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政府关系之友好感情也。
为此专函奉复,请烦查照。
基督降生后一八四六年三月八日
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尼古拉一世大皇帝陛下在位第二十一年
从皇都圣彼得堡发
201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径复者,顷接贵枢密院通知,驻在北京之现任宗教人员头目曾经请求枢密院同意及准许宗教人
员每经五年替换一次,实行此种愿望及规定新行五年替换期限,贵院不仅不认为违反成为
两国关系根据之条约,而且能使相互和平睦谊关系更加巩固。
我院当将此项答复奏明圣上御览,已经钦奉大皇帝陛下谕旨,着准如复函意旨办理等因钦此
,兹特通知贵院查照,并希望现将开始实行之今后每经五年替换驻在我国首都之贵国宗教人
员,将真能更加巩固两国之和平友好关系也。
道光二十六年(一八四六年——译者)六月二十九日
202全俄罗斯独裁君主俄国大皇帝陛下四等文官
署理伊尔库次克民政省长赏戴勋章皮亚特尼次基致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函
径复者,顷接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于六月十七日来函通知,关于本年年初驻在北京之宗教人
员头目波利卡尔普神甫发往祖国之箱笼被盗去银两及物品一案,应当进行侦查,尊处已经发
下应有之命令,并已陈报贵国理藩院,因此贵国理藩院已经命令赔偿全部丢失之物品,亦经奏
请中国大皇帝陛下核准,谕令今后我国宗教人员头目神甫交来发往本国之物品,必须附有清
单等因,鄙人已将一切详情立即呈报我国上级政府请求核准,以便我国边界少校官员于开启
我国宗教人员从北京发来之箱笼时,应有贵国官员在场,并按旧有程序,于收到箱笼及其中
所有物品之后,发给中国官员收据,但于鄙人之请求获得核准以前,可能发生发送此类箱笼
之事,为实行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之请求,鄙人已经对于边界之少校官员发下命令,使该
员现时开启买卖城扎尔古赤官员所移交之装运物品箱笼,必须当同买卖城百什户官员在场始能
办理。兹特本诸友好关系及相互睦谊之意通知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再者本年年初从北京
运往俄国之箱笼中,所丢失之银两、绸缎及其他物品,按照我国现时价格计算,共值纹银七
十五两之谱,合并声明。
为此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从伊尔库次克省城专函奉达,统祈亮察。
暑理伊尔库次克民政省长
阿皮亚特尼次基
一八四六年七月二十日
目录
1俄皇密谕(1670)
2致中国大皇帝陛下御前暨内廷贵族大臣索额图兼总管大臣及
各大臣(1695)
3致中国大皇帝陛下内廷贵族大臣兼总管大臣大索额图(1695)
4 1697(原译本无标题,下同)
5 1699
6致中国皇帝殿下黑龙江驻防将军萨纳海及
各官(1703)
7致中国皇帝殿下黑龙江驻防将军萨纳海及各官(1703)
8 1705
9致中国皇帝殿下管理蒙古事务衙门各近侍大臣(1706)
10致中国皇帝殿下管理蒙古事务衙门各近侍大臣(1706)
11 1706
12致中国皇帝殿下管理蒙古事务衙门各近侍大臣(1706)
13致中国暨亚洲各地大君主陛下近侍最高大臣
兼国务大臣(1711)
14致中国暨领有亚洲各地大君主陛下总理国务大臣(1713)
15致中国外务衙门中国皇帝殿下国务会议贵族大臣
及内政院各近侍大臣(1713)
16致中国暨领有亚细亚洲其他各地大皇帝陛下驻边疆
办事大员(1716)
17致中国大皇帝陛下各国务大臣(1720)
18致奄有大亚细亚洲各地中国真主大皇帝陛下
各国务大臣(1720)
19致领有大亚细亚洲各地独裁君主大皇帝中国
真主帝王陛下蒙古土谢图汗殿下(1720)
20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
大臣及总理外藩事务各大臣(1740)
21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1740)
22大俄罗斯国大女皇帝陛下钦派俄国商队事务总管
八等文官耶罗菲费尔索夫致中国大皇帝陛下蒙古
事务衙门外藩事务大臣函(1740)
23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国务大臣
及外藩事务总管大臣(1740)
24全俄罗斯至上独裁君主大女皇帝陛下四等文官伊尔库次克
副省长郎格致中国大皇帝陛下理藩院各最高
大臣函(1740)
25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40)
26俄国僧人等致理藩院呈文(1741)
27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1741)
28全俄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