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至额尔格勒地方时,日出不及一竿,即由彼处寻蒙古屯略地而行,我兵至百里外,总兵官戴木布,参将雅希禅、侍卫博尔晋,寻得昂阿贝勒之家而攻之。昂阿贝勒败,携妻孥乘马,并有随从三十馀人,半数步行,半数乘马,驾牛车而逃。雅希禅、侍卫博尔晋率三十馀兵下马,总兵官戴木布率二十馀兵,勒马而立。蒙古兵避开下马之步兵,往战总兵官戴木布,未能冲出而退。总兵官戴木布只身出阵发矢,时有一蒙古兵以枪刺中其口,坠落马下。众军士进击,俘贝勒昂阿父子,遂尽杀之。
二十七日,汗降书谕总兵官布三曰:“著佟参将返回岫岩城,督察国人是否耕田,并详查毛文龙所遣之奸细。著驻五处之诸申马兵,每处遣二人,共十人,以护卫佟参将。”
“舒木路、尼玛禅、库拜、古勒玛珲、乌什泰,著尔等五人,各率兵百人驻守。其馀五百兵撤还。孟古绅所率驻嘉哈之一百步兵,由尔尼玛禅率五十步兵驻李家。其馀五十步兵由孟古绅率领驻於郭豁、古勒玛珲处。自栋兴阿以西,札库穆以东,著尔等将各驻地之间连接之①,妥为寻踪,恐有空隙。寻踪时,见有踪迹,即率众追逐。勿因贪得绵袍,以少数人追之。驻萨木站之步兵因寻踪时,见有逃人,未告於众,而私行追逐,故将郎珠虎执拿之。”
总兵官巴都里率八旗游击八员,兵一千人乃携炮八十门,前往北界外沿辽河渡口处濬壕。以防备来往行人。
赐镟凉帽模子之工匠牛一头。
“若有善制金银焊药之人,即行入告,将荐用之。”
二十八日,汗降书谕抚顺额驸曰:“已赏②蒙古人钱粮银。著於复州岫岩之间某地,设售食物之店铺。凡指堡卖货之人,皆於该堡售卖。蒙古人,可由各该头目带领,编队执旗,前来
购食。只许结队执旗而来,不得放任自流。”
是日,因掌海州粮仓之蒙安牛录下西赖巴克什,往发蒙古人食粮后,将仓钥匙置於家,被西赖之家奴,窃得钥匙,盗去仓粮。故将该奴仆鞭七十三,刺耳鼻。其主子鞭七十三,罚银九两,以赎刺耳鼻之刑。
噶尔泰以徵粮则一概徵收之,而使全体国人③若於徵歛。故将噶尔泰治罪,罚银二十五两数。
经杨古利、叟肯请於汗,授游击纳木泰为代理副将;备御胡希布、备御纳林为代理游击职;华善、格巴库,赵三、马福塔、徐特海、额勒青额为代理游击,职衔书於备御之处。
二十九日,以额勒齐布、萨比干合为备御职达岱、方喀拉合为备御,达吉哈、阿纳布合为备御,於诸贝勒集八角殿之日,乞请在案。
三十日,汗降书谕曰:“凡军旅出行,於大兵之前设兵二百,以智巧有谋者之二人为主将率之。於二百兵前,设诸申十人,蒙古十人,合共二十人。此二十人内,派诸申二人、蒙古
三人,共五人为前探。若见敌兵,五人诱敌至二十人处,二十人诱敌至二百人处。二百兵之领兵主将视其敌可破,则破之,若不能破,则集众谋之。再者,率八旗营之大臣等,率营而行。其馀大臣等与白巴牙喇同行。有事若派小人必误军机,大臣等当亲往闻之,然后各归本队,谕众记之。派十人护卫总兵官,派六人护卫副将,派四人护卫参将,派三人护卫游击,派二人护卫备御。”
自南界之外收归界内居住之人,因未获田粮,二次前来诉告。遂致书令盖州地方头领张游击办给田粮。其书曰:“尔为我属,早应办给田粮。因心向明帝,愿其若去则去之,故未曾办给田粮。此其一也。又剉草峪地方之人谋叛,该地汉人,往告於诸申戍守之主将,告於诸申之台人,又告於汉人戍守之吴游击、佟游击。所有戍守之人皆往告之,岂有未告尔地方头领张游击之理乎?尔乃我属之人,本应将此前来告知。唯因尔亦明帝之人,欲其离去,遂未告也。此其二也。再者,岂有善言於毛文龙反而无善言於尔乎?尔若我属之人,应谓地方之人曰:明国之苦,皆我明帝做恶之故,致使众多王大臣及数万兵被杀,地方失陷。死者何以安眠乎?金帝未夺房舍、耕田,而养育之。
因负养育之恩,听信毛文龙挑唆之言,逃叛而往,是以迁移之。皆因我等为恶,遂自受其苦也等语。唯因尔亦乃明帝之人,故不言也。此其三也。尔以为诸申汗无知,任尔恣意妄行而不察也。”
自斋赛贝勒处逃来人五十名、牛三百头、马十匹、羊五百只。由达雅将此取之。
五月初一日,斋赛贝勒之五男、七女、九子,携五牛来归。
贝勒内齐所属一男、一女,携马四匹来归之。
戍驻复州参将毛巴里,前往海岸,获船九只放火焚之。又有三船汉人至,见我军士而退时,一船遇石搁浅,遂放火焚烧,乘二船以去矣。
李善、多诺依,因费阿拉之噶尔萨、郎家及嘉哈、李家四处之汉人,未耕田筑房,而往查之。
因来人讦发驻索阔堡游击刘有宽索粮四十驮,银六十两,衣服六件,故令诸申二人偕同宁备御前往执之。
抚顺额驸致书曰:“有人讦发托拉三之人欲逃。经与首告人面核,查得该人等未耕田,粮皆出售,缝银於衣内,以图逃走之情属实。遵照所奉属迁移地方之人,勿杀,令其迁来,本地人,则杀其男,妇孺充俘之谕令。即将迁移户之男女共三十九人留养,遣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