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免积欠钱粮(二十年以前)。
同治元年,诏免积欠地丁钱粮(咸丰九年以前)。
恤政
普济堂(未设)。
养济堂(未设)。
栖流所,在树林庄(即鸭母寮)。为鳏寡孤老残疾无告者栖身之所,男女约百余人。咸丰三年,官给丐首戳,令约束在所穷民,稽查外方逃匪。同治三年寮为盗毁,旋修。
育婴堂,一在堑城南门内龙王祠右畔,购汪姓屋改造。一在艋舺街学海书院后,购黄姓地基新造:俱同治九年官绅倡捐合建。艋舺详定拨三郊洋药抽分每箱四圆之半、堑垣亦拨船户抽分之半,以充经费。又摆接堡育婴局,系业户林本源集捐办理,始于同治五年,厅中无案(据采访)。
淡水厅志卷五
志四学校志
规训学宫祀事学额书院义塾社学
地方风俗之美、人才之盛,皆视学校为转移。淡厅初辟,土虽沃衍,民多杂处;革故鼎新,责在贤吏。百十年来,建设学宫、加广学额,辅以书院,勤以训课,人才奋兴,俗尚丕变。犹虑僻处海隅,闻见未广,故于朝廷训士之规、「会典」礼仪所在,敬为录要,用便观摩。旧稿谓淡厅设学最后,而人才风俗远出他邑上;岂山水盘互、将发其灵秀以彰国家德化之覃敷与?吾知他日文物冠裳,必不减于海滨邹鲁矣。志学校。
规训
学宫
祀事
学额
书院
义垫
社学
规训
顺治九年题准,刊立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晓示生员: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禀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于后: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辨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顺治九年,复颁行六谕,令地方官,责成乡约人等,每月朔望宣诵:一、孝顺父母,一、尊敬长上,一、和睦乡里,一、教训子孙,一、各安生理,一、莫作非为。
康熙九年,颁上谕十六条,每月朔望,有司偕绅矜,齐集明伦堂及军民人等,俱听宣讲:一、敦孝弟以重人伦,一、笃宗族以昭雍睦,一、和乡党以息争讼,一、重农桑以足衣食,一、尚节俭以惜财用,一、隆学校以端士习,一、黜异端以崇正学,一、讲法律以儆愚顽,一、明礼让以厚风俗,一、务本业以定民志,一、训子弟以禁非为,一、息诬告以全良善,一、戒窝逃以免株连,一、完钱粮以省催科,一、联保甲以弭盗贼,一、解雠忿以重身命。
雍正元年,钦定圣谕广训十六章,共计万言,刊刻颁行府州县乡村,令生童诵读。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条宣讲。
乾隆五年,钦颁太学训饬士子文:『士为四民之首,而太学者,教化所先,四方于是观型焉。比者,聚生徒而教育之,董以师儒,举古人之成法规条,亦既详备矣。独是科名声利之习,深入人心,积重难返。士子所为汲汲皇皇者,惟是之求,而未尝有志于圣贤之道。不知国家以经义取士,使多士由圣贤之言,体圣贤之心,正欲使之为圣贤之徒,而岂沾沾焉文艺之末哉。朱子同安县谕学者云:「学以为己。今之世,父所以诏其子,兄所以勉其弟,师所以教其弟子,弟子之所以学,舍科举之业,则无为也。
使古人之学止于如此,则凡可以得志于科举,斯已尔。所以孜孜焉爱日不倦,以至于死而后已者,果何为而然哉?今之士惟不知此,以为苟足以应有司之求矣,则无事于汲汲为也。是以至于惰游而不知反,终身不能有志于学,而君子以为非士之罪也。使教素明于上,而学素讲于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