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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台案汇录癸集---第10页

省恶习。前次巴延三于署崖州事革职知县徐藩,先以讳匿欺饰参革,后又以该员拿获匪伙□心奋勉,奏请调取引见;前后两歧,业经降旨查询。今富勒浑等又有此奏,可见外省督抚徇庇属员,多方袒护,积习牢不可破。如果该官弁等于搜捕贼匪时,猝至伤亡,尚可以功抵过;今不过随同搜捕,亦止系分内应办之事,该地方官何不于未经起事之先,购线跴□,将奸民及早拿获,弭患未形,乃直至匪徒肆横无忌,蔓延两县,致劳官兵搜捕,方得全数擒获,地方宁静,该督等尚欲为之藉词开脱耶?朕综理庶务,烛照无遗,富勒浑等尚敢以此等伎俩轻为尝试,此风断不可长,富勒浑、雅德着严行申饬,交部严加议处,将此通谕知之。钦此。钦遵于本月初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勒浑等奏台湾拨运兵饷备用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钦遵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现在办理,业已移会在案,未完。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勒浑等奏查明台湾府属被风并不成灾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钦遵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现在办理,业已移会在案,未完。
  四三、户部月终注销册
  福建司一件黄明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勒浑等奏台湾被风并不成灾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经本部议覆,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业已移会讫,并行文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勒浑等奏台湾请预拨兵饷备用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于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经本部议覆,于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分拨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勒浑奏新添兵丁、应行戍台、分设各营名数及应行加给眷米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经抄录原奏移咨兵部查办,并移会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据实等事:内阁抄出福州将军永德奏鹿仔港蚶江口一带、照厦门鹿耳门之例、设立专员管辖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初七日奉旨:该部议奏,钦此。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将原件抄录移咨吏部、兵部查办并移会在案,已完。
  四四、吏部月终注销册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内阁抄出十八日奉上谕一道(据黄仕简等奏凤山县知县徐英拿获编造逆犯陈虎等着加恩加一级优奖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准户部咨称:本部具奏闽浙总督富等奏原任台湾道穆和蔺等办理台湾地方猝被风潮衙署仓榖损失迟延交议一摺,于三月十二日奉旨:依议,钦此。
  前件附入汇题,完结,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黄等奏署凤山县知县徐英拿获编造逆词匪犯陈虎等审拟正法、应参各职名可否免参另请督抚查办一摺,于三月十八日奉旨: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送刑部查办,完结,何煜。
  四五、刑部造送月终注销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黄等奏获台匪张主忠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四六、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奏闻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淡水奸民焚烧杀命、请将杨廷桦议处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旨:杨廷桦着该部议处具奏,钦此。
  前件于十一月初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究明等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参革彰化县焦长发应解内地兵粟折交船户谢元兴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于十二日抄出到部,于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彰化县焦长发不即严拿正凶、酿成械斗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于十一日抄出到部,于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长发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参奏等事:内阁抄出闽督富参奏台湾北路副将左瑛颟顸隐匿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谕:富勒浑参奏台湾北路副将左瑛管辖淡水一带地方,于奸民林淡等焚杀重案,并不即时据实禀报,颟顸隐匿,请将左瑛革职审讯等语;左瑛着革职,交该抚提同已革同知马鸣镳一并归案审拟具奏,该部知道。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