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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第298页

化、高淳句容、金坛、溧阳、盐城、安东、萧县、铜山等、二十五州县卫。水灾军民额赋有差。  
○免福建诏安县、旱灾额赋有差。  
○癸酉。上御勤政殿听政。  
○谕、今年乡试届期。各省正副考官。司鉴衡之任。必得学问优赡。校阅精明。而品行端方。秉公持正者。始足以获真才而襄钜典。乾隆元年、曾特命大臣数人。各举所知。候朕考试遣往。使典试事。今仍照此例。著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福敏、徐本、尚书任兰枝、尹继善、孙嘉淦、将平日真知灼见。克任衡文之寄者。在翰林科道部属中。举出数人。于五日内交送内阁汇奏。候旨考试。以备各省考官之用。  
○户部奏、直隶总督李卫咨称、霸州、固安、永清、新城等州县。井口改为屯庄地亩。应徵屯粮。并无科则可以援照。请仍照井田各户。每年所纳公田粮石核算。每亩议徵屯粮一斗。应如所请。从之。  
○又议覆、黑龙江将军额尔图奏称、呼兰河地方。新驻兵丁。就近砍伐阿勒楚喀、拉林河地方木植应用。应令宁古塔将军、与黑龙江将军、定议具题。到日再议。得旨、呼兰河地方。新驻兵丁。已经前往驻劄。而始议建盖房屋。此际岂尚皆露处乎。且阿勒楚喀、拉林河等处。与参山相近。若令兵丁砍伐木植。不无滋扰之弊。该将军所奏。原属不合。著行文该将军、将兵丁所住房屋。即就近妥办。务期无误。如必须于阿勒楚喀、拉林河等处。砍伐木植。著该将军、一面与宁古塔将军、熟商妥议料理。一面奏闻。  
○工部遵旨议覆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疏言、乾隆二年九月。钦差侍郎赵殿最等奏准、汶河自戴村坝以下。分水河以上。旧建土坝二道内。各添建涵洞二座。今覆加查勘。内层土坝本低。汶河水大。尚可滚泻。止须再加铲削修砌。令汶水大时。即由此滚入外坝。无庸另建涵洞。惟外层土坝内。仍须添筑涵洞一座。应如所奏办理。从之。  
○免安徽太平、石埭、合肥、舒城、庐江、巢县、怀远、六安、和州、含山等、十州县。并新安卫、水灾额赋有差。  
○补行乾隆元年大计。福建、山东、广西、贵州、卓异官共二十七员。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西赣县民李占魁妻刘氏。守正捐躯之河南商邱县民史连妻马氏。  
○甲戌。予故满洲致仕副都统衔、护军参领达尔泰、祭一次。并给与半葬。  
○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疏言、闽清、上杭、武平、三县。解省兵米。请照福州之例。每石折银九钱。徵收给兵。应如所请。从之。  
○工部遵旨议覆、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疏称、挑浚德州哨马营支河。堵筑陈公堤缺口。堤南添建石闸一座。洞外添筑土坝。以免河水倒灌。应如所请。从之。  
○旌表正捐躯之江苏丹徒县民施安南妻孔氏。  
○乙亥。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吏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疏称、向例窃盗至十人以上。虽不行强。于获犯讯供之日起限。照盗案疎防例参处。其余窃盗、临时拒捕。白昼抢夺伤人案件。亦有地方官议处之条。拏获之后。未有议叙之例。请嗣后州县拏获邻境窃案。应比照拏获邻境强盗之例。令上司查所获多寡。量为记功。至窃盗十人以上。虽不行强。但临时拒□。白昼抢夺伤人。即与强盗无异。应照强盗案件。初报即揭参疎防。勒限比缉。果能限内报获审实。分别议处议叙。再各府州县。除犬牙相错之处。毋庸改隶外。其隔府隔县。如祥符营、焦家寨等处。四面皆属邻邑。请通行确查。凡此类村庄。俱改归邻邑管辖。以专责成。至已革之捕役。应饬州县、令地保稽查。如有窝匪滋事者。地保畏累不首。按律究治。州县不实心奉行。照不能察缉奸民例议处。其捕役拏获窃盗者。州县量加赏给。拏获邻邑窃案。亦照拏获邻邑强盗之例。审有实据。将赃贼移解。令原失事之州县。酌量出赏。移文给发。并报上司查考。倘捕役纵容不获。察出照例重究。均应如所请。从之。  
○兵部议覆、川狭总督查郎阿疏请、巫山营添兵三十名。照马一步九之例。合旧额三百二十名。共足三百五十名。应如所请。从之。  
○旌表守正捐躯之江西长宁县民汪常子妻陈氏。  
○丙子。谕内阁、嗣后各部院八旗两翼护军统领等。轮班奏事之日。如无事可奏。将无事可奏到来大臣之名。缮摺具奏。  
○奉天将军博第奏、请禁商人贩卖米粮。得旨、禁止卖米。本非善务。锦州地方。所收虽薄。然口内之人有去买者。即彼处较口内低贱可知矣。尔所禁者非是。  
○直隶总督李卫疏报、文安、香河、雄县、长垣等、四县。首出隐匿地三十五顷八十一亩有奇。  
○闽浙总督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报、福清县、雍正十三年分、垦复盐田一顷六十二亩有奇。  
○丁丑。恭奉世宗宪皇帝神御于安佑宫。上亲诣行礼。  
○谕、湖北沔阳州、地势低洼。为诸水汇归之地。以致田亩坍塌。淤涨靡常。小民苦乐不均。积有逋赋。迨雍正十二年。该督题请丈明。按实在地亩输纳。民累顿除。但未经清丈以前。有雍正十三年、未完银四千六十余两。乾隆元年、未完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