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年十月收成后,一体带征」。与例不符,应毋庸议』。特旨:『如该署抚所请行』。
初五日(己酉),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据台湾镇总兵章隆、知府刘良璧等飞羽呈报该地民间使用小钱,从前番银一两,换钱一千五、六百文,后渐减至一千有零。本年六月间,每两仅换小钱八百一十二文;兵民力不能支,因与钱铺较论钱价,欲令稍减。开铺之人,竟至闭歇。该镇、府等婉为劝谕并禁兵民不许强行勒换,始复开张;并称目前得内地运钱一万串,便可接济。臣等查内地钱价现在昂贵,势不能运往接济;而台地钱价,其贵大异寻常。况兵丁远戍,所支粮饷银以之换钱为日用薪水、操演办公,较前更觉拮据。再四筹酌会议,惟有福州省城从前收买黄铜器皿共九万八千余觔,除已卖外,尚存生熟铜共八万一千余觔;若用鼓铸钱文,照定例每文重一钱二分,配以白黑铅觔,约可铸钱万有余串,足以运济台地。应请开局鼓铸,俾臣等得将铸出钱文,运赴台地照例搭放官兵月饷,流通于民,以纾一时之极困』。得旨:『如所请速行。该部知道』。
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查台湾一郡向为闽之漳泉、粤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开垦贸易;并无携带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经广东督臣鄂弥达条奏,部议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团聚;并经臣将应搬眷口分别题明,准部议行。定例以来,将及八载。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从而滋弊: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且百出。臣以为应请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晓: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请行。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洋船户黄万兴禀缴吕宋国判事书一封;内开:「去秋敝邑甲板抵厦,一应杂费概从宽免,我国王报效未能。近因贵治民人名张清有赶缯船一只,船户陈五胜,于丁巳年载木料往台,配载粮米回厦;押船之人,乃陈同、蒋伊、施伟、陈悦等,将米换麦,驾驶来宋,冒称遭风扑灭粮米,贻害保船之人。本职侦知此事,立提陈同、施伟讯供,认实无讳;而陈悦、蒋伊逃闯外方,我国王移文拘拏,到日解赴发落。另现追卖船之银一百大员,奉缴」。查陈五胜于乾隆二年闰九月载米赴台,至今未到;久已提保究追。今据该国查拏以申报效,理合奏闻』。得旨:『该国王输诚报效,甚属可嘉!可移传旨嘉奖之。这所奏,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一。
冬十一月初八日(辛亥),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章隆、广东左翼镇总兵何勉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台地兵民安帖情形;『惟有一种游民多系内地无赖,顶充水手私渡来台。海口既难清辨,又无业安身;鼠窃、讼棍,率系此辈。保甲之法,行于台地更宜。现在切谕地方员弁行之,颇有成效』。得旨:『所奏俱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
乾隆五年
乾隆五年(庚申、一七四○)春二月初七日(戊寅),谕曰:『隆升在福州将军任内劣迹种种,着解任。……福州将军印务,即着策楞署理』。
——「大清高宗纯皇实录」卷一百十。
十七日(戊子),吏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疏称:闽省台疆调补人员,毋庸限以二年一次拣发,亦不必拘定道、府等官人数豫行发往;统令督、抚等酌量何项需人并何时应行拣选之处,临时奏请遵行』。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一。
夏五月二十一日(庚申),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署福建巡抚王士任纳贿婪赃,讯证明确,相应列款纠参。得旨:『这所参王士任,着革职。……福建巡抚员缺,着广东布政使王恕署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七。
秋七月二十日(戊子),饬福建讲求积贮。谕:『积榖,乃养民之要务。今年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湖广等省俱庆有秋,朕已降旨谕令各督、抚于丰收地方乘时讲求积贮,以备将来缓急之用。今闻福建今岁雨旸应时,年榖顺成为向来所罕见,朕心深为愉悦!闽省环山滨海,米贩不通,惟赖本省及台湾之米以资接济。从前歉收之年,则远赴吴、楚,由海道运至;不惮涉险烦劳,供民日食。今当多稼之秋,地方大吏有司自赏留心筹划。凡可以积之于官、藏之于民者,多方经理,以实仓储;并劝闾阎撙节爱惜,仰承上天之恩赐。如此,则官有余粟、户有盖藏,即使岁或不登,而民无饥馁之患矣!该督、抚等可共体朕心,以尽父母斯民之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三。
九月二十九日(丁酉),给台湾换班兵盘费。谕军机大臣:『福建台湾换班兵丁远戍重洋,向蒙皇考圣心轸念,于本省应领月饷外,添赏伊家口留住内地者每月米一斗、银二钱八分零,以资养赡;诚属格外之恩。今朕闻得班兵更换之时,一切行李、衣装不能无费,甚为拮据,每于本营私派帮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