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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加合同章程,有与前款不同与前合同有未定者,应以所加各条为凭。
第一款:现在互相商定,其先立之合同所载英金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即当为英京借银会人所凑成之英金一百万镑照五西林一边呢作算,扣成上海规平时价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而交还本息日期,悉应按照清单所开,不能改移。
第二款:中国国家准汇丰银行操权代为经手在于各处出售借款保单,所付利息听归其便。如所售保单息较减少,获利系归汇丰银行;而发保单应由中国驻英钦差大臣代中国朝廷画押。
第三款:福省藩台须照单开日期将本息交还福州汇丰银行,照福州行用每元准重洋平七钱一分七厘核算。每年还银日期,约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远,交还本息须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转寄英京交还借银会人;原英京每年定期系二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惟首期息银,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系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系中国七月初七日;允将此头期四个月零一次之息,于英八月初九日--即华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与汇丰银行查收。
第四款:汇丰行必须先付首期上海时价银一百万两;倘交洋钱,每元照福州洋平七钱一分七厘作算。其余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倘亦交洋钱,每元亦照福州洋平七钱一分七厘作算;于英四月初二日--即华二月十七日交付。福省藩台收到首期银款,即先给印收存执;俟一月内如数填便海关保单,即行互换。次期再付一百万两,照同办理。其交付三期一百万两与四期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藩台应即付给海关保单;倘银便而单未便,则此银应俟保单办便再交。付过首期一百万两,即再约定交付其余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匀期于两月内付清。海关保单数目,应与本息相符。此合同不独允照原约所指数口之税项作保,而并应准以江苏省之上海关税项为保;地方官必应如数交还借款,取续海关保单。该保单上并应标载:「如届期无还,此单纸可用抵还海关税银」。
第五款:第一次付息之期,系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初九日交付--即系光绪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盖首期息银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二日起算,至八月十六日为止--即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六月二十九日为止;计一百万镑英金--即上海规平时价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全行起息。
第六款:合同中华文、英文并写,总以英文为主。倘华文字有错误,检视英文作为凭据可也。
以上所添各款,由经办各大宪允准于添约上签押盖印,汇丰银行、旗昌洋行亦俱签押;一样两纸,各执一纸存照。
光绪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一日。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三千五百三十四镑四西林十一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三万三千五百三十四镑四西林十一边呢)。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本、息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八万七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
本银八十五万七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
本银八十五万七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八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
本银七十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四边呢,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
本银七十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四边呢,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