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事:内阁抄出准行在刑部咨原任台湾道杨奏蠹役陈馔等立决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五日奉旨:陈馔、林状、陈吉俱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
前件于八月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盗犯苏达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福建司一件为审明等事: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哈等奏续获贼目洪崇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奏拿获偷渡首犯沈册等审明定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续有拿获人犯枷示后再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签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此案首犯沈册即照此办理。余着照所拟完结。钦此。
前件八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杨德源。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哈奏千总林国珑发往伊犁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此案千总林国珑因图索不遂,擅将船户责棍插箭,情节较重,哈当阿仅拟发往新疆充当苦差,殊属轻纵。林国珑着于海口枷号半年,满日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以示惩儆。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八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一○七、吏部文选司月终册(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到)
一件福建提督哈当阿奏台湾义民恩贡李登元就文职给咨送部、其余赏给职衔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九月初五日行文讫,经承徐智。
一件,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刘大懿恭报接印日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九月初七日行文讫,经承周浚源。
一○八、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拿获偷渡等事: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兼管总兵哈当阿具奏拿获偷渡人船并拒捕殴伤营兵之水手陈烈等分别拟罪一摺,乾隆六十年十月初九日奉旨: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核议具奏,钦此。
前件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业已抄录原奏移咨刑部查办,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施宁三。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阁注销满汉清册
福建司一件为遵旨等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续获漳泉蠹役林状、陈馔等夺水钱争充刑杖、欲图械斗案内逸犯杨礼拟斩立决、恭候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军机大臣会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于十二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本日具奏,奉旨:杨礼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匪犯李敏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逸匪郑光允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逸匪黄阿国等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脱监从贼绞犯钟连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图财害命之刘陆等审明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以上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八本七○一~七二六页。
●乙、嘉庆年各部造送内阁清册(节录台湾事件)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终册(元年三月分)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终册(元年九月分)
一一二、户部湖广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元年十月分)
一一三、刑部月终册(五年十一月分)
一一四、吏部月终册(六年三月分)
一一五、礼部造送月终注销清册(七年三月分)
一一六、兵部月终册(七年七月分)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终注销册(七年十月分)
一一八、户部造送月终注销册(七年十月分)
一一九、兵部职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闰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终册(八年闰二月分)
一二○、刑部月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