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领,一如我朝道服领,所以谓之方领。若四方上领,则亦是汉人为之。鞑主及中书向上等人不曾着。腰间密密打作细摺,不记其数,若深衣止十二幅,鞑人摺多耳。又用红紫帛捻成线,横在腰,谓之腰线,盖马上腰围紧束突出,采艳好看。
其言语,有音而无字,多从借声,译而通之谓之“通事”。其称谓,有小名而无姓,心有所疑,则改之。
霆见其自上至下则称小名,即不曾有姓,亦无官称。如管文书则曰“必澈澈”,管民则曰“达鲁花赤”,环卫则曰“火鲁赤”,若宰相即是“楚材”辈,自称为中书相公。若王<楫戈>则自称“银青光禄大夫”、“御史大夫”、“宣抚使”、“入国使”尔。初非鞑主除授也。
其礼,交抱以揖,左跪以为拜。
霆见其交抱即是厮搂。
其位置以中为尊,右次之,左为下。
其正朔,昔用十二支辰之象(如子曰鼠儿年之类),今用六甲轮流(如曰甲子正月一日或三十日),皆汉人、女真教之。若鞑之本俗,初不理会得,只是草青则为一年,新月初生则为一月。人问其庚甲若干,则倒指而数几青草。
霆在燕京宣德州见有历书,亦印成册。问之,乃是移剌楚材自算、自印造、自颁行,鞑主亦不知之也。楚材能天文、能诗、能琴、能参禅,颇多能,其髭髯极黑,垂至膝,尝官作角子,人物极魁梧。
其择日行,则视月盈亏以为进止(盈之前,下弦之后,皆其所忌),见新月必拜。
其事书之以木板,惊蛇屈蚓,如天书符篆,如曲谱五凡工尺,回回字殆兄弟也。
霆尝考之,鞑人本无字书,然今之所用,则有三种。行于鞑人本国者,则只用小木,长三四寸,刻之四角,且如差十马则刻十刻,大率则其数也。其俗淳而心专,故言语不差,其法说谎者死,故莫敢诈伪。虽无字书,自可立,此小木即古木契也。行于回回者,则用回回字,镇海主之,回回则有二十个字母,其余只就偏傍上凑成。行于汉人、契丹、女真诸亡国者,只用汉字,移剌楚材主之,却又于后面年月之前,镇海亲写回回字“付与某人”,此盖专防楚材,故必以回回字为验,无此则不成文书。殆欲使之经山镇海,亦可互相检尼也。燕京市学,多教回回字及鞑人译语。才会译语,便做通事,便随鞑人行,打恣作威福,讨得撒花,讨得物事。契丹、女真元自有字,皆不用。
其印曰“宣命之宝”,文字叠篆而方径三寸有奇,镇海主之,无封押以为之防。事无巨细,须伪酋自决。楚材、重山、镇海得同握鞑柄;凡四方之事,或未有鞑主之命,而生杀予夺之权已移于弄邱者之手。
霆尝考之,只是见之文书者,则楚材、镇海得以行其私意,盖鞑主不识字也。若行师用军等大事,只鞑主自断,又却与骨肉谋之,汉儿及他人不与也。每呼鞑人为“自家骨头”,虽至细交讼事,亦用撤花直造鞑主之前,然终无不决而去。
其占筮,则灼羊之枚子骨,验其文理之逆顺,而辨其吉凶。天弃人予,一决于此,信之甚笃,谓之“烧琵琶”。事无纤粟,必占,占不再四而已。
霆随一行使命至草地,鞑主数次烧琵琶,以卜使命去留,想是烧琵琶中当归,故得遣归。烧琵琶即钻龟也。
其常谈,必曰“托着长生天底气力、皇帝底福荫”。彼所为之事,则曰“天教凭地”。人所已为之事,则曰“天识着”,无一事不归之天。自鞑主至于民,无不然。
其赋敛差发,数马而乳,宰羊而食,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犹汉法之上供也。置蘸之法,则听诸酋头项自定。差使之久近汉民。除工匠外,不以男、女。岁课城市丁丝二十五两,牛羊丝五十两(谓借过回回银买给往来使臣食过之数)。乡农身丝百两,米则不以耕稼广狭,岁户四石;漕运银纲合诸道,岁二万铤。旁蹊曲径而科敷者不可胜言。
霆所过沙漠,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草地各出差发,贵贱无有一人得免。又有一项,各出差发,为各地分蘸中之需,上下亦一体,此乃草地差发也。至若汉地差发,每户每丁以银折丝绵之外,每使臣经,从调选军马、粮食、器械及一切公上之用,又逐时计其合用之数,科率民户。诸亡国之人,甚以为苦,怨愤彻天,然终无如之何也。鞑主不时自草地差官出汉地,定差发。霆在燕京,见差胡丞相来,黩货更可畏,下至教学行、乞儿行亦银作差发。燕教学行有诗云:“教学行中要纳银,生徒寥落太清贫。金马玉堂卢景善,明月清风范子仁。李舍才容讲德子,张斋恰受舞雩人。相将共告胡丞相,免子之时捺杀因。”此可见其赋敛之法。
其贸易,以羊马、金银、缣帛。
其贾贩,则自鞑主以至伪太子、伪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银,或贷之民而行其息。一铤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铤。或市百货而贸迁,或托夜偷而责偿于民。
霆见鞑人只是撒花,无一人理会得贾贩。自鞑主以下,只以银与回回,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