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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第22页

于贵国之照顾及庇护。专此布达。敬祝贵王与
各位大臣阁下
政躬百益
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各最高枢密大臣
一七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于圣彼得堡
45致大亚细亚各地及中国独裁君主大皇帝
陛下最高国务大臣及理藩院外务大臣
径复者,查一七五三年我院曾经接获贵院来函二件,第一函要求剀切谕令我国边疆当局,务
将越狱脱逃之杀死中国商人二人之俄罗斯国属民谢利旺及其伙帮判处死刑,搜缉捕获,解送前
来恰克图地方,依照和平友好条约处以死刑。第二函系答复我国关于在贵国方面沿额尔古纳
河设立卡伦以防该处国界地方发生盗匪事件之请求,谓如需要此种卡伦,可由双方再加协商
办理,同时并斥责我国边疆官员在审判盗案中之行为及其他等等。
对于贵院上述各函之内容,鄙人等依照两帝国间之友好及相邻关系,认为必须加以适当之说
明,兹特借助此函向尊处,吾人之友好,声明如下:
关于上述之谢利旺及其伙帮丹尼勒一案,已如尊处所悉,彼等系在色楞金斯克管押之下,于
一七四六年四月间挖通地道,夜间从监狱脱逃,不知去向,虽经多次派人在城市及该处远近
各处地方加以搜寻,但均未曾寻获。惟我院依照贵院之追索,并为完全执行两帝国间所订立
之条约,曾以我国大女皇帝陛下最严厉之谕旨,再行饬令旅长兼色楞金斯克司令官雅科比及
其他边疆官员,在各该处地方严厉搜捕该项逃犯,务于捕获之后在国界地方处以死刑。由于
多方搜捕,该逃犯等曾逃往各种可以隐藏之处,借以避免通缉。最后所确实发生之结果,系
谢利旺于一七五○年九月十七日,而其伙帮丹尼勒随后于一七五四年七月十九日,在渡越巴
温沃德城寨所有之湖泊时,二人先后溺死,因此已经自取其应得之死刑矣。
至关于两国居民间之边疆事务,如贵院来函所云,我国边疆当局在办理盗贼及人命案件之审判
中,已经不能使任何之人再加信任,只能蒙蔽自己本国人等使其相信,而对另一些人等则系
恶意加以诬告,因此似乎所有此种案件都未正确解决,甚至使清白之人成为有罪之人,彼等
系尽力考虑自己利益,而很少顾及真实情况,致将纯粹之虚伪认为事物之本真等项指责,鄙
人等不能不认为,此种情况及对我国人员之指责,乃系贵国边疆人员为自己辩护而向尊处所作
之报告,实则我国人员之行为并非如此,非如向尊处报告之所云。恰属相反,从我国方面而
言,则始终有根有据可以对贵国人员作出更多之控诉,盖因我国边疆人员都能直接证明,贵
国为处理此种案件所委派之蒙古委员,在国界地方审理案件如何作出极多之偏颇、姑息及隐
匿等可耻之事,而其蒙古长官则予以纵容,或系至少亦不欲改正此种紊乱现象。关于此种情
形,早已在每次发生此种不公正情事之时,由我国旅长兼色楞金斯克司令官雅科比通知库伦
之蒙古边疆当局矣。
问题完全不在于使贵我双方作为在两国所建立之主要政府机关,关于国界地方发生之此种
情事,互相继续往返行文及争论不休,以致引起一些徒劳无益之困难,此为鄙人等所极端不
愿者也。尤为贵我双方应该共同努力,务期足以致成紊乱秩序与损害和平之任何事情及原因
得以消除,借使国界地方之完全安谥秩序得以确立,双方居民间之良好秩序与和平居住得以
保持。本诸此种意图,鄙人等已于一七五二年三月十九日致函贵院,并提出如下之主要请求

(一)从纯粹中国官员之中委派审理边疆纠纷及盗贼案件之委员,代替蒙籍之委员,并使该委员
等一切秉公处理及确实遵照所订和平友好条约行事。(二)应在盗贼人等大都借以通过,作出
盗窃行为,而中国方面未设卡伦地方之道路,实行封锁,即在额尔古纳河粗鲁海图下方与额
尔古纳城寨相对之处,以及在该处其他各地方,重新建立贵国之卡伦,并饬令该处人员,并
请尊处加强视察,务使无论何人不能乘行及步行秘密通过而进入俄罗斯国境之内。
对于上述请求之第一项,从贵院之复函中,鄙人等欣幸获得通知,谓所有未能终结之案件,
将由贵院派遣公正及能干之委员前往国界进行处理,该项委员关于此事将通知地方巡抚,并
与俄罗斯委员彼此共同协商订立约章;因此俄罗斯方面亦已切实命令各委员,应与贵国方面
新派之各委员遇事协力合作办理,不得有任何偏颇失实及任意拖延之情事。惟此后我国得到
消息,去年一七五四年在恰克图及粗鲁海图地方,从贵国方面派来之委员仍旧为纯粹之蒙古
人员,而非如我方之所愿望,派来中国人员,该项人员虽非如从前人员之固执行事,而稍有
不同,但其所侦查及决定者只为新发生之盗窃案件,而且即属此种案件亦为数甚少,其中之
大部分,尤为旧有未经终结之案件,则均留置下来未加决定,因此素所希望之边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