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其自便倘右不愿与阿敏同居,而欲归他兄,同住一旗则亦听其便。硕托愿随其父则罢,不愿则来依祖父我可也。将此言告与斋桑古、硕托二人,令其【原档残缺】思之。明日,可将尔等之意密报於我。”谕毕,使人前往。宅内众福晋告汗曰:“倘使此二子与其父兄同成,尔宜深思而行。”对此,汗曰:“尔等风闻何言。”众
福晋曰:【原档残缺】
①原转抄本签注:八bojin之国无从查考,故照抄之。(本书译为“八郡”)。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无有korakabi一词,盖通奸之意。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进兵奉集堡时,绰豁洛、阿布泰、胡希布等三牛录下各有一人,擅自离队,私掠财物。该三人,至班师后三日始归,遂以离队罪,尽杀之。又有於格根地方巡哨之布来牛录下一人其自奉集堡城北岗,汗驻跸之地,猎获一猪携往城中。汗见之,遣人拿问,该布来牛录之人伪称“不仅有我,还有十人。”遣人往查,知其谎报,遂以:“哨探之人,擅自离队杀猪,欲往投敌,追及拿回后,又不告以实情,反造谎言”而将其处死。又郭忻牛录下一人,欲取被俘明人衣服,而解其缚,明人返身相扑,以棍击昏,夺其弓而去。后其人苏省归来,依法审之曰:与其为明人所杀,不如我杀之,遂处之死。
著锺托依、托克托惠二人为备御。
参将永顺往验马匹,以箭射人致死。乃按律拟以偿人抵罪,贬参将为游击。汗闻之,念其兄阿兰珠阿哥之功,俱命免之。
二月二十八日,於去年十月十五日,率每牛录四人至东海熬盐之参将阿尔布尼返回。计国中男丁数散给。至八堡汉人所煮之盐,按丁分给彼等。
二月二十八日,顺兑牛录下之弓匠浑岱,曾於界藩及铁岭军中私匿马匹各一,其妻,弟首告於顺兑。顺兑未及时擒拿审理,后欲遣人拿问时,其人已闻而逃。按律拟顺兑父子以
罪,各罚银二十两,其走露消息之章京及代子,乃亦应冶罪,各罚银十两。至潜逃之人,免由法司审理治罪,而以乱国潜逃之罪正当。
叶赫阿拜舅牛录下有名托博辉者,自萨哈尔察经商归,中途为科尔沁台吉阿都齐拦截,夺马三匹、牛十八头、羊六只、银八十一两、毛青布五疋、衣三十四袭、毡十张而去。
三十日,蒙古扎鲁特部锺嫩贝勒属下蒙古二十六户、八十人,携其妻子畜产来归。
苏完之单达锌齐,因隐匿户口,被人首告之法司拿问,情事属实,遂拟其罪。其弟巴班者,仍行庇护,捏称已故诸贝勒大臣知此。经法司会审,拟音达乎齐以重罪,其弟巴班因谎言
包庇其兄,拟以死罪。汗闻之,念其父祖及兄费英东之功,赦免单达尔齐之大罪。至巴班,宥其死,收养之。
闰二月初一日,遣使赍书至朝鲜满堡城,谕使臣硕龙国曰:“朝鲜王如遣言官前来,则令该官停於满堡,并将先带来之文书送来。阅其文书之言后,再行迎接该官。”
初五日,审案。贝德牛录下一人 因弃甲败逃,没入旗主贝勒家为奴。牛录额真贝德,隐匿不报临阵败逃之人,罚银十五两,以其备御名下之赏赍扣充。据人首告,贝德牛录之鄂里肯,以三匹马为死人殉葬,乃革去其千总之职,免罚银九两之罪。
申年八月,攻取蒲河城,追击沈阳明兵之际,右翼大贝勒及达尔汉侍卫,曾遣名布尔吉者前往阻止,故审议定罪。酉年二月,巴班、伟齐、隋占、辛泰等,复审其案,以虚为实,使众审事官及二审之贝勒,俱信之,奏报於汗。待汗重加查核,乃责众审事官曰:“尔等不善加核审,何以非为是?”乃定为首诸审事官各罚银十两,末等诸审事官各罚银五两。为此案事达汉侍卫激忿变色,谓汗曰:“尔遣名阿都者执旗往传禁令,大军方止。”汗曰:“时我距沈阳城三十里外驻营据申年审定,系尔属下人布尔吉前往阴止也!今至酉年,尔等为何又云与尔等所遣之布尔吉无涉,乃我遣之阿都所阻耶?我先遣夸奇、雅星阿二人,乘我良马二匹,住招追敌至沈阳城门下之军,但其所往
业已过我军之外。遂复遣阿都前往,又未成,后又命二人,乘四匹良马前往。我先遣兵至沈阳城下,我退驻三十里外,故三次遣人前往。巴班、卫齐、隋占、辛泰,尔等与先遣兵,岂非一旗之军耶?前队已射尽二三十箭,尔等为何不达?直至后来三次遣人,尔等何故未至?其立后不进之人,业已定罪,尔等因何倒置是非,厉声强辩耶?二人相斗,衣破面伤,如有告者,勿以告者为是。岂有无故撕好人衣、损好人面者耶?其手捋胡须,侃侃而谈者,其言勿信。”又责之曰:“劝谏汗者,须明辨是非,以伸张正义。倘汗御马上,宜鞭其马首,以谏之。若见人君修业无道,亦可一谏。谏而不从,尤当死谏。尔既不如此规谏【原档残缺】且信他人之言,以是为非,变色强辩,欲何为耶?”遂令於法司内划地为牢,将达尔汉侍卫羁禁二日。
初九日,蒙古所鲁特地方内齐汗属下有逃民二十七户来归。
初十日,汗曰:“凡有三年内犯罪之叶赫人,分其罪为三,免其二,罚其一。有职衔者三年以前犯罪不革其职。”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