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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本国志-清-黄遵宪-第169页

不低。及十二年大藏省停止买受,而公债证书之价目就低下矣。自收还华、士族、平民采地之后,其旧日神官所管社地皆没收于官,以其社地租入十分之二给之,后平均米石改给以金。及金禄改公债后,神官之禄亦给五年全额,换予公债证书,是为旧神官配当禄公债。本非官禄,第举社寺所入配合相当之额而定禄制,故名日配当禄。年利八分,限十一年间清偿,其数为四十二万三千三百二十五圆。
当明治元年始颁太政官金札,由利公正欲以其赢余贷与各藩为振兴农业之助,然不果行。至明治十一年四月,太政官布告日:今欲谋国中公益,繁殖物产,扩充贸易,乃决议募内国债,以一千二百五十万圆为限。遂由大藏省发证书,年利六分,自募债三年后限二十三年间以抽签之法还之。召募未几,应者纷集,是为起业公债,其数为一千二百五十万圆。其实为一千万圆,当时以八十圆之额给予一百圆证书云。初募此债,特遣涩泽荣一等往说大坂豪商,商人以八十圆本金岁可得六圆息,故应者纷集。殆及二倍,以限于额满,特给还之。明治十年西南征讨之费,大藏省已发纸币二千七百万,又令第十五国立银行募集以应军需,各给以五分息,限二十年间清偿,是为征讨费公债,其数为一千五百万圆。此皆内国债也。以上国债之数,据明治十一年六月大藏省查定,其中如金禄公债、金札交换公债,有于是年后始行核定者,始行交换者,闻其额尚有所增加云。至外国债,有旧公债,明治三年于东京、横滨间建造铁路,借之横滨外商者也,凡九分息,五年后始还本金,限十年清偿,为数四百八十八万圆。即英国一百镑,当时经手人别有杂费,每年二十五镑。有新公债,明治六年因收买秩禄,借之英国伦敦者也,凡七分息,二年后始还本金,限二十年清偿,为数一千一百七十一万二千圆。明治五年收买家禄之议既决,特遣大藏少辅吉田清成偕米国人字伊理耶牟到米国募债,时驻札华盛顿少办务使森有礼以h不可,日:必不得已,募外债不如募内债,且收买士族家禄夺人财产,毋乃类贼。清成曰:募外债不如募内债,此何待言。然今日国势不能募内债。买收家禄使其人便于营业耳,且家禄固非恒产,收之亦无不可。君驻居外国,妄诽毁政府为贼,且以未经公布之事告之外人,独拒朝议,毋乃不可。有礼又告耶牟日:足下受聘日本,以审人情、量国力要,今为此事而来,事成则贻害莫大,余甚不解。耶牟日:此事余未到日本已决议矣,余惟受日本朝议而来,安得容喙可否其事哉?有礼于是上书政屙,详言内债之利,外债之害,并及买收家禄之非。吉田清成以有礼坚持异议,米国必不愿,应募必不成,乃寄书参议西乡隆盛、大藏大辅井上馨,遽去米国,到英国伦敦银行募债而归云。自维新以来,仅十年间负债之巨至于如此。考明治十二年六月,除偿还外仍有二亿五千二百三十五万二千五十九圆,可谓夥矣。纸币发行之数,是时共有一亿四千八六十二七千六百七十八圆,合共为三亿九千余万。明治六年,有青森县士族桥瓜某上书政府,请以头会之法令全国人民分偿外债。其时外国债仅一千六余万,以全国户口计,每一人不及五十钱,按现在国债总数,以明治十一年一月查明全国户口之数匀计,每人应负债一十圆零五钱六厘。然比之欧美各国,英国每人一百一十四圆有奇,佛国每人一百零一圆有奇,俄国每人三十四圆有奇,西班牙每人一百六十圆有奇,伊大利每人七十二圆有奇,澳地利每人六十九圆有奇,葡萄牙每人一百零八圆有奇,和兰每人九十七圆有奇,日耳曼每人二十圆有奇,瑞典每人一圆有奇,美利坚每人七十二圆有奇,秘鲁每人九十六圆有奇,日本犹不为多也。政府却之,谓国家负债,无令人民偿还之理。然租税以外亦别无偿法也。十二年,大藏卿议决,增赋节用,专以岁出入赢余金偿国债,从明治十二年始,限二十八年间悉皆销清。此内统计本利金额共六亿二千六百三十万圆有奇,每年平均在二千二百万圆间。幸而国家无事,为疾用舒则绰绰有余裕,偿还之期犹可獭短云。
国债种类数目表纸币亦国债之一,故并列其目,其详具货币类中。
种 类
发行年号
偿还年限
利 息
本 额
f日公债
明治五年
五十年
无利息
10982075
新公债
明治五年
二十五年
每年四分
12392550
金札交换公

明治六年
明治七年
十五年
每年六分
2238550
秩禄公债

明治八年

九年
每年八分
16596225
金禄公债
明治十年
三十年
每年五分六
分七分十分
174219515
日神官配
当禄公债
明治十一年
九年
每年八分
423325
起业公债
明治十二年
二十五年
每年六分
12500000
征讨费借入
明治十年
二十年
每年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