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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元丰类稿-宋-曾巩-第36页

,而择其是非可也。故为之叙论以发其端云。
【礼阁新仪目录序】
《礼阁新仪》三十篇,韦公肃撰,记开元以后至元和之变礼。史馆秘阁及臣书皆三十篇,集贤院书二十篇。以参相校雠,史馆秘阁及臣书多复重,其篇少者八,集贤院书独具。然臣书有目录一篇,以考其次序,盖此书本三十篇,则集贤院书虽具,然其篇次亦乱。既正其脱谬,因定著从目录,而《礼阁新仪》三十篇复完。
夫礼者,其本在于养人之性,而其用在于言动视听之间。使人之言动视听一于礼,则安有放其邪心而穷于外物哉!不放其邪心,不穷于外物,则祸乱可息,而财用可充。其立意微,其为法远矣。故设其器,制其物,为其数,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者,皆人之起居、出入、吉凶、哀乐之具,所谓其用在乎言动视听之间者也。然而古今之变不同,而俗之便习亦异。则法制数度,其久而不能无弊者,势固然也。故为礼者,其始莫不宜于当世,而其后多失而难遵,亦其理然也。失则必改制以求其当。故羲农以来,至于三代,礼未尝同也。后世去三代,盖千有余岁,其所遭之变,所习之便不同,固已远矣。而议者不原圣人制作之方,乃谓设其器,制其物,为其数,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而为其起居、出入、吉凶、哀乐之具者,当一二以追先王之迹,然后礼可得而兴也。至其说之不可求,其制之不可考,或不宜于人,不合于用,则宁至于漠然而不敢为,使人之言动视听之间,荡然莫之为节,至患夫为罪者之不止,则繁于为法以御之。故法至于不胜其繁,而犯者亦至于不胜其众。岂不惑哉!盖上世圣人,有为耒耜者,或不为宫室;为舟车者,或不为棺椁。岂其智不足为哉?以谓人之所未病者不必改也。至于后圣有为宫室者,不以土处为不可变也;为棺椁者,不以葛沟为不可易也。岂好为相反哉?以谓人之所既病者不可因也。又至于后圣,则有设两观而更采椽之质,攻文梓而易瓦棺之素,岂不能从俭哉?以谓人情之所好者能为之节而不能变也。由是观之,古今之变不同,而俗之便习亦异,则亦屡变其法以宜之,何必一二以追先王之迹哉?其要在于养民之性,防民之欲者,本末先后能合乎先王之意而已,此制作之方也。故瓦樽之尚而薄酒之用,大羹之先而庶羞之饱,一以为贵本,一以为亲用。则知有圣人作而为后世之礼者,必贵俎豆,而今之器用不废也;先弁冕,而今之衣服不禁也,其推之皆然。然后其所改易更革,不至乎拂天下之势,骇天下之情,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意矣。是以羲农以来,至于三代,礼未尝同,而制作之如此者,亦未尝┆也。后世不推其如此,而或至于不敢为,或为之者特出于其势之不得已,故苟简而不能备,希阔而不常行,又不过用之于上,而未有加之于民者也。故其礼本在于养人之性,而其用在于言动视听之间者,历千余岁,民未尝得接于耳目,况于服习而安之者乎?至其陷于罪戾,则繁于为法以御之,其亦不仁也哉。
此书所纪,虽其事已浅,然凡世之记礼者,亦皆有所本,而一时之得失具焉。昔孔子于告朔,爱其礼之存,况于一代之典籍哉?故其书不得不贵。因为之定著,以俟夫论礼者考而择焉。
【战国策目录序】
刘向所定《战国策》三十三篇,《崇文总目》称第十一篇者阙,臣访之士大夫家,始尽得其书,正其误谬而疑其不可考者,然后《战国策》三十三篇复完。叙曰:
向叙此书,言“周之先,明教化,修法度,所以大治。及其后,谋诈用,而仁义之路塞,所以大乱”。其说既美矣。卒以谓“此书战国之谋士度时君之所能行,不得不然”。则可谓惑于流俗,而不笃于自信者也。夫孔孟之时,去周之初已数百岁,其旧法已亡,旧俗已熄久矣。二子乃独明先王之道,以谓不可改者,岂将强天下之主以后世之所不可为哉?亦将因其所遇之时、所遭之变而为当世之法,使不失乎先王之意而已。二帝三王之治,其变固殊,其法固异,而其为国家天下之意,本末先后未尝不同也,二子之道如是而已。盖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此理之不易者也。故二子者守此,岂好为异论哉?能勿苟而已矣,可谓不惑乎流俗而笃于自信者也。战国之游士则不然,不知道之可信,而乐于说之易合,其设心注意,偷为一切之计而已。故论诈之便而讳其败,言战之善而蔽其患,其相率而为之者,莫不有利焉,而不胜其害也;有得焉,而不胜其失也。卒至苏秦、商鞅、孙膑、吴起、李斯之徒以亡其身,而诸侯及秦用之者亦灭其国,其为世之大祸明矣,而俗犹莫之寤也。惟先王之道,因时适变,为法不同,而考之无疵,用之无弊,故古之圣贤未有以此而易彼也。或曰:邪说之害正也,宜放而绝之,则此书之不泯其可乎?对曰:君子之禁邪说也,固将明其说于天下,使当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从,然后以禁,则齐;使后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为,然后以戒,则明,岂必灭其籍哉?放而绝之,莫善于是。是以孟子之书,有为神农之言者,有为墨子之言者,皆著而非之。至于此书之作,则上继春秋,下至楚汉之起,二百四五十年之间,载其行事,固不可得而废也。
此书有高诱注者二十一篇,或曰三十二篇,《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