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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军侵台档案-清--第36页

『左侯相公忠体国,中外皆知;断不为此请,贵部勿疑!溯前此更换大臣,贵国人亦谓是两国失和之先机;乃未几而津约成,事适相反:可见揣度之未确。今愿贵部少安毋躁,早派巴使入京详议,最为稳妥』。
外部曰:『左相专政,挤排异己,实有确据;非臆度之事。因提督赖宓士闻谅山之信时,即派先锋官赴津辕询问李相;而李相之全权亦不认其全权,即欲将津约作为废纸。又闻彭大司马亦附和左相,怂恿其间。恐法国不派兵船毁抢夺占,不能熄诸君血气之勇耳。且中国朝廷应知全权既付,不能收回;倘旋付旋收视同儿戏而我犹置之不理,我将何以为国乎』!
李大臣曰:『兵船滋扰,中国断不轻容,必亦答以鎗炮。战仗一开,收局不易。即李相欲与贵国交好,亦不能不帅师防御;将来愿和者无不愿战,更有何人调停其间!岂贵部未之思耶』?
外部曰:『本部固亦不愿决裂至此,然势逼于无可如何。如果中国实无背约之心,则须确实表明。所谓表明者,即系照津约第二条速办也。然后本国即派巴使北行,佐以兵船,议定商约,并论赔偿』。
李大臣曰:『中国专候巴使,而巴使不来。今尚须先行撤兵,方能请巴使来,又复佐以兵船;中国必以为贵国蓄意失和,尚有何事可议耶!且撤兵之期,路途遥,公文断非一月可到。此次谅山华军未退,焉知非期促之过;与中国无咎。竟以兵船佐使者来,非恫喝而何』?
外部曰:『无论期促、不促,惟愿中国于此时速出撤兵之令,便见中国不背约。然我欲使国人相信,须先夺据一地为质;俟华兵全撤后交还。否则,仅允撤兵而仍不撤矣』。
李大臣曰:『贵部若据地为质,则走入迷路矣。华人若失寸土,势必同心协力克日夺回,以雪此耻!从此即与法人永为世仇,永无和好之日,兵祸必流于胡底矣。倘贵部果有和好之意、挽回之意,谅不为此无理之事』!
外部曰:『然则中国之不撤兵,苟非蓄意背约,何以不请贵使来先说:谅山之兵未撤,实因期限大促或有他故不便』?
李大臣曰:『李相屡次电云:当时实不敢允此期限,困难处甚多。李相之难处,即中国之难处也。今仍望速派巴使往商最妥』。
外部曰:『此时总署势必欺慢巴使,决难议成。倘中国朝廷仍付李全权,明示以不背津约;则巴使不难妥议矣』。
李大臣曰:『总署向来优待洋使,何有欺慢之说』!
外部曰:『谢署使屡言有数字薄待情形,然闻此数字已离总署矣』。
李大臣曰:『中国难处,李大臣已告明。令法国果有何意,可否示明,以便电达总署』?
外部曰:『明日当以函复』。
李大臣曰:『闻兵船将到上海,一经北驶,即犯中国之众怒,有战无和。今贵部既愿挽回和局,应饬兵船无须北驶,以候总署回信可乎』?
外部筹思良久曰:『既贵使亦愿保护和局,本部断不忍负;当饬兵船静候数日,再定进止。总须请告总署,欲表明中国好意,莫如迅即撤兵;欲使凡事易商,莫如仍认李相全权』。
李大臣曰:『总俟贵部函来,一并电请总署覆之。亦惟贵部所允兵船静候一节,切勿忘却』。
外部曰:『本部非躁急之辈,谨当勿忘』。语至此,饭钟已鸣,握手分别(陈季同谨述)。
照译法外部复函(闰五月十二日发、十三日到)
照复者:顷承贵使示以总署电报,内述与谢署使往来照会论谅山事,并请贵使切告华兵在原驻之地,专待定议详细条约,毫无失和;不可遣兵船至中国海口,并催议立详约之大臣速往等因。本部查谅山之事业已面述,兹再申明之。按天津四月十七日法国与中国所定之「简明条约」第二条内载有「中国允即将北圻边界华兵一律遣撤」一节,嗣后又经本国全权大臣与中国全权大臣李中堂订定,于二十日内撤去两广界外之谅山、高平、沙界等处驻札之兵。闰五月初一日,本国始派一旅之师往驻谅山;行抵尚距谅山两程之路被华兵数千人攻打,血战至两日之久。或以为系中国所订撤兵之期限,实属太促。然当时系运连(?)津约一律订定,中国国家早已知之;如有难办之处,必须早告。乃毫无信息,生出谅山之事,非有意寻衅、伏兵侦伺而何?此背约之明证,本国务必欲索偿也。至于遣使入京一节,须中国国家先示确实办理津约之据。因津约即系详约;此外应商议者,但以此约为根订立章程以定邻交画界之事而已,非另有详约也。此二端不宜混涉,务望中国知之,以免纠缠不清;今须中国确切迅将北圻境内所有华兵撤回。巴得诺已到上海,秉有接续津约议款以全交好之全权;然须先知中国能否照此函请之事办理,方定北行与否。望贵大臣即将此函电告总署,并请声明本部专候复信,以知已发撤兵之令与否。为此照复。须知照复者。
闰五月十六日与法外部茹相问答
是日申正,往见外部。少俟,即请入。坐定后,李大臣曰:『前日面允静候总理衙门覆信,何以今日忽发照会云:已饬巴得诺径请中国降旨撤兵,并因背约索赔二万五千万佛郎;如七日内不允,即自行取据等因?贵部岂顿忘前言耶』?
茹相曰:『前日之说,因谅山之案未甚分明,故但请中国撤兵为先务;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