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处轻禁锢。征兵无故后期者,归休兵及豫备兵在军籍者、无故而后期者,皆处轻禁锢。在战时加重。军人使之犯者同罪。军人知有反乱不申告者,军人在敌前军中或合围之地为造言飞语者,皆处轻禁锢。军人使俘虏人脱走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重禁锢。又给予兵器指示逃走方法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轻禁狱。其看守护送疏防而逃走者,处轻禁锢。其明知而隐匿之者,处轻禁锢。但亲属不论。七,逃亡。军人擅离职役过六日为逃亡,新兵入营不满三月者减一等。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军人得允许而赴他方过归期十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五日为逃亡,军人在公务中擅离职役、因公务赴他方后于归期过六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或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在敌前偶离职役者即为逃亡,皆处轻禁锢。若军人四人以上共犯逃亡罪者,首魁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处轻禁狱,在敌前处死刑,其他各案律处断。逃亡走于敌者处死刑。八,诈伪。军人掌粮食妄以有害养生之物分配者,处轻惩役。因而有致死者,处有期徒刑。受斥候侦察之命为伪报者,诈传命令者,处重禁锢。陆军医官为疾病伤毁之伪证者,处重禁锢。军人受嘱托者亦同罪。军人伪疾假伤图免兵役,处重禁锢。归休兵及豫备兵、后备兵在军籍而图免召募者同罪。凡军人、军属有罪,无论告发察觉,在东京交陆军裁判所审断,在各镇台选数将校开军法会议。其纠问口供、推鞫证据,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陆军卿奏闻而后定之。
行刑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始颁新律,其犯罪人之多少,现犹未知.今
潞
本 省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盘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l
谨慎
l
4
2
7
死
准流
徒
2
2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计
l
1
4
2
2
lO
刖
矩
增
l
2
1
度
比
较
减
3
3
2
5
近 卫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1
1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l
1
徒
l
17
18
戒役
3
22
25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124
124
笞
8
8
锢
8
22
30
计
3
19
194
216
日u
年
增
度
比
较
减
1
4
29
22l
225
士官学校
士官
下士
生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徒
3
1
4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笛
口
计
2
3
1
6
前
年
增
2
2
l
度
比
较
减
3
东京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3
3
死
1
l
准流
2
2
徒
5
36
41
戒役
4
47
51
黜等
13
13
降等
6
6
杖
33
33
笞
13
13
锢
14
98
112
计
3
42
509
554
刖
年
增
l
2
度
比
较
减
64
63
仙台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1
l
降官
l
1
闭门
谨慎
l
1
2
死
准流
徒
8
4
1
13
戒役
2
2
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