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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高丽史--郑麟趾-第902页

及叛逆不在此限。" 宪司上* 曰: "书曰: '罚不及嗣。' 传曰: '罪人不 。' 故舜极 而相禹武王诛纣而封武庚卽天地生物之心也。 至于近世杀人如飮食灭人之族犹恐其有后不仁甚矣。 愿自今凡有罪者法三代盛王之制妻子无随坐以示盛朝不忍之政。" 四年三月宪司上* 曰: "典狱罪人所聚 气蒸染疾病易生死非其罪甚可恤也。 乞医官一员六朔相递全仕典狱每日察病囚证候剂药救疗以备横祸又令刑曹正佐郞一员于月令内幷下提牢官考察狱官医员勤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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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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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十七年判: "凡父祖田无文契者适长为先决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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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让王三年十月郞舍上* 曰: "殿下卽位首革私田之弊明立差科肃淸讼源诚三韩风俗之万幸也。 但有民口者本无限际又谓之私财争讼万端有甚于争田之弊也。 岁在丁未元朝遣阔里吉思平章本朝仪制一皆革正幷举一国之争田民者推 明正。 而尙有更改之烦故丙申年宣旨一款内忠烈王丁未年以前事虽祖业田土人口毋得争讼又以五决从三三决从二每降宣旨以 争讼之风。 顽贪未革争讼* 起而听之者亦媚于权势牵于朋比不论前判所禁又不 事之是非互相更改而簿书山积争讼无穷至于骨肉反为仇 多兴谤毁之俗而无敦笃之风和气不达妖 屡警此殿下之深虑也。 今纵令都官每衙朝献课讼者云屯颇有积年未决者岂可以都官遽絶其寃讼乎。 伏惟殿下命立别司择其才干明正授以其任幷及主掌官仍令台省各一员为之考察。 自今限三年除丁未年前事五决之三三决之二及戊辰年以后辨正都监决外皆令限日纳状推明以解寃滥以正风俗。 但令远方人等取正于京师则往还之劳留京之苦必有含寃未告者矣命考察台省中一员幷主掌官分遣各道立司中央大官令观察使择其守令之可任决讼者幷差 决。 凡京外诉讼者如有侥幸妄告卽令考察官照以窃盗计民多少轻重论罪听讼或徇于人情顚倒是非者亦从重论。 其在京外不告限内者及限内已决正者皆不许更考违者俱以判旨不从论罪。" 从之。 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监定决讼法: "一近年以来户口法弊有户口者失于兵乱权奸之辈 知其然拘占良民妄称父祖奴婢被拘之人诉良无据官司亦不能辨淹延岁月寃抑滋甚以伤和气自今诉良者虽无良籍其贱籍不明者良之本主虽无贱籍累代驱使明白者决给在前载未辨帐者亦当良之。 一凡公私奴婢决断文案分作二本一给其主一置于官以凭考验永为恒式。 一丙申年前无争讼明文丁未年前事及戊辰年以后辨正都监及都官已决者不许陈告五决从三度三决从二度一依判旨不动其决数虽多不 两边文证假决者不在此限妄告者反坐。 一凡告官讼奴婢者 于都监听候陈诉不得于私门似前争讼违者论罪。" 都官上书曰: "国家创制立法设官分职各有攸司凡事之难者当理处决。 历年旣久随事弊生弊之巨者无若争讼。 以今日纳司文契观之皆援自变量百年*闲玄远事迹则知诉讼所由古矣。 近来人不习法先王法制 然莫知讼者由是而背理听者以之而致疑若不更新条令习人耳目则争讼之弊未易遽革。 今遵先王判旨内事意附以一二浅见条列于后。 一争讼者或相争或诉良多者十余年小者不过五六年。 官司虽得正决强者仍执而不许弱者寃抑而更诉以致争讼日繁奸伪日滋。 愿自今决后仍执者免贱不放者令刑曹接状推考痛行禁理! 一凡相争及诉良者契卷岂皆均敌必有一正一邪之辨*闲有奸贪之辈冒谓误决还受原卷不一二年饰辞更呈以致争讼曲直循环无穷。 愿自今决絶后其不正文契令宪司推考以防纷争。 一近年以来贪风未 争夺愈起援引久远为谋百端争讼盈庭听者不能兼听簿书连屋观者不能遍观以致辨析讹误诉讼未 。 愿自今择告状年月久远者一房各十件合议出榜以简辞讼其出榜已决者属议充数! 一辛丑冬贼犯京城公私文卷亡失殆尽奸凶 缘拟生争端。 或无契籍者冒受许文或实有原卷者反为无文以致眞伪难 决絶未当。 愿自今无辛丑年争讼明文者不许陈告! 一伪朝十六年*闲大小人员希望恩德权奸所赠奴婢其一族还受为要妄称合执乱杂呈省。 今后告者无传继明文一皆禁断。 一奴婢争讼所起多原于合执愿自今财主未分奴婢合执者或分执而不均者许人陈告! 一父祖奴婢为人所有其子孙能争讼得决者理合全执愿自今其它使孙不与同讼者一禁争望! 一无子息者因一时喜怒将自己奴婢互相赠与后日争端由兹以兴。 愿自今无子息人员已许他人奴婢更与他人者具录辞缘告官然后方许成文! 一凡奴婢被夺陈告争讼其执持者利于役使多方规避。 愿自今不曾对辨者京中限三朔外方限五朔给暇原告以沮奸 ! 一凡告官争讼两边文契披阅问备言辞穷尽得失明白然后出等挂榜其中奸恶者将欲延援面对官员 毁百端。 愿自今如此等人令宪司将两边文契辨明是非如其正决痛惩 毁者若有违误责及官吏!" 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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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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