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 由圆明园往京内抬运书籍,用苏拉六名。二十七日 由圆明园往京内抬运书籍,用苏拉六名。(内务府奏销档) 一一九五 总管内务府奏将誊录恭安列入本府议叙初次一等班内补用折
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二日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奏闻事。
据吏部咨称,准四库全书处将该馆之赶足正课、余课人员分别等第,咨送到部,填写亲供履历。内有列为一等之蒙古拔贡生恭安一员,因系内务府人员,经本部奏准咨送内务府办理,等因前来。但该员如何叙用之处,文内并未声明,经臣衙门行文吏部咨查八旗此项人员,应作何议叙之处,详悉咨覆本府,画一办理,咨查去后。
兹据吏部覆称,该馆誊录议叙案内列为一等之八旗满洲拔贡生,照例免其考试,入于该旗议叙班内。俟本旗笔帖式缺出,先将此次议叙人员用一人,次将别项从前议叙人员用一人。并无办过蒙古拔贡生议叙之案,其如何议叙录用之处,应仍听内务府自行定议等因咨覆前来。
查臣衙门先经奏准各馆议叙之内务府誊录等员,其初次列为一等者,均以笔帖式补用;二次列为一等者,以笔帖式先尽补用。今查恭安系议叙初次一等之员,臣等请遵照奏准之例,将恭安列入本府议叙初次一等班内,以笔帖式补用可也。
谨此奏闻。等因。缮折。
多罗质郡王臣永<瑢>,大臣和珅、德保、金简、福长安、伊龄阿、舒文,于初二日具奏。
奉旨:知道了。钦此。(内务府奏销档) 一一九六 谕提调官恭泰罚俸三个月处着注于纪录抵销
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二日
吏部议办理续缮四库全书潦草错悞之提调官 翰林院侍讲恭泰等照例罚俸,应注于纪录抵销一疏,奉谕旨:
恭泰罚俸三个月之处,着注于纪录抵销。余依议。(起居注册) 一一九七 军机大臣奏遵旨销毁李清书四种应行补函商酌办理情形片
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二日
臣等遵旨将现在销毁李清书四种应行补足空函之处,与纪昀公同商酌。查得四库全书每分六千余匣,均祇于匣面按次标刻第几函字样,其书则各自分部,不相联属,并无通身流水卷数。是以屡次奉旨添书、撤书,皆可通融办理。此次所毁李清书四种,其《南北史合注》一种,系在史部别史类中;《诸史同异录》及《不知姓名录》二种,系在子部类书类中。此二类备抄之书尚多,均可按其时代另检别种,约计卷数多寡,依次补入,不见抽换之迹。惟《南唐书合订》一种,系在史部载记类中,此类书籍甚少,现在别无备抄之书,无可补入。查从前〔武〕英殿装潢全书,【真按:武英殿】向因册数函数厚薄不匀,有奏定衬纸之例。现在四阁书内衬纸者甚多,今此书仅止六册,为数无多,若将此匣前后相连之书酌量衬纸,以多出六册,匀装此空匣之内,即可不必再补。
再,现在刊刻总目,应一并查明改正。
所有臣等公同商酌通融办理缘由,理合奏请皇上训示遵行。谨奏。(军机处上谕档) 一一九八 军机大臣奏将发下全书内《文子》之错误发交改正并将校对记过片
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蒙发下四库全书内《文子》二本,臣等详加阅看。其首页错写撰书人名姓一行,并未挖改;又多写按语一篇,实属错误。除将原书发交改正外,并将该校对记过二十次,照例办理。谨奏。(军机处上谕档) 一一九九 承办四库全书事务处为抬运书籍用苏拉文
乾隆五十二年四月
承办四库全书事务处来文:四月初二日 由圆明园往京内抬运书籍,用苏拉十二名。初五日 往圆明园抬运书籍,用苏拉十二名。初七日 抬运呈览书籍,用苏拉二十六名。十一日 由圆明园往京内抬运书籍,用苏拉十名。十五日 往圆明圆抬运书籍,用苏拉六名。十六日 往圆明园抬运书籍,用苏拉十二名。十七日 抬连呈览书籍,用苏拉五十名。(内务府奏销档) 一二○○ 军机大臣和珅等为访查李清所著书一并销毁事致江浙等省督抚函
乾隆五十二年五月初三日
径启者:
李清所著《诸史同异录》一书,语多悖缪。现在奉旨将四库全书内抄录者撤出销毁,又李清所著《南唐书合订》、《南北史合注》、《不知姓名录》三种,亦应一并销毁。查李清系江南兴化人,该省及浙江各处收藏前项书本者必多,并李清此外有无别项书籍之处,希大人饬属访查,封送本处销毁。毋庸专折覆奏,仍须不动声色,毋致滋扰可也。
顺候近祺不一。
阿<桂>
和<珅>
董<诰>
福<长安>同具(军机处上谕档) 一二○一 吏部为知照办理《诸史同异录》人员分别议处事致典籍厅移会(附黏单)
乾隆五十二年五月十七日
吏部为查议具题事。
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会题前事等因。乾隆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题,五月初三日奉旨:皇八子永璇着销去纪录四次,免其罚俸;皇六子永瑢着销去纪录二次,其从前罚俸三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抵销;孙士毅着从宽免其革任,仍注册;纪昀、陆锡熊俱改为革职从宽留任,陆费墀着于补官日改为革职从宽留任,俱俟八年无过方准开复;恭泰着降二级调用;吴裕德着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