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八副、马八匹。准其孙谒见。巴克台吉於二十二日归去,又赐雕鞍一具、架鞍一具。
十八日,筑城之牛已瘦,诸贝勒令库尔禅巴克什问於汗。因所问之言不合,汗生怒,责之曰:“非尔所管之事,另有人专管也!”遂革库尔禅游击之职。
十八日,令将诺延牛录人,给白林费扬古之子为诸申。
六月十九日,汗降书谕曰:“汗因善养国人,故赏给蒙古来归之人以奴仆、耕牛、乘骑及大服,并交付我大臣等养育之。著尔等带所养育之蒙古人至该牛录人祭祀之处,供其食,有酒则供其饮之。至於瓜、茄、葱、菜以及菜园之食物皆令同食,衣衫、布裤易旧发新。赐给蒙古之奴仆与包依阿哈一同兼管,伐薪煮饭等,皆令一同操做。或逃或失,由尔偿之。既已交付尔养育蒙古,即应勿使之过於劳苦,但亦勿因奉命养育而过於怜惜之。出力当差,善者则称其善,恶者则言其恶,告之於汗。”
锡喇纳弟阿纳之妻,无视法制,烙其婢女私处,曾治阿纳妻以死罪。后免其死,刺其耳鼻。又责该婢女曰:“尔本属有理,何以逃走耶?”遂割其耳鼻,其人由执法者收留之。
二十一日,遣纳木泰往额克兴额巴克什处所。是日,遣四人往图鲁什巴克什处。
陈游击为修城将岳托阿哥属下旗鼓之一人杖击致死。陈游击前往岳托阿哥之旗鼓处曰:“勿将此案告於众审事官,我愿以银五十两给死者之兄。”言毕给之。博尔晋侍卫之弟布尔汉见之曰:“此案我知之。”陈游击遂给布尔汉牛一头、银十两、皂鞭一双。后被他人首告之罚陈游击银二十两,罚旗鼓银十五两。治布尔汉死罪,后免其死,鞭一百,没其所给财帛即由执法者取之。
六月二十三日,致刘副将:“运粮游击李殿魁之随侍徐伊勒来此控告李殿魁。著尔刘副将将李殿魁召尔处询问,若所取实属微末,则乃汉官之常事也,可就地了结。若所取过多,则将其妻孥一并遣之,户口可居於此。著尔弟刘兴文代李殿魁督运粮米。”
二十五日,汗御衙门,颁敕书与蒙古国叛来之兀鲁特、喀尔喀诸贝勒,并大筵宴之。
二十六日,波东国牛录阿克敦家之一朝鲜人、二诸申人,自鞍山逃去。
二十六日,赏赐敖汉使者:为首者各赏银八两,跟役各赏银三两,令其於七日启程。六月二十七日,金州刘参将献李四筐、苹果六十个。
六月二十九日,遣敖汉使者还。赐敖汉杜楞贝勒金腰带一条,银碗一个,绰乎尔贝勒金腰带一条、银碗一个。前来之使者四人,各赐银八两;跟役七人,各赐银三两。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tuksan gecuheri及sorson suje,旧清语及清文鑑二书均无记载,故照抄之。(本书按满文原意译作“牛犊蟒缎”及“葱韭花缎”)。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原档残缺】一二人不得离旗前往之矣,恐途中抢掠汉人物件,务妥加管带。
是日,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往迁南海沿岸户口时,悬牌告示。其书曰:“李驸马,此兵原非金帝兴,乃明帝兴矣。若明帝胜,则不曾如此养育金人。惟金帝胜,则以宽大为怀仍不加诛戮,秋毫无犯、予以豢养。然居南海沿岸之人竟不念养育之恩,叛逃而去,并接受书札,约兵前来,掠之以去。乱【原档残缺】。即欲带往北面,则又不往。【原档残缺】我奉汗命动身前来,派遣游击官员查其躲避之人。如有投亲者,即将该村某人家中来丁情形,告知寻查游击。若无亲戚,可由该村千长、百长将来本村之男丁或千或百、或十或一等情,告知寻查游击。若系迁移时逃往他村之人,则自行告知寻查游击。如此申报之后,仍行遣往应遣之地,则无罪。若此次寻查时隐匿不报,被
人讦发或被查获,则治逃人以潜逃罪,其收留之人治以盗人罪,二户皆作俘虏而为奴。其不迁移之各屯屯人,仍照旧例,各往当迎之地迎之及应送之地送之。”
李驸马曰:“查人之众官员;尔等当念汗豢养之恩,诚心效力,详查逃人。凡人勿徇私情,勿取财帛。倘违我言,不妥加寻查,取财受贿,一旦听闻,则奏汗而杀之。”
初二日,喀尔喀蒙古僧格塔布囊及其弟莽古塔布囊率四十户来归。
初三日,汗御大衙门,命设百戏,设大筵宴之。献艺之汉人,赏银五十两。
初四日,汗降书传谕广宁:“命驻十三山兵丁,停止下山割草。广宁之一千步兵,由副将叶古德及乌什泰、锺果堆等八游击率往。每三步兵遣一甲士,背运薪柴,存放於十三山之上,以备焚烧。广宁驻兵,仍调换於十三山。由蒙古购来之肉,散给十三山兵丁。著晓谕前来贸易之蒙古人,我军来往不绝,恐有所失。令其从速贸易而遣之。”
都堂书谕:“清河汤泉地方之人,据悉尔等因惧怕我诸申之侵害而逃避他乡。嗣后无论何人若行侵害,即来东京城都堂衙门讼告,请查该侵害之人。尔等当各安其居,各耕其田而为生。”
致书科尔沁黄台吉奥巴曰:“黄台吉曾言之,若闻有察哈尔、喀尔喀向科尔沁围猎进兵之言,即毋惜人马,遣使前来等语。若闻有围猎进兵之言,焉能爱惜人马,不动我大兵乎?我
未曾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