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数年,胜负互见。今乘谅山大捷之后,皇威震慑,薄海同钦;法都既有悔祸之诚,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坚持定见,杜要求之诡谋、扩怀柔之大度;诸王大臣和衷匡弼,实力赞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复辨折,煞费经营;遂得定艰危于俄顷、跻举世于平康,实天下臣民之福。臣等从事其间,禀承庙谟随机因应,幸无陨越;断不敢稍有草率,致贻后悔。此后惟冀总理衙门暨滇、粤各督抚臣恪遵条约,分晰筹办;慎固封守,联络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无事耳。谨将条约正本封送军机处进呈,恭候批准,以便届时互援;其副本,咨送总理衙门查核。臣鸿〔章〕原奉全权大臣谕旨一道,敬谨咨缴军机处备查。
所有商办法国详细条约画押竣事缘由,谨缮折由驿驰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施行。
再,臣锡〔珍〕、臣邓承〔修〕即日起程回京复命。合并声明。谨奏。
照录与法国巴使会议改定条款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厢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易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宜驻扎。
第六款: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一、中、法现在立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