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圆以下罚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五十条,虽处重罪刑者,如其未决仍依前项处断。知其为犯罪人罪迹发觉,未就捕者。或逃走囚徒,既就捕而未决或已决扎及被监视者本刑满期或免刑者。而藏匿隐避之者,处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加一等。第百五十一条。欲图免罪,隐蔽其可为证左物件者,处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
第五十二条。犯前二条罪者系犯人亲属,不论其罪。第百五十三条。
第四节 遁附刑罪
被剥夺公权或被停止者,私行其权,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N以上、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五十四条,处主刑而逃走者,其刑仅止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而遁附刑者反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殆如失轻重者。然附刑易犯而防之甚难,且其诈伪之情亦不与寻常逃走有可怜悯者比,故其刑亦不得不重于彼。付监视者背违其则,例如乘夜私出、擅移居处等类。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第百五十五条。前二条罪,非刑期内再犯不以再犯论。
第百五十六条,此条律意与第四十三条同。
第五节 私造军用铳炮弹药及私藏罪
不由官命、官许而制造可供陆海军用之铳炮、弹药及爆烈性物品者,如地雷、水雷等。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其输人者亦如之。输入谓由他国购买输入于本国。私贩卖前项所揭物品者,处一月p2、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百五十七条,此二项皆不问其所以制造,止就迹断之耳,若明知其志在谋乱,则照第百二十五条,第百三十条等处断。虽犯前条罪,其人系职工雇人,止供正犯使令者,各照本刑减二等。
第百五十八瓤欲犯前二条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百五十九条,前二条皆轻罪刑,故从例别揭此条,,私藏统称已有与受托于人、借贷于人而言。第百五十七条所揭物品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百六十条。制造第百五十七条所揭物品之器械,独可供其用者,谓制造他物所不堪用与不须用者,制造铳炮等物已有明禁,故亦视为法律所禁之物。不论何人所有,悉行没收。第百六十一条,是特例,即总则中所谓别揭者也。
第六节 妨害通行音信罪
通行即车船桥梁人所通行之类。音信即邮书申信柏,毁坏道路、桥梁、河沟、港埠,以妨害通行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六百十二条。伪计威力以妨碍邮信或阻止者,罪亦同前条。第百六十三条。毁坏电信、器械、柱木或切断条线,以致电气不通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虽毁坏器械、柱木、条线,妨害电信而未至不通者,减一等。第百六十四条,此条及第百七十条外,凡关电信把者总依电信条例.,欲妨碍汽车通行、毁坏铁道及标识,或障碍致危险者,处重惩役。
第百六十五条,此条及第百七十条外,凡关铁道犯者总依铁道条例。欲妨碍船舶通行,毁坏灯台、浮标及保安航海标识,或点揭伪造标识者,亦同前条。第百六十六条。凡于前数条所揭罪,自第六十二条至第百六十六条。官吏及雇人职工自犯者,各照本刑加一等。第百六十七条。犯第百六十二条罪因而杀伤人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百六十八条,虽非故意杀伤,然实因毁坏道路桥梁而至有此事,是不得为过失杀伤,亦不得为故杀伤,故以殴打创伤论之。
犯第百六十五条及百六十六条罪因而颠覆汽车、覆没船舶者,处无期徒刑。致人死者处死刑。第百六十九条,虽官吏及雇人职工犯之,亦不别加重处。此节所揭罪若在关国乱等犯者,依各本例处断,不用此例。欲犯此节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百七十条。
第七节 侵他人居处罪
白昼无故而人他人居宅,或人有人看守之屋舍者,如官署、学校等。处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若如左所记者加一等:犯一项或俱犯二项三项,亦止加一等耳,不与第三百七十九条特称"每犯一项加一等"之文相同。一,逾越、坏损门户、墙壁或启锁钥而入者。二,携带凶器及可供犯罪器具而入者。
三,暴行而人者。四,二人以上共人者。第百七十一条。莜间无故而人他人之宅,或人有人看守之屋舍者,处一月刿上、一年以下重禁锢。若如前条所揭而加重非为者加一等。第七十二条。无故而人皇居、禁苑、离宫、行在所及陵内者,照前二条例各加一等。第百七十三条。
第八节 弃毁官署钤印罪
弃毁官令所缄封屋宅、仓库及他物品钤印者,例如官割倒产者之家屋、仓库及可为犯罪l佐之书册物件,及犯罪人之器具记印等。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若看守人自犯者加一等。第百七十四条。弃毁官钤印,盗取物品或毁坏者,照盗罪毁坏各本条从重处断。第百七十五条。看守人因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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