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岳格章京、噶尔金章京、朝廉章京、准各折四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三等。莫鲁巴扬苏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六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克车出使叶赫而死,准折十四两之罪,列为十等。达敏在辉发被伤一处,鼐格在斐优城被伤二处,达哈拉在辉发被伤一处,孙札在哈达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五等。英阿达在取乌拉时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喀拉之子札福尼、在宜罕山被伤二十三处,烧伤六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包什死於阿奇兰之战,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法库纳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戴珠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鄂通古在乌拉被刺伤二处,被槌击一次,在雅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依奇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塔尔巴希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李岱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这罪,列为十五等。拉哈章京福汉,取乌拉时被伤一处,郎色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喀木布禄在阿奇兰,首先登城斩敌甲兵,又於偷袭时追杀逃出之三人,在乌拉被砍伤,列为五等,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卡拉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雅兰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二处。”
汗曰:“札木布禄十六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准折十五两之罪,列为九等。莽吉禄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乌达哈章京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包衣胡希塔在乌拉被伤一处,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延达古鲁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及硕珠古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此二人列为十三等。布胡纳林章京,在孙扎塔城伤手一处,准折七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二等。骆堆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宁古尼、哈尔哈、包衣松阿尼、乌达哈、纳达里、里珠虎、硕色等七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包衣乌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此九人列为十四等。包衣古拉巴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库尔讷、拜珠虎、吉三、布来,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斋萨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胡希吞著於十年後,入众人之列雅兰章京、阿布彦章京、察木布章京、邦纽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拜西、卓勒毕、成苏尼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阿希布在乌拉抬大额驸,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斋萨在孙扎塔城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拜西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察罕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推托诺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尼雅翰取乌拉时手指被砍,及占塔木章京,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三等。”
汗曰:“伊勒慎彼之珲托霍①,十年之後,准入众人之例。夏木苏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尔久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
二等。阿都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又准二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阿尔久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在孙扎塔城负伤而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等。”
汗曰:“舒赛牛录之苏勒秀,在乌拉伤目,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五等。达勒秀在乌拉被枪伤二处,被箭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又准四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
十三等。宜成格、伊谬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叶克舒、达达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当武死於雅兰,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
十二等。”
汗曰:“雅尔纳牛录人之众兄弟,尔等因雅尔纳之善良,未使尔等妻孥沦为国人之俘,皆以无官籍为生。勿因无官差之分,而怨於牛录额真,尔等乃情愿前来者。凡我围赶带来之人,一俟脊骨长肉之后,即与众人同等待之,使居靉河。达苏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莫多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哈留纳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爱苏章京、明噶图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胡雅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图雅纳攻战於呼尔哈之阵,给马二匹,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丹达里在乌拉被砍伤二处,查齐里在乌拉被刺伤一处,乌达哈在镁握被槌伤二处,哈鼐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额勒吉图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奇徘之子额尔科图,在乌拉被砍一次,翁噶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此四人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都木拜原有九两,销一两五钱,尚有七两五钱。乌纳哈赖原有十一两,销四两,尚有七两。”
珲托霍,满语一半之意。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乙丑年正月初二日,汗率众福晋、八旗诸贝勒、福晋、蒙古诸贝勒、福晋、众汉官及官员之妻,至太子河冰上,玩赏踢球之戏。诸贝勒率随侍人等玩球二次之後,汗与众福晋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