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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第28页

思之,如果双方原来之属民人等,从此由一方逃往他方,而不予以
交还,则将产生如何之结果,势将背弃友好条约,并将增加两国间之不睦及争端而已。因此
自应尽力防止,以期不良之结果及不安得以避免也。再贵院迭次来函之中,颇多粗暴愤懑之
词,此于两国高级政府之间行之,自属不当,且亦失常,只为卑俗之所为。我方则殊不欲仿效尊处之此举,而始终以合礼之方式叙述之。兹特向贵院友好申明,务请勿背友好条约,饬
将我国逃民奥尔兴尼等交还,以示贵国无违反该项友好条约行事之意,我国方面亦自当永遵
该约办理也。再本函所叙述之各节,对于近日收到之贵国乾隆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新来
函件,亦一并答复,不另行文。顺颂
政躬百益
大女皇帝陛下全俄罗斯各最高枢密大臣
一七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圣彼得堡
51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
各最高国务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
径启者,经过长久时期之待复,最后获得通知,贵国国历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来函
内开,在额尔古纳河我国所设各卡伦相对之处,贵国方面沿该河之南岸,亦已设立新卡伦,
由于从前该处未经设立卡伦,以致双方人民公然越界及劫盗情事,时有所闻等因,已经阅悉
。惟来函所述,谓我国所设之各卡伦,似对贵国毫无通知一节,则殊属非是,盖除我国边防
旅长雅科比声明我国新设之各卡伦,请求贵国方面亦在各该卡伦相对之处实行设立,曾于一
七四二年至一七六○年迭次通知贵国边区蒙古官员以外,本院方面关于此事,亦曾向贵院两
次函达,即一次为一七五二年三月十九日,又一次为一七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是我国此
项卡伦之设立,当早为贵国之所知也。今得贵国亦新设该处卡伦之通知,至为欣慰,并愿该
项卡伦之设立,见诸实际,成为我国对岸所有卡伦之居民人等众目之所共睹,盖借此可以防
止从前无此卡伦双方居民之擅越国界及一切争端也。顺颂
政躬百益
大女皇帝陛下全俄罗斯各最高枢密大臣
一七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圣彼得堡
52大清国理藩院致
俄罗斯国枢密院函
径复者,接准贵枢密院三次来函,均已阅悉。第一函内叙述,我国逃犯舍连及楼昌扎布不能
交付我国,并谓奥尔兴尼等为本来之俄国属民,我国如不欲将彼等交还,则为不合,且显然
违反友好条约等语。第二函叙及建立木桩之事,希望依据双方互换之勘界委员函件,会同贵
国边防旅长协商解决,并叙明关于征收商人税金之事,贵国不欲于往来文书之中,多所论
述,只重复引证去岁贵国对于我国之来函,谓该项函件之中已有充分之说明;关于沿边勘界事
项,谓因我国边区官员之无益阻难,未曾完结,亦未经决定。第三函叙述关于设立卡伦之事
,谓贵国边防官员及贵枢密院从前均曾向我国为一切之通知,新设卡伦足以借此防止两国居
民之私越国界以及劫盗之事。关于贵国该三函件之内容,业经我院奏明我国大皇帝陛下核夺
,旋奉上谕批示:核阅俄国枢密院历次来函所述各节,极不允当。盖该院虽称一切事项皆系
依照友好条约办理,惟只是关于奥尔兴尼一案,谓为如不交还,则为不合事理,且为显然违
反友好条约之举,而关于我国逃犯舍连及楼昌扎布,则毫无明白理由,仅称不能交还。由此
可见,俄方正系违背条约行事。至于不得庇留逃犯定有专款,该项条款只系专为俄方而订,
对于我国内地人民毫无必要。盖于设有此项规定之后,俄方曾有许多之逃民,而我内地人民
之中,尚无何人逃往俄国。惟当我大军平定准噶尔地方之时,俄方从旁窥伺,思有以利于自
己,希图此项准噶尔人之中,或有人因被击溃,而突然逃往俄方。嗣后该项溃散人等,虽然
曾有鄂列特人数名逃往俄方,但于俄方究有何益,此中情节,人所共知。由此推断,可谓该
项不得庇留逃犯之规定,非仅专为俄方而订立也。尤为现时,我军已在伊犁各地驻扎,该处
已入我国耕作之版图,依此情形,不容再有各处逃窜之人。俄方应当详加考虑,违反条约行
为对于自己究系有益,抑系无益。虽然如此,但俄国方面曾经表明对于友好条约之遵守,此
种表明之实现,即为上年曾有我国逃犯玛哈城盗匪谢博腾等,迫于我军之追剿,逃往俄方,
当经捕获交付我方。关于今日之事,朕殊不欲破坏多年继续之友谊,良以谢博腾只为无关重
要之盗匪耳,与舍连及楼昌扎布之身份全然不同,该舍连等乃系蒙受朕恩赏赐官爵之人员,
既同系逃往俄方,何以谢博腾等可以交还,而舍连等不可交还现如依据俄方理由,谓舍连
等为纯粹之托尔葛乌特种人,但彼等究非在俄国本土之托尔葛乌特人,俄方谓所属之托尔葛
乌特人等,不能交付我国,实为无益之托辞及不当之非难。盖因往时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