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恤。上是之。命镇、巡等官,痛加修省。凡被灾之家,仍用心赈恤,毋令失所。
闰四月庚午,以应天府地方灾重,命去年奏拟兑军米折银未征者,俱暂停征。令户部查处南京诸冗食之当裁减者。从侍郎高铨、都御史张缙等奏也。辛巳,命南京罪囚应枷号者,至暑月照例暂免枷号。强占屯田至五十亩以上者,依新例,军改发边卫,民迁发口外为民。其侵占不及数者,照常律。从给事中杨褫奏也。
五月壬辰,命取回南京并苏州织造内臣,止行镇巡等官督理织造。从兵部尚书刘大夏等奏也。乙巳,应天、淮、扬等府旱灾。
六月庚辰,工部复奏:“南京吏部侍郎杨守阯等所言量减铸钱事,谓南京宝源局当鼓铸弘治通宝铜钱二千五百六十六万,所费不少,现今各处灾伤,南京特甚。乞暂停铸造,俟年岁稍丰时再议。”命量减原铸数三分之一。丁亥,户部复奏:“南京吏部侍郎杨守阯等所奏,南京各卫,每差余丁送船,既支行粮三斗,各色民匠俱应役之数,又给与工价,并医士、医生、纸钞匠、厨役新添月粮,俱宜革罢。近例运官违限及罪人纳米,俱令折银,旧法废而仓廉虚,乞仍令纳米为便。……”从之。
八月壬戌,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魏绅及巡江都御史陈璚奏:“海贼施天泰等,稔恶不已,请调官军民壮,协谋抚剿。”兵部复奏:“命绅、璚等同谋协力,随机抚剿,务俾尽绝。毋因循纵贼,贻患地方。”丁丑,南京刑部死罪囚,情有可矜者五人。得旨免死者充军四人,杖而发回养亲者一人。甲申,以旱灾免直隶淮、扬二府及徐州等二十八卫所夏税子粒有差。
十月壬申,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缙奏:“扬州、淮安府一带运河,七月以后雨水不通,至今干浅,恐深冬无雪,来年运船必致阻碍。乞令所司疏浚,及将清江口筑塞,淮安府仁信等坝修完,以蓄水利。”命所司知之。壬午,南京兵部尚书韩文等陈四事:“一、量减租银。谓南京军民耕种空闲草场,亩纳银一钱者,请亩减三分,以为定则;一、助官买马。谓南京领马官军,每苦办桩头朋合银两,其灾伤地方,请特免一年;一、减牛只。谓南京寝庙供用牲牛,纳时多弊,请量减三分之二,仍查数约束;一、减快船。谓南京水军左卫快船数倍他卫,役及幼寡,请暂免补造。”兵部复奏。从之。
十一月丙申,南京刑部会官审录重囚,奏情真者二人,可矜者四人。命情真者依律处决,余免死,并家属发边远充军。壬子,改南京户部尚书王轼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十二月丙寅,以水旱灾免淮、扬二府粮草子粒有差。
十八年二月戊午,修南京吏部。甲子,南京刑部奏:“斩罪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得旨,欲即行刑。下法司议,谓在京问拟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虽经审允奏请,至刑科三复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刑科复奏之例,乞俟秋后诸司会审无冤,仍类奏上请定夺。如有穷凶极恶,难照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请著为令。”从之。
三月甲午,重造南京历代帝王庙祭品、乐器,以旧器毁于火也。
六月,裁华亭、丹徒、丹阳、金坛四县县丞。
八月辛酉,徐州应纳京仓粮米四万八千石,自今年为始,听征银解送。
十月庚辰,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粮有差。辛巳,南京户部奏:“南京各卫、所岁支户口食盐,宜如例验口纳钞,遣首领文职赴运司领回,听科道等官照名给散,革富室贪官通同包揽侵分之弊。”从之。
十一月乙酉,改南京兵部尚书秦民悦为南京户部尚书。壬辰,南京户部尚书熊翀言:“南京官军月粮,近年水兑者六月,以为过多,是以各仓旧积者尽腐,新收者愈少。欲如旧例,止水兑三月。”户部复奏。从之。
十二月壬子,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张敷华为南京刑部尚书。
●第三十一卷 明正德
武宗正德元年三月丁未,南京东安门皇城脊瓦并大报恩寺塔,以雷震而损。守备太监傅容等既修茸皇墙,又奏请并修寺塔。工部议。“根本重地,雷震禁垣,其灾非他所可比。天心示戒,祖宗之灵,恐亦弗宁,若复修理寺塔,兴土木之工,劳军民之力,非所以答天戒也,愿已之。”上是其言。
四月己未,增置苏州府长洲县塘浦巡检司。丁卯,改南京吏部尚书林瀚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五月己丑,升提督仓场户部右侍郎陈清为南京工部尚书。
七月乙未,南京六科给事中石禄等奏:“顷岁山移地震,水旱频仍,风霾蔽日,雨雹杀人,为变不一。被灾之所,宜遣官赈济招抚,或蠲其赋税,减其科征。”
十一月丁丑,以镇江、苏州、常州、松江等府、镇江、苏州二卫灾伤,免其存留粮草子粒有差。庚辰,南京守备太监傅容、成国公朱辅等以南京尚书林瀚等会奏,南京营操官军,诈病者众,月粮皆截日扣除,尽言其不便。谓官军实患病者,宜仍给月粮。兵部议:“给粮养兵,正欲操练以备用也,若称病偷安,养之何益。自今实病者,仍俟一月后住支,诈病者宜亟扣除,仍究其官旗作弊之罪。”得旨:“患病三月以里者,不必住支。”己亥,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高铨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二月丙寅,升云南按察使张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