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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筹办夷务始末选辑-清-第55页

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嗣后中国督抚与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藉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行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第十款: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龃龉。嗣后遇有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拏,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对象、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拏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掯勒。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拏,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拏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贷款;但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照例挈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令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余各项货物俱准任其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黏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只等件呈交领事官转交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二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桩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第十七款: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准其雇用引水带进;俟正项税款全完,仍令带出。并准雇觅厮役、买办、工匠、水手,延请通事、司书及必须之人,并雇用内地艇只;其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由领事官酌办。
第十八款:大合众国船只一经进口,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倘大合众国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经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即派役访查拏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大合众国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