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编卷二一○),年二十七岁。
是月,赐太常寺奉礼郎杨亿进士及第,十九岁(宋会要选举九之一)。
四月,请罢峡州至归州界水递人才,从之。
《宋史》本传:奏罢归、峡二州水递夫。
宋会要方域一○之一八:淳化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荆湖北路转运司张咏请罢峡州至归州界水递人夫,从之。
淳化四年,癸巳,公元九九三年,四十八岁。
正月,飨太庙,合祭天地于圜丘。转太常博士。
按,韩碑系此事于淳化初,宋状云三年,此据钱铭。钱铭云「郊禋」,即飨太庙、祭天地之事。
考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正月,正有此事:而元年与三年,均未载郊禋事。下列二事,系在湖北所为,不知年月,故列于离任前。
宋状:事不诿上,世咨其清,劾罢太守奸赃疲愞者十数,悉条所部废格抏敝者百余譬,棱威所振,吏皆股栗。察廉使上其理状,玺书褒美。
本集附集卷五引通城县祠堂记:生齿滋众而声价腾,溪山峻险而漕运阻,岁常以支移苗斛为艰。及公领漕,又为请于朝,俾以绢代。诏下,遂为永制,讫今称便。
按,此言崇阳事。
夏,太宗闻咏强干,诏赴阙,超拜虞部郎中,赐金紫。
宋状:乘驿赴觐,加锡金紫。翌日,迁虞部,为郎中。
钱铭:其年夏,诏赴阙,赐对长春殿,锡金紫。翌日,除虞部郎中。
韩碑:太宗素知公可用,召还,超拜虞部郎中,赐三品服。
《宋史》本传:太宗闻其强干,召还,超拜虞部郎中,赐金紫。
《宋朝事实类苑》卷七引忠定公语录:自太常博士罢荆湖北路转运使入觐时,太宗皇帝御长春殿,召对数刻。上曰:「卿奏事精审可信。」特赐金紫,除虞部郎中。七月,与向敏中并命为枢密直学士,赐钱五十万。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先是,上急召广南转运使向敏中归阙,擢工部郎中。一日,御笔飞白书敏中及虞部郎中鄄城张咏姓名付宰相,曰:「此二人,名臣也,朕将用之。」左右因称其材。
秋七月己酉,并命为枢密直学士。
钱铭:浃旬,授枢密直学士,赐钱五十万。
宋状:再旬,授枢密直学士,赐钱五十万。
八月,命与向敏中同知通进、银台司公事。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八月:通进、银台司旧隶枢密院,凡内外奏覆文字,必关二司,然后进御。外则内官及枢密院吏掌之,内则尚书内省籍其数以下有司,或行或否,得缘而为奸,禁中莫知,外司无纠举之职。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初自岭南召还,即上言:「通进、银台司受远方疏多不报,恐失事几。请别置局署,命官专莅,较其簿籍,以防壅遏。」上嘉纳之。癸酉,诏以宣徽北院厅事为通进、银台司,命敏中及张咏同知二司公事,凡内外章奏案牍,谨视其出入而勾稽焉,月一奏课,事无大小,不敢有所留滞矣。发敕司旧隶中书,寻令银台司兼领之。
九月,以封驳司隶银台,仍令与向敏中总三班院。
宋会要职官二之四二:诏停废给事中封驳公事,令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点检看读发放敕命,不得住滞差错。所有行下敕文,依旧编录。仍令发敕院,应承受到中书敕令,并须画时赴向敏中等处点检,候看读发放。逐处内有实封敕文,并仰诸房候印押下,实封送赴向敏中等看读点检了,却实封,依例发放。自是始以封驳司隶银台。令向敏中、张咏仍总三班院。
按,宋会要原作「九年」,误,淳化无九年也。证之长编卷三四,知「年」乃「月」之误。并代部署张永德杖死犯法小校,有诏按罪,封还诏书,且与太宗争之。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九月乙巳:以给事中封驳隶通进、银台司,应诏敕并令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详酌可否,然后行下。时,泰宁节度使张永德为并代都部署,有小校犯法,永德笞之至死,诏按其罪,咏封还诏书,且言:「永德方任边寄,若以一小校故,摧辱主帅,臣恐下有轻上之心。」不从。末几,果有营兵胁讼军侯者,咏复引前事为言,上改容劳之。
宋状:河东大将张永德小校犯法,因笞而死,诏按其罪,公即封还制书,白上曰:「永德为国牙爪,居天下劲兵处,若以一部曲,摧辱主帅,臣恐下有轻上之心。」上不纳,因不关银台而下书谯让。未几,果有营兵胁讼军侯者,公复争前事,上辄优容谢之。
韩碑: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勾当三班院。时张永德为并代帅,小校犯法,杖之而死。有诏按罪,公封还诏书,曰:「永德方被边寄,若责一小校,遂摧辱之,臣恐帅体轻而小人慢上矣。」不纳。既而果有营卒胁诉其大校者,上始寤公言,面加慰劳。
秋,父景卒,起复,上表让之。给假回乡祭奠,上表谢之。
按,两表均见本集卷九。此事不知其月,故附于季秋之九月。
十一月,曹彬来朝,太宗宴羣臣于长春殿,赴宴。
长编卷三四:宴羣臣于长春殿,以武宁节度使曹彬来朝,劳之也。诏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张咏并赴宴。
淳化五年,甲午,公元九九四年,四十九岁。
正月,李顺攻占成都,号大蜀王,改元应运。北抵劔阁,南距巫峡,皆为其遣兵攻占。太宗命昭宣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