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量减轻税则,毋庸估价。
一、洋盐进口,拟应解禁并须拟定妥善章程,以免有碍中国盐课之虞。其章程,即可照苏、浙两省前定盐务变通章程办理(原来十五款)。
查盐斤一项,系中国国家官事,朝廷设官管理,非他项货物可比。虽至贵官员不能随意贩运,商人何能侵此大权!此条应毋庸议。
一、外国所产粮食,进口后已经起卸、如欲复行运往他处,应准复行起运,一例免税(原来第十六款)。
此条照准免税。但须领单起货,不准私自起卸。
一、茶叶出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五两完纳(原来第十七款)。
查茶叶税则,本衙门现拟酌量加增。此外尚有数种货物酌量加税者,另单商办。
一、土煤正税拟减,复出口半税拟免(原来第十八款)。此条酌量稍减。
一、各海口税银加色,各处银色高下不等,其所加之数须按各处银色拟一定数;须同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归为一例,并须妥派委员至各海口详细考较定其色数(原来第十九款)。此条照办。
一、存票,向系持作已纳税饷之据;如洋商将存票持至海关欲行换银,亦可换给银两。并货物复出口,不论自进口至复出口日期多寡,均须发给存票(原来第二十款)
查存票换给现银,既与税项截数难清,且亦银价随时低昂不一,颇觉为难。若必欲如此办理,所有请领存票限期,祗准三个月为满;不准再宽。
一、准洋商运洋货至内地码头或由内地运土货至海口,不论篷桨、篙橹等船以及火轮、小河轮,准其随意驾用;用船之先,在海关报明领票。已拟定三处:一系鄱阳湖、一系汉口,以上之长江;一系广州府东南北三面之河。除已拟定三处外,其它处河路,再为随时商定。至应定章程,钦差大臣与总理衙门以后可以会商(原来第二十一款)。
查此条所指三处均属内地,洋商照例由关请领单照,原准前往;惟火轮船碍难准行。缘沿江、沿海华船生计业为洋人所占,若再准轮船入内河、内湖等处贸易,则中国到处生计一概被占,未免待洋商太厚而待华商太薄,殊为不得其平。况内河、内湖向无轮船行驶,洋商即得内地贸易之益,应照内地规模办理;是以未能照准。
一、内地各码头及洋商可以购买土货之处,洋商如欲盖造房屋,准其随处盖造。惟盖造之先,须于附近领事官处领取执照;领事官必须确切查核:该商果系安分妥当之人,方可发给执照。如领照后该商或有滋生事端之处,领事官即将执照撤回。所有居住房屋、管理行中事务之洋人均可任兵自便,地方官民不得无故阻滞搅扰(原来第二十二款)。
查盖造栈房,应在通商口岸。若在内地盖造,非特于华商生计有碍,且地广人众,一切稽查防范,彼此均有不便之处甚多;是以不能照办。
一、各国在内地洋人向系各归本国领事官管束;现拟设立有管理各国洋人之权之外国官;所有各国在内地之洋人,倘有滋事犯法之人,均可归其管理。其设立章程,总理衙门可以会同各国钦差大臣商定(原来第二十三款)。
此条傅参赞、雅副使面删。
一、长江之内自吴淞起、至汉口止,由海关拣选码头数处,以便洋船在彼停泊并上下货物。所拣选设立码头之处,系黄州、东流、安庆、大同、芜湖、金陵、仪征、江阴、吴淞、武穴;英国洋船欲至码头贸易,须先至海关领执照。其各码头应如何定立章程,以后商办(原来第二十四款)。
查添设码头上下货物,即属增添通商口岸。长江通商,于镇江、九江、汉口以外又有江宁,共有四口;本未便再议增添。惟查同治元年贵国卜大臣曾请于安庆、芜湖、大通三处暂时通商,嗣因卜大臣未允湖北子口税之议而止。兹欲增添口岸,祗可于此三处内酌量设关收税;惟经费不赀,征收税项未必敷用,应熟筹彼此两益之事,以便商办。
一、海面之上,设立码头一处系温州(原来第二十五款)。
查广东琼州一口,至今未开关;今欲于温州设关通商,应将条约内琼州一口删去,便可照办。
一、如海口洋行,大半皆欲设立官栈;或由海关设立,或系各该商设立栈房亦可作为官栈,均归监督办理(原来第二六款)。
查设立官栈,如果商情愿立者多,应饬海关监督会同税务司妥议章程,由关设立办理。
一、因各海口轮船甚多,需用煤炭亦甚多;缘由外国运煤炭至中国为价甚巨,故必须用中国煤炭。现拟准洋人在中国地方开设煤窑,并用外国器具。其窑拟在宛平县界之寨塘、江宁府句容县界之煤矿开设。嗣后再有相便之处,续行商定(原来第二十七款)。
查产煤处所,系中国自有之产业;应由南洋通商大臣于南省察看情形,自行开办。其或雇用洋人、租买机器与否,悉由南洋通商大臣主政试办,以期无碍中国之权而资商民之用。
一、条约载有明文,禁止中国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兹有台湾包揽樟脑以及米石、厦门包揽杂铁等项情事,以至洋商屡受亏损;应将各洋行亏损资本按照有据亏损之数,地方官须如数赔补。希总理衙门行知各省督、抚严行禁止各地方联情结行包揽贸易等情,以免将来复有违背条约之举。倘总理衙门无此权柄,并希奏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