劫盗首一案,亦系朱澜拏获」:是朱澜为该处缉捕得力之员。若将该员送部引见,则该处转少一干员督缉。朱澜着加恩即留于台湾,遇有该处知县缺出,奏请升补,毋庸送部引见;俾得在彼督率缉捕,以资熟手。其游击曾绍龙、巡检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