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08-载记

16-日本国志-清-黄遵宪-第277页

非此条所问。系民事诉牒者罪亦同之。第二百八十三条。官吏听人嘱托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因而非理处事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四条。裁判官当审理民事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枉法判断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五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当审理刑事不专指刑法,统举犯他项罚则规则而言。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故出人罪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其故人人罪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若其所枉断之刑重于此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反坐之。第二六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虽不受赃,而徇情挟怨以故出人人罪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前数条所揭赃,已受领者皆没收之;消费者追征其价。第二百]八条,恐犯者或以为虽并受本刑、附刑,不如其所得赃金之多,故特设此条以防之。
第三节 官吏对财产之罪
凡官吏监守财物而自盗金钱粮谷物件者,处轻惩役。因而增减变换官文书、簿册及毁弃之者,照第二百五条例处断。第二百八十九条,若非其所管仍依第二百五条。官吏征收租税及各杂税,如收税委员、税关官吏、郡区户长等。正额外多征金谷者,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九十条。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九十一条,此条所揭罪皆出于卑污无耻,故虽处轻罪者仍不得不付此长期监视。
第三编 对身体财产重罪轻罪
第一章 对身体之罪
此罪有二:曰有刑罪,目无刑罪。有刑罪直关身体生命者,谓杀伤、殴打、胁迫、坠胎等。无刑罪关名望声誉者,谓诬告、诽毁等。
第一节 谋杀、故杀罪
蓄谋杀人者为谋杀,处死刑。第二九十二条。施用毒物杀人者,以谋杀论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如一时乘怒投用毒物宜以故杀论。然用毒物其害不一人或有及数十者.目形哥难知无由防范,施用最为容易,故虽一时之怒仍以谋杀论。故意杀人者为故杀,处无期徒刑。第二九十四条,旧律谋杀、故杀同处死刑,然故杀者当临杀之时猝乘愤激骤起杀意,比之谋杀人于未杀以前蓄念积虑者情实较轻,故故杀之刑于谋杀之刑减一等。然若如下二条所揭与寻常故杀异,则亦不得不处死刑。故杀人支解割碎及其杀状惨刻者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五条。因财利犯重轻罪,例如为强窃盗,恐其不遂故杀主人或监守人等。恐人发觉追捕而故杀人者,处死刑。第二百九十六条。蓄杀人之意诡言诱导、挤陷危险而致死者,例如桥梁朽损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令人过渡,以陷溺致死等类。以故杀论。其预谋者以谋杀论。第二百九十七条。欲谋杀、故杀而误杀他人者,仍以谋杀、故杀论。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节 殴打创伤罪
殴打创伤人因而致死者,处重惩役。第二百九十九条。殴打创伤人瞎其两目、聋其两耳及折两肢、断舌、毁坏阴阳致丧失知觉精神罹笃疾者,处轻惩役。虽并犯此条二事以上,亦同处轻惩役,但以刑期长短分轻重耳。其瞎一目、聋一耳、折一肢及残亏身体以致废疾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条,并犯此条二事以上,除损一手一足之外,亦同前项注。殴打创伤致人罹二十日以外疾病,不能营职业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若伤疾不至二十日,处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一条。若预谋殴打创伤人致其人罹笃疾或至死者,照前数条所揭载各加一等。第三百二条。欲为不法之事而殴伤防其非为之人,或自犯轻重罪名图免罪掩迹因而殴打创伤人者,亦同前条之例。第三百三条。因殴打人而误伤他人者,仍科殴打创伤本刑。第三百四条。二人以上共殴打伤人,从现下手者分别轻重各论其刑。若其创不辨甲、乙所为,照重伤之刑减一等。但教唆者不在减等之限。第三百五条。二人以上共殴打人,虽一人未行殴打而帮助致成伤者,与现殴打者同罪而减一等。第三百六瓤施用可害健康物品使人疾苦者,与预谋殴打创伤人者同刑。第三百七条。虽意非杀人而诈伪诱导,令陷危害致其人疾病死伤者,照殴打创伤例处断。第三百八条。
第三节 关于杀伤者宥恕及不论罪
因己身受人暴行,不得已愤怒致杀伤暴行人者,宥恕其罪。但因行为不正自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九条。殴打彼此创伤不能分下手先后者,各宥恕其罪。第三十条,本夫知其妻与人奸通,于奸所杀伤奸夫或奸妇者,宥恕其罪。但本夫先系纵容奸通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一条。若有昼间无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损坏门户墙壁,因防拒之而杀伤犯人者,宥恕其罪。第三百十二条。前数条所记载有可宥恕者,照各本刑减二等或三等。第三十三条。正当防御自己身体性命时出于不得已而杀伤暴行人者,不分为己为人,不论其罪。若自己行为不正致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9十四条。左列诸件出于不得已致杀伤人者不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