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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姚际恒文集-清-姚际恒-第289页

古,预料丧礼惟古人能行,今人不能行矣。若是何不并丧礼而废之?吁!古礼具在也,后世皆有君师之教也,固可晏然而听世之居丧者,百事皆如常乎!今欲其不废祭祀而目之以百事皆如常,则是坚其百事如常之心,而必不可反于百事皆如礼矣!且以此百事皆如常之人,而这之以祭祀,又安贵有此祭祀哉!
 按:僖二十三年左传曰:「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尝、蒸、禘于庙。」「尝」「蒸」「禘」,四时吉祭也,与此「三年不祭」之说异。据葬后亦可祭,左传说似长。
 「暴」,急也;即下「无六年之畜曰急」之意。「凶年不俭」,虽似曰凶年用凶年之仂,然或引杂记「以下牲」之语,恐未然,二处语意不同,不必强合也。(卷二一,页七-九)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畜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此取谷梁传文也。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传曰:「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按:「三年耕,必有一年(此处原作「一年年」误衍一「年」字,今删。)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此是立个式样,必须「以三十年之通」而计之,故曰「以三十年之通」。盖天道虽不可知,然其间或一二年一见;或五六年一见;通计之者:三年内外必有一年之灾,故三年当有一年之食;三倍推之,九年当有三年之食;又三倍推之,二十七年当有九年之食,三十年者,举成数也。苟一二年一灾,则三年不能有一年之食者有之,五六年一灾则三年不止于一年之食者有之,惟于三十年之中,通计有九年之灾,则亦通计有九年之蓄,于是随时取给灾多者,虽尽用之,不患不足。灾少者,即存皋之,不妨有余。故曰:「以三十年之通,有旱干水溢,民无菜也。」上节所谓「以三十之通制国用」者,其亦如此。(卷二一,页一一)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此取左传之文而增益以为说也。隐元年传曰:「天子七日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故此以为「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又因以「殡日」同其「葬月」之数,而为「天子七日殡,诸侯五日殡,大夫士、庶人(「士、庶人」,原误作「三日人」,今径改。)三日殡也」。其不言「士踰月葬,踰日殡」者,又因士丧礼、虞礼本是「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故不得言之。然则大夫与士同,未免混矣;且兼庶人言,大夫与庶人同,尤混矣。孔氏曰:「左传云『大夫三月,士踰月』,此摠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其实大夫三月者,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为三月,正是踰越一月,故言踰月耳。」此说陈氏集说巳驳之,不复赘。大抵左传之说,第以其某某至而言,未必足为葬期之成法。其言「士踰月」既与丧礼抵牾,而其言「天子、诸侯葬期」,亦不无可疑。何则?葬后为虞,虞后为卒哭,人子同此哀,哀同此哭,何以天子卒哭如是之迟?士庶人卒哭如是之蚤?人有崇卑,岂哭有隆杀与?所以杂记又(此处原误衍一「又」字,今删。)有「卒哭之期」,亦难通,说见彼文。至于五日、七日不殡,不独夏时必不可行,即余三时亦有未便者,此亦可疑也。(卷二一,页一一-一三)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此节分为四段,共详于下。
 陈用之曰:「县封,县棺而下之封士(「士」字,原误作「土」,今径改。)而痊之。」方性夫曰:「封之名虽一,然有所谓『掩坎之封』,有所谓『积土之封』。若檀弓言『县棺而封』,即『掩坎之封』也;若礼器言『邱封之大』,即『积土之封』也。此言『不封』亦『不积土』而巳。」按:此二说为两「封」字分解,是已。然云「不封」终有可疑。上古「不封不树」,周世日趋天文,何独庶人犹掩坎而不得积土?不使数世后之子孙悉不知祖宗?乎?故曰可疑也。「不为雨止」,亦因春秋书「敬嬴定公之葬,雨,不克」,而左传以为「礼」,故以为庶人则当不为雨止,而与诸侯异也。
 陈用之曰:「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三年,则丧不贰事,亦不特庶人而已。」愚按:「丧不贰事」句本不连上「庶人」句,皆解者之自误也。且自「天子」句更不连下「丧从死者」二句,何也?「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此礼如中庸所言大夫士则可,若继世为天子及创业而王者,丧祭皆用天子之礼,岂得犹云「丧从死者,祭从生者」乎?故以「丧不贰事」句连上「庶人」句既误,以「自天子」句连下「丧从死者」二句亦误也,今特正之。(卷二一,页一四)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今以此节分为三项:一庙制,一昭穆之亲,一昭穆之位,逐项详之。如左所谓「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