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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本国志-清-黄遵宪-第224页

r>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军 马 局
120165.389
病 马 厩
23204.693
兴 业 费
290160.336
负伤病者费
59713.396
海岸防御费
50286.255
参谋本部
235207.089
监军本部
58433.557
经费共计
8143341.259
未决算费
23490.620
余数交还大藏省
147290.583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定额各款


俸 给
711223.057
给 与
225249.022
旅 费
217080.43l
被服费
749958.411
厅中费
267457.804
阵具费
32990.88l
野营行军费
104959.275
兵器费
550963.95l
弹 药 费
276924.361
厩 费
118269.527
内国生徒费
26780.275
外国生徒费
20498.259
征 兵 费
66000.000
外国人诸费
58616.445
后备军费
107537.535
患者费
55887.113
徒 刑 费
19452.323
囚狱费
16356.884
定额各款


营缮费
1374.530
步兵队费
2784159.604
骑兵队费
114319.324
炮兵队费
383758.316
工兵队费
131238.514
辎重队费
76432.087
军乐队费
10683.632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579.710
额外各款


俸 给
15991.213
给 与
37507.637
旅 费
47423.236
厅中费
5429.288
外国生徒费
42.O94
外国人诸费
1493.000
患者费
1679.469
营缮费
151579.041
靖国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偿欠
1528.639
临时营缮费
178076.215
兴业诸费
290160.336
足颚额外总计八百一十四乃三干六百一十圆。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别设军律,不与凡民齐从。前所行律,其处分将校者日自裁,日夺官,日回籍,日停官,日降官,日闭门,日谨慎。处分下士兵卒之律,日死,日徒,日戒役,日黜等,日降等,日杖,日笞,日禁锢。至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既改颁法律,因亦改正陆军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受治于此律,惟在豫备、后备军籍者,除召集时及有特例外,不依此刑法处断。总分为重罪、轻罪二种。重罪之主刑:犹日本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无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惩役,七轻惩役,八重禁狱,九轻禁狱。轻罪之主刑:一重禁锢,二轻禁锢。其附加刑:亦曰闰刑。一剥夺公权,二剥官,三停止公权,四禁治产,五监视,六没收。以上各罪名皆详《刑法志》中。
凡于陆军法衙处死刑者,皆铳杀之,非奉陆军卿命不得行,惟行军合围之地,有特权者亦得行之。徒刑不分有期无期,发遣岛地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期无期,幽于岛狱,无期流囚已过五年,行政官得因其人品令出狱在岛内居住,有期流囚过三年亦如之。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惩役入内地惩役场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凡服役囚人所得工钱,从监狱规则,分之若干以供狱费,若干以给囚人,但服役不满一百日不许分给。重惩役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惩役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狱入内地狱,不服役,重禁狱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禁狱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锢人禁锢场服役,轻禁锢不服役,禁锢不分轻重,皆十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仍各就本条区别长短,于陆军法衙依通行刑法应罚金科料者,详《刑法志》。限内不完纳,则换禁锢拘留。其附加刑之处分,有既科主刑即科附刑者,如处重罪刑即剥夺终身公权,在刑期内禁治家产。处禁锢者即剥官,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处轻罪刑付监视者,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是也。有减轻主刑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