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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军侵台档案-清--第118页

光绪十七年正月初六日起、至七月初十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一十万一千一百七十两九钱六分一毫。
第十四期:光绪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十八年正月十五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一十万一千一百七十两九钱六分一毫。
第十五期:光绪十八年正月十六日起、至闰六月二十一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八两二钱二分一毫。
第十六期:光绪十八年闰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八两二钱二分一毫。
第十七期:光绪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九年七月初二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五万零五百八十五两四钱八分。
第十八期:光绪十九年七月初三日起、至二十年正月初七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五万零五百八十五两四钱八分。
第十九期:光绪二十年正月初八日起、至七月十三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二万五千二百九十二两七钱四分。
第二十期:光绪二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九钱一分八厘八毫,又应交息银二万五千二百九十二两七钱四分。
以上共应还本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以上共交息银二百四十三万三千五百七十七两三钱五分九厘六毫:本息统计共银六百三十六万八千零零三两五钱八分九厘六毫。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二(二九○九页)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报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已奉谕旨知道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闽浙总督杨昌浚文称:
为照本部堂于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驿具奏「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一折,当经抄稿咨呈在案。兹于本年三月初七日准兵部火票递回原折后开:『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除钦遵恭录咨行外,相应恭录咨呈。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察照钦遵施行。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五(二九三四页)。
户部咨行闽省借款饬由各关摊还汇付并查询日期及本息确数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户部文称:
福建司案呈军机处交出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等奏「闽省防务紧要,拟借洋款由各海关分年划还」一折,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交出到部。查大学士左(宗棠)拟借洋款四百万两,既据奏明共实借定规平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合英金一百万镑),周年以九厘行息,自立约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银一次,二十期本息一律清楚。由闽刊刷关票,应饬查照前数,分由闽海、江海、浙海三关匀拨;计闽海关匀本银二百万两、息银一百二十三万七千零六十八两三钱四厘四毫,江海关匀本银一百二十万两、息银七十四万二千二百四十一两一钱九厘三毫,浙海关匀本银七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息银四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七两九钱四分五厘九毫:均交该洋商收执,作为保单。其匀还本息银两,各该关匀拨;如不足数,即就江、浙藩运各库凑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闽汇总购镑拨还。相应恭录谕旨,飞咨钦差大臣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闽浙总督、福州将军、两江总督、福建巡抚、江苏巡抚、浙江巡抚札行江海关监督、浙海关监督遵照即将分匀本息银两务须恪遵定限预先筹款,依期解交闽省,以便汇付;仍将拨解银数、日期,先行项目报部。再,查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先付息银一次,究竟应付银若干以及二十期本息付清系以何年月日为一期?并按期、按关拨还本息确数,均未据该大臣等咨报到部,本部无凭稽核;应并令即将应还本息银数、日期逐一详细开具清折,先行专咨送部,以凭核办,毋稍迟延;暨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照可也。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七(二九三五页)。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轮船及兵勇饷银在澎湖被掳请与法使辩论放还电稿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钦差大臣左宗棠文称:
为照本爵阁大臣于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六日,会列福州将军、闽浙督部堂台衔电寄贵衙门「台湾停战之文已递,被留澎湖勇饷、船只应请议还」一案。所有电稿,相应咨抄。为此合咨贵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电稿
(一等电寄总署--三月初六午时发)总署钧鉴:密号。顷据彭楚汉等来电:『停战之文,已派世职曾汉彬等搭「海龙」船赴淡水分别投递,又派千总陈永兴等搭「南澳」船赴台湾府投递。「平安」船被掳,泊澎湖港内,有随带饷银八千两;闻勇起岸,法派法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