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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第42页

。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四。
二十八日(丙戌),调福建巡抚富尼汉为山东巡抚、湖北巡抚鄂宝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
三月十七日(乙巳),调福建巡抚鄂宝为广西巡抚、广东巡抚钟音为福建巡抚。
二十二日(庚戌),豁福建台湾外洋遭风漂没兵米一千一百六十石有奇。
二十三日(辛亥),升任福建巡抚崔应阶疏报侯官、长乐、罗源、古田、将乐、沙县、建安、政和、归化、上杭、霞浦、福鼎、漳平、龙岩、凤山、诸罗、彰化、淡防、晋江、龙溪、诏安、金门通判等二十二州、县、厅开垦田园地六十三顷九十九亩有奇。
豁福建彰化县水冲园地一百三十甲有奇额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
夏五月十七日(甲辰),以侍讲学士汪永锡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给事中戈涛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一。
二十六日(壬午),谕曰:『汪永锡现在丁忧,福建正考官着改派戈涛,郭元涛着派福建副考官』。
谕:『……〔云贵总督〕鄂宁着降补福建巡抚;……钟音亦着仍留广东巡抚之任』。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三。
秋八月十八日(癸酉),军机大臣等议奏:『据闽浙总督崔应阶议覆「大学士陈宏谋条奏裁汰战船」一折,福建省拟裁船三十九、改船一十一,浙江省拟裁船五十五、改船一十五,共裁改船一百二十只。其雇觅民船渡载班兵之议,查台郡米榖全赖民船贩运,若再令渡载班兵,恐误贩粜;应毋庸议。至修造,请仍旧归道、府会办。均应如所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七。
九月丙戌朔,予福建台湾水师营遭风淹毙兵陈御等赏恤如例。
初八日(癸巳),谕:『各省学政现届差满……福建学政,着阿肃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八。
冬十月初七日(辛酉),谕军机大臣等:『据崔应阶等奏到:台湾窃贼黄教纠众竖旗,拒捕滋事;随经官兵追拏,贼众四散逃窜,首匪尚未弋获等语。奸徒纠众不法,情罪可恶;一经拏获,本应立即刑诛。况台湾远隔重洋,更非内地可比;尤不当羁禁延缓,致有疏虞。至鄂宁所称令解赴厦门质审,未免拘泥成例。此等匪恶渡海,管解防范稍有未周,或恐疏脱滋事;着派余文仪前往台湾,将就获各犯随时审明,即在该处正法示众。惟首犯黄教于获到后,多派妥干员弁,沿途小心押解;交鄂宁严行审讯,照例凌迟处死。至现据奏到情节,不但黄教未经弋获,余党之窜者尚多。着传谕鄂宁等即速严饬该处文武官弁,于番界海口加紧防守,无使兔脱远扬;务将各犯尽数就擒,无使一人漏网。又所称台湾内山系生番地面,贼匪不能窜入;揆度事理,亦未甚尝。此等亡命匪恶,避罪偷生,铤而走险,急何暇择;设或冒死逃往,潜匿山箐,亦未可知。即当设法晓谕生番,令其擒献;或酌量悬赏,以励番众。总期尽绝根株,毋使稍留余孽。现在崔应阶巡查浙江兼署抚篆,不必回闽;此案即着鄂宁就近办理,仍将曾否弋获首伙几犯之处,速行据实具奏。并将此传谕崔应阶、吴必达知之』。
十二日(丙寅),军机大臣等议奏:『据闽浙总督崔应阶议覆大学士陈宏谋条奏巡查海口船只各事宜:一、闽、浙二省沿海商渔船,成造时报地方官给执照;请仿江省定限,一年一换。应行查报出入口岸,大口五日、小口十日;由汛员汇送地方官注册备考。一、向例:船只闽省用黑篷、白字,浙省用白篷、黑字。但不得专恃篷色为别,应仍令该管州、县及各口汛弁随时查察。一、商船成造后租别人管驾,令先报地方官,再赴汛口取具互结。倘在洋滋事为匪,船主、租户问罪;租户远扬,船主是问。一、闽、浙海洋口岸甚多,倘守备等官不敷差遣,应择船只出入较多处所委守备以上一员按月轮替,其余小口仍委千、把防守;责成该处镇、道稽查』。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
十一月初八日(壬辰),谕:『昨据崔应阶、鄂宁奏:台湾冈山地方有匪犯黄教纠伙拒捕之事,并声明该犯从前因行窃拟徒,援赦安插等语。因令刑部检查原案,则黄教因伙窃牛只,闻捕潜逃,及马快朱进等往拏,辄敢执刀拒捕,架格伤人;情罪实为凶恶。当日审转各员,仅照寻常拒捕例,拟以杖徒;刑部亦不复加驳改:均属非是!此等咨行案件,偶一查询,即有不能允协之处。可见外省办理审案,全不认真;而刑部之复核咨文,亦不过依样葫芦,漫无可否。若以事隔多年置之不究,则内外问刑衙门将复何所警畏乎!着将审拟此案之县、府、道、司、据详咨结之该抚及原办之刑部堂司各官,俱着交部查明议处』。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二。
十七日(辛丑),谕军机大臣等:『鄂宁奏「台湾贼匪黄教聚众」一案,地方遇有逆匪纠众不法之案,文武大员果能办理得宜,立时擒治,自断不致蔓延猖獗。今据称贼匪等于十月十七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