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06-史藏 -08-载记

16-日本国志-清-黄遵宪*导航地图-第56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长崎限公有地。日禁粜米麦,缺乏乃给。日货币互行国内。日铜钱不许出口,日严禁鸦片烟。第一款,英国君主、日本国太君议定:两国及两国属民永敦友谊,世世勿替。第二款,英国君主可派钦差大员或秉权大员驻札日本国京城,并派领事官并署领事官驻札日本国。现今所定通商各口所有英国钦差、领事等员,可任意到日本国内地各处。日本国太君亦可照派钦差大员驻札英国京城,并派领事官或署领事官驻札英国各口,所有日本国钦差、领事亦可任意到英国内地各处。
第三款,日本国箱馆、神奈川、长崎三口,议于一千八百五十九年七月初一日起准英属通商,新漏一口议于一千八百六十年正月初一日起准英属通商,倘此口船澳不便,即改换西洲海滨一口,武库一口议于一千八百六十三年正月初一日起准英属通商。以上各口,英属人民皆可永远居住,亦可租地买屋并起造栈房,但不准设立炮台以及一切武备。凡英人起造房屋,日本国官尽可常往查看。所有各口英人住居之处以及船澳章程,应由各处地方宫会同领事商议,若有不合,禀请英国钦差与日本国王家核办。
凡有英人住居之处,日本人不准在周围筑墙砌壁以阻英入出入,英属人民可任意在以下所定界内来往:如在神奈川至六乡川止,周围以十里为界;在箱馆周围以十里为界;武库亦以十里为界,惟西京不在界内,此城相去十里之处不准来往。凡有英国水手船只不准过猪名川,此河在武库、大坂之间出口。以上里数皆自各口官地量起,每里以四千二百七十五英码为准。在长崎英属人民可任意在邻近各处官地来往,在新漏或改换之处其界当由英国钦差会同日本国王家酌定。
江户、京城议于一千八百六十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任英人居住,大坂城议于一千八百六十三年正月初一日起任英入居住,但为通商而已,二城之内英人租屋之处以及往来界限,当由英国钦差会同日本国王家酌定。第四款,凡有英属人民在日本通商各口居住,其身家悉归英国王家管辖。第五款,凡日本国人民得罪英属人民,当由日本国王家拿获,照日本国律例严办。凡英属人民得罪日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
悉由英国领事官或其他秉权大臣照英国律例究办。两国务须秉公了结,毋得稍涉偏私。第六敖,凡英属人民欲控日本国人,应先禀明英国领事,领事应得从中劝息。若日本人欲控英人,英领事亦当听其诉明,从中劝患,若必不能息讼,须会同日本官秉公判断。第七款,凡日本国人拖欠英人银钱无力归还,以致逃避,日本官务须尽力查拿追还欠项。如英人欠日本人银钱逃避者,英官亦当尽力查拿追还欠项。但两造所欠之项,官可代追,却与官不涉。第八款,凡英人雇日本人为一切不犯法之事,日本国王家不得阻止。
第九款,凡英属人民住于日本者应听行教,并准于无碍之处起造教堂。第十款,外国各色银钱皆可在日本通用,以日本国分两为准。凡英国属民经商,两国银钱皆可交易,但外国银钱用于日本国须俟多年方知贵贱,故日本国每从新开通商一口,日本国官先将银钱照轻重与英人兑换,外国银钱不照银色高低,亦不得扣折。以开口后一年为限,所有日本国金银银钱皆准出口、惟铜钱不准。第十一款,凡英国兵船所用杂物,准进神奈川、箱馆、长崎等口起岸,收入栈房,归英官掌管,并准免税。
若在日本国发卖,买主应照税则纳税。第十二款,凡英国船只在日本沿海地方碰坏搁浅,船上人等逃至日本,无论是否通商地方,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第十三款,凡英国商船欲进日本国通商各口,可任意雇引水船带入。若船在口内已经完清税饷,亦可雇引水船带其出口。第十四款,所有日本国通商各口,皆任恁英人由本国装运各色无例禁之货进口销售,并可在日本各口买日本无例禁之货完清税饷装运出口,惟军械等货只准卖与日本王家及西洋人。
凡洋人与日本人交易各货,日本官不得与闻,日本人与英人买卖货物收栈皆听自便。第十五款,凡英人在日本海关报货,倘以所报价值不合,该货可由海关照值定价。货主若不肯照海关所定之价售卖,即当照海关所定之价纳税,若肯卖,关上应即买入立即付价,不得扣折。第十六款,凡英人运货进日本国,通商各口已照则完清税饷,任恁日本国人转送日本内地各处销售,不得再加捐税及内地等捐。第十七款,凡英船载货进日本通商各口已经完清税饷,日本海关应给恁单,注明某货已经完税字样,若原货载往他口,无须再行纳税。
第十八款,日本官应在通商各口设法查究漏税走私之弊。第十九款,凡条约中所定一切罚款以及入官之货,应归日本国王家任意办理。第二十款,《条约》后所定《通商章程》,两国官民当与《条约》一律遵守。倘《章程》未臻全备,当由英国钦差会同日本国王家随时酌议,以便永行勿替。
第二十一款,现在所定《条约》皆以英文、日本文、荷兰文书写,彼此一意,但以荷兰文为准。嗣后凡有英国钦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