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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宋大事记讲义-宋-吕中-第53页

上问何事弼曰陛下且二十年未可言用兵十月富弼罢。
安石之变法始于韩琦之罢成于富弼之罢神宗始初谦恭敬畏元老大臣之威权太重虽司马光亦谓主威不立相权稍专琦罢而安石至矣然犹以弼为相者葢由国家之事必谋元老而安石虽贤然终亦新进也弼既求去而圣意始不知所倚矣累朝家法用有才者必以重德叅之太宗眞宗用 凖必藉吕端之重望毕士安之清德以鎭之使当时若琦若弼尚在安石虽有更张之失国家大体屹然泰山矣。
获奸党
熙宁二年知谏院孙觉论邵元不才因言陈升之宜为枢宻诏不当引大臣命降官王安石以觉为无罪。
当时王安石未变法之时犹有正论也然觉尝言积弊不可不革安石意助之故力为觉请。
引用奸人
熙宁三年十月以陈升之同平章事光曰闽人狡险楚人轻易今言安石奸邪则毁之太过但不晓事又执抝耳惠卿奸乃非佳士上曰应对明辨亦似羙才光曰江充李训若无才何以动人主。
昔邵康节闻杜鹃声于天津桥上曰朝廷将用南人为相天下自此多事矣夫钦若当国亦南人也岂自安石始也葢天禧天圣之时南方之气未盛所用者钦若一人而已自安石为相所引者皆惠卿之险巧升之之轻易宰相叅政皆用南人此固温公之所虑而康节之所先知也。
创制三司条例 置举常平司
熙宁三年创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初安石言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以吕惠卿苏辙为条例司检详文字辙论青苗曰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十一月置提举常平司。
国初有三司干利权之法而无大臣总财利之意安石制置三司条例虽有大臣总财计之法而夺有司之利权则非矣夫使条例三司总其纲于大臣而责成效于有司选三司副判官选诸路发运转使副均节有司之用度量邦计财之出入则何害乎制置条例哉而安石乃夺三司之利权以归司农则一司之权分而为二夺转运之利权以归常平使者则一道之权分而为二天下之财三司主经费而司农专于聚敛一道之权转运主上供而常使者专于掊克三司转运常有不足之忧而司农提举司独善有余之利安石葢以天下之事惟出于我者为是而天下之财惟出于新法者为已之私有朝廷既得此财又不寛以邦国之经费反谋藏之以为剰余之物而为异日开邉之用耳当时诸公所以辨之者不过执政不当治财大臣不当称司三司使副之治财今经百年未尝阙事夫冡宰治国用则何害于治财名曰制置何害于称司以为三司未尝阙事则庆厯以来用度不足已久岂足以塞安石之辨哉。
置检正五房并习学
熙宁四年四月置中书检正五房公事以邓绾为之乡人皆笑骂绾曰笑骂从他笑骂好官须我为之先是安石言中书乃政事之源欲治法度必先中书急先择人办编修条例于是令惠卿与李常看详中书编修条例自此始上批中书所书条例问已于册遇事如何省阅以中书条例曾布为检正布毎事视安石即行之或谓布曰当叅政布曰丞相已议定何用 为俟勅出令押字耳。
六年中书五房始置习学。
时议者皆言三司条例司不当置而中书条例一司罕有论其非者惟司马光与惠卿辨于经筵因言中书当以道佐人主焉用区区之条例更委官看详茍事事检例则胥吏可为宰相矣司马光所言特以动安石耳不知安石之意正欲尽破旧例以立法也然三司条例司兴财利者也中书条例司立法度者也凡青苗免役保甲方田免行市易农田水利始则属于三司条例司后则属于司农寺凡考课铨选学校贡举 补磨勘试刑法者州县编类始则属于中书条例所后则属于检正五房当时诸正方与争论财利故三司条例一司论者纷然不一而中书条例司乃法度之所自出议者不知言其非也始制编修中书条例而宰相具位后置检正五房而执政具位后又置检正习学而小臣分大臣权矣此苏公进 谓有司失职犹其小者而其大臣中书失其政也。
增京观官
熙宁四年增京观官诏毎限员。
此安石欲以处异议者。
行保马户马法
熙宁二年河南北分置监牧使诸监牧田寛衍为人所买占议者请收其余以资增广赋入自是请以牧田赋民者纷然而请监寻废。
此安石所以行保甲戸马之法也。
熙宁五年行保甲法八年行戸马法。
养马于民在成周未尝不行在祖宗未尝不用然成周四甸之地而出马四匹得无扰民听民畜牧市以本直祥符制也诏能畜马与免一丁嘉佑令也如是民何惮而不牧之夫何熙宁大臣急于兴利一槩取民始不堪矣迨至于民病已极国用复阙于是求之戎狄而设茶马之职马市于戎虽不及牧之于官不犹愈牧之于民乎。
行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行均输法命发运使薛向领之内库钱五百万缗米三百万石。
均输者即桑弘羊法也所谓输于官者有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吏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故谓之均输桑弘羊之法与平凖并行安石均输之法与市易并行以发运为通货之商贾均输以通之市易以鬻之此新法之最先行者而论之者舍青苗而议均输舎均输而议青苗夫孰知发运司括东南之利为天下根本之忧哉。
行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行青苗法初安石出青苗法以辙言不便而置已而王广亷乞度僧牒数千为本钱与安石意合。
三年二月行青苗钱禁抑配又委提刑按察司敢阻遏当议者亦如之时韩琦上疏上袖琦疏以示执政曰不意害民如此且坊巷安得青苗而使者强与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