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券等。
伪造诏书或增减变换者,不待行使。处无期徒刑。其毁弃诏书者不问全书与一半。罪亦同。第二百条。伪造官文书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轻惩役。其毁弃官文书者罪亦同。第二百三条。伪造公债证书、官发于民之债券谓之公债证书,即如新、旧公债证书、秩禄公债证书、金禄公债证书等。地券及官司所用执照,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轻惩役。若其证书系无记名者即不记所主之氏名者,如起业公债证书等是也。加一等。第二百四条,既无一定主名,所用殊广,故伪造增减被害不鲜,而察出亦难,所以加重也。
官吏伪造其所管文书,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照前二条例各加一等。其毁弃文书者罪亦同。第二百五缸,因伪造官文书而并伪官印或盗用者,照伪官印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六条。犯此节所揭罪因减轻而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七条,此节所揭皆重罪,故减等而始为轻罪。
第四节伪造私印私书罪导对官印官文书而言.即谓人民所用印信文券等,伪造他人私印而使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人民紧要文书必捺印以为证左,故伪造其印为害不鲜,然虽属伪造而犹未使用,未可为罪,必已冒他人氏名捺用行使始为有罪。所以与"伪造官印虽未行使即为有罪者异也.若盗用他人印影者减一等。第二百八条。伪造交引、交引犹古言交子,今言汇票。或署名背面可以卖买文书、甲欲卖文券于乙.记其卖与之事于券之背面,而乙亦记其自甲买得,如此则其券可以迁转附人。
及可以交换金银契证、或增减变换者处轻惩役。其伪署文契关书背面以行使者罪亦同。第二百九条。伪造、卖买、借贷、赠遗、交换及关于义务权利诸文契,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其伪造他项私书如手简、领票等。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十条,此条所揭皆民间紧要文券,比前条更有重者,然其券皆本主所有,转移他人者甚少。
而前条所载直可与金银交换卖买,则诈伪易为,害众亦大,所以前条特重而此较轻也。欲犯此节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十一条,同第百四十九条等。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十二条,同第二十条等。
第五节 伪造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罪
凡职业得特许或允许始得营为者,官必附以准照或准牌。准照即允许状,如版权允许状、铳猎允许状、航海允许状、医术开业允许状等是也。准牌即烙印木牌,世谓之鉴札、如酿酒营业鉴札、牛马卖买鉴札、俳优艺娼妓鉴札等是也。种豆或传染病要医师保证者,必自医师出书以证其真伪轻重,谓之病患证状。
伪造官准照或准牌行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但其伪造官印或盗用者,照伪造官印各本条处断。第二百十三条。诈称籍贯、谓其门籍所属府、县、国、郡、村、驿。地位、人身本分地位,即谓华士族、平民,户主非户主等之别。氏名或诈为诡谲以得准照准牌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未得者依第二三十一条处断。该管官吏知情而下附准照准牌者加一等。第二百十四条。
欲避公务诈冒医师氏名伪造病患证状而行使者,不问自为与为人,皆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其非避公务而仅图自利者不在此条例限。医师受嘱托造伪证者加一等。第二百十五条,但嘱托人未行使不问其罪。欲免陆海军征募、伪造病患证状而行使者,及医师受嘱托造伪证者,照前条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六条,止假妆疾病而不伪造证状者,依第百七十八条。增减变换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而行使者,亦同伪造刑。第二百十七条。
卷三十一刑法志五
第六节 伪 证
罪凡民事、刑事、商事各裁判厅所命证人,必先依《治罪法》誓明其所陈述出于公正乃所陈述,反背誓食言、变乱黑白,使官民两受其害,是不得不罪之也。
为刑事证人,被传唤上审厅而曲庇被告人,即犯罪人。掩蔽事实以诈证者,照左例处断:一,欲曲庇重罪而伪证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二,欲曲庇轻罪而伪证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三,欲曲庇违警罪而伪证者,依违警罪本条即第四百二十五条末项。处断。第二百tA条,。被告人因其伪证免应得之刑,则照伪证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九条。欲陷害被告人而诈证者,照左例处断:一,欲陷人重罪而伪证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
二,欲陷人轻罪而伪证者,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三,欲陷人违警罪而伪证者,处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