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麦二万六百余石,陆续赈之。”丙子,南京掌右军都督府事、武安侯郑宏奏:“新江口乃往来总要,宜操习水战,以备不虞。乞敕兵部,将原调去浦子口操备舍余,并选去漕运放回屯种官军共四千五百五十人,仍回新江口操练。就于各卫空闲官军内选补运粮,舍余内拨补屯种。如无丁者,召人承佃,通校子粒,庶两无违误。”从之。乙酉,巡抚直隶左佥都御史王俭奏:“直隶徐州及萧、沛等县,被灾人民乏食,欲令前去南京太仆寺领马回还喂养,则艰苦愈甚、逃亡必多。乞将今年该领马匹,依与附近成熟州县暂养。”从之。丁亥,巡抚南直隶右佥都御史李秉奏:“苏州府岁歉,已发廪给赈济。然仓廪之积有限,而民之饥疫未已,欲将浒墅镇该收船料,每钞二十五贯,折米一斗收贮,以备赈济。”从之。
二月辛卯,巡抚南直隶右佥都御史李秉奏:“扬州、镇江、常州,地连大江,无籍之徒或二三十人,或四五十人,驾舟强劫往来客商货物,伪称下海官军,载私盐,悬黄旗,鸣锣击鼓,略无忌惮。宜敕扬州等府、卫地方巡盐御史严督附近军卫、有司多方擒捕。”章下都察院。左都御史寇深等复奏,宜准所言。上命太监吴昱、右监丞王允中、副都御史陈聪、锦衣卫指挥陈刚往擒捕之。壬寅,蠲淮安、徐州等府去年被灾田秋粮子粒。丁未,先是,徐州岁饥,召商于永福仓中纳盐粮,以备赈济。然所定则例太高,商旅不至。至是,从左佥都御史王俭言,损其价,淮盐每引米八斗,浙盐五斗五升,山东盐三斗五升,河东、福建盐三斗,广东盐二斗五升,俱不次支给。
三月癸卯,巡抚南直隶右佥都御史李秉奏:“近据直隶常州宜兴等县纳户告称,淮安常盈仓监收内官金保等,纵容豪猾之徒,大肆科敛。每粮上仓,经由二十余处使钱,才得收纳。每百石花费银至五六两之上,小民被害,无所控诉。乞别选廉能官员,将金保等暂且替回,以慰人心。”上曰:“秉所言甚当,金保且不必替回,此等情弊,即令革禁。若仍前故纵,罪之不宥。”
四月戊辰,命修南京朝阳门楼。
六月丙寅,应天府府尹王弼奏:“明年秋开科取士,供给费用计价不下三千余两。旧例止令上元、江宁二县供应,二县连年水旱灾伤,难于措办。乞依顺天府事例,量为分派附近府州,以苏民困。”礼部复奏:宜令本府属县并苏、松、常、镇四府办用。从之。
九月癸卯,北虏有来降者,忿朝廷居之南京,杀死护送者数人。上怒,命碟于市。
十二月庚申,升应天府句容县县丞刘义为本县知县。先是,南京吏部并应天府各具民词,奏保义升补知县,吏部以其缺已有补之者,寝其章。至是本县耆民,相率请阙,言义公勤廉谨,乞召回升任知县,以义补之。吏部具以言,故有是命。
三年正月甲辰,户部奏,两淮运司去年盐支尽,将今年盐中借中给边,宜将南京文武官吏食盐俱暂停止,存积盐课,供给边储。从之。丙午,南京户部尚书张凤奏:“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军,先因进留操备运粮等项,有妨屯种。已经奏准,放回屯种。今管操武安侯郑宏又奏,将屯军操备。乞敕南京守备魏国公徐承宗等,行令南京各卫,原屯旗军仍旧屯种,办纳子粒,不许别差。”从之。
四月辛未,漕运总兵官、右都督徐恭奏:“南京水军等卫,原运粮旗军以更替操备为言,弃撇船粮,逃躲他处。乞将前项旗军一千六百五十八名仍旧存留运粮,其缺操之数,移文南京守备官,于南京有军卫分如数选补送操。”事下户部,复奏,从之。辛巳,工部奏:“国家大计,莫先于粮运。今闻自通州以南,直抵扬州,河道胶浅,粮运艰行。宜驰文于管河道军民官,令量起附近卫所、府、州、县军民,设法疏浚,其水塘泉源亦须疏通,以济运河。”从之。
六月己未,升刑科给事中刘沐为应天府府丞。戊辰,移直隶苏州府昆山县塘茜泾港口巡检司于本县七叉港。
九月戊申,松江、苏州奏:“今年四月至七月不雨,田苗旱伤。”事下户部复视之。
十一月乙酉,徙直隶淮安府桃源县递运所于清河之南。初在河北,以水势冲激,徙之。丁未,命修南京功臣庙,从南京太常寺奏也。
十二月庚申,罢直隶苏州府知府杨贡为民。
四年三月戊戌,免直隶苏州等府秋粮、屯粮,以其地去岁旱伤故也。
四月丙寅,巡抚南直隶左副都御史崔恭奏:“复视松江、苏州二府所属,去年民田一万八千九百三十顷有奇旱伤无收,秋粮四十一万三千七百一十三石,马草十三万一千六百一十包。”上命户部豁除之。
五月己丑,设直隶徐州黄家闸闸官一员。庚寅,增设苏州府通判一员,常熟、昆山县主簿各一员,专理税粮、农务、水利。从巡抚南直隶左副都御史崔恭奏请也。
七月丙申,命修南京皇墙及内外城垣,以其久雨坍塌也。
八月丙寅,赏南京留守后卫署卫镇抚事、百户刘泰钞二千贯,以擒获强盗有功也。
九月庚辰,扬州府知府王恕迁。丙戌,升南京兵部员外郎王勤为直隶扬州府知府。甲午,升萧维贞为南京刑部尚书。
十一月癸酉,迁礼部尚书萧暄于南京礼部。
五年正月壬戌,户部奏:“去年应天府多生蝗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