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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姚际恒文集-清-姚际恒-第439页

br> 疏引贺玚曰:「父在,适子为妻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适子皆然,嫌畏宗子,尊严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余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此一说也。卫氏集说取之,疏又引贺循曰:「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其非宗子,其余适子,父在为妻,并不得禫也。」此又一说也,徐伯鲁、郝仲舆皆从之,当以后一说为长。若陈氏集说上言适子母在则为妻禫,用贺玚之说,下又言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用贺循之说,则相矛盾矣。(卷六三,页一)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为庶母可则为其子也,为祖庶母可则为其孙也。郝仲舆不得其义,乃谓:「已妾之子为父,妾无子者,后越昭穆之次。」非也。此亦疏说未明之故,徐氏集说则非。(卷六三,页三)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此即承上为慈母后者一节而言,古文节次多参错不联贯,如此慈母即上慈母,妾母即上庶母庶祖母之类,文从省而总名曰妾母。此皆无子,或前有子而子死者,故谓此慈母与妾母,虽皆继之为后而不世祭也。子祭而孙止也,孔氏以此妾母为庶子自为其母,误矣。若是,将孙不祭其祖母乎?余说见上。(卷六三,页五-六)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孔氏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为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此说是。盖此本不承上二句,另自为义也,后儒皆承上二句作解,所以皆误。陈可大谓:「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按:记文明云已冠不为殇,何尝云已冠可立后乎?徐伯鲁释后为丧主,谓:「既冠即笄则为成人,故兄弟为其主后者,以其服服之而不服殇。」按:丧主称后,似牵强。且曰为殇后则明是殇矣,何得又以为不为殇之成人乎?郝仲舆谓:「殇虽冠,无为父之道,若立后,但依本亲服服之。」按:小宗不立后,若立后乃是大宗,然则仍同疏义,何必又曰殇虽冠云云乎?徐郝二说又承陈氏之误如此。(卷六三,页七)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庶子在父之室,古以取妻为授室,在父室谓未授室成昏者,本是在父母之室,以母死故云在父之室也。为庶子又幼,故不为其母禫,若已成昏则禫矣。孔氏谓「此为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若异宫则禫」,谬甚。父子从无异宫,说见内则,且室与宫其立说意异,安可附会?又如其说士为母不禫,大夫为母则禫,未闻士大夫于父母之丧亦有等杀也,无贵贱一也之义谓何?(卷六三,页一一)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此即主妾祔于妾祖姑之妾,与上妾母不世祭之妾不同,解者疑之,非是,说见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下。女君则适妻,郑氏谓「适祖姑」,亦非凡上章言妾从女君而出,及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皆指正适而言,岂此独为祖姑乎?必不然矣。郑以女君为「祖姑」者,以孙祔祖列之,孙之妾既无妾祖姑可祔,故当祔于适祖姑,不知孙妇本祔于祖姑,若妾又祔于祖姑则适不分,为未宜,故宜祔于适妻也。又前章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此句无承,上三者则妾亦宜祔于高祖之妾,今又谓祔于女君,或以祖妾高祖妾皆亡,然后祔于女君耳。但古人之文前后错出,未尝屑屑求合,解者须以意通之。易牲见上「士祔于大夫则易牲」下。(卷六三,页一五-一六)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此谓大夫之丧无主后,士卑不得摄而主之,惟宗子为士乃可,宗子尊故也。郑孔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此说之误有三:不类本文语气,一也。前章言大夫不主士之丧,此言士不主大夫之丧,义正相备,如其说则于大夫不主士之丧为复,二也。宗子无子,死自应立后,安得有无主后者?三也。(卷六三,页一七)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郑氏分多陈省纳为宾客所赠,省陈尽纳为主人自作,殊属武断。陆师农曰:「陈器之道如其陈之数而纳之正也,即虽多陈之少纳之,省陈之尽纳之,礼亦不禁,是之谓可。」此解亦通,第嫌稍混耳。郝仲舆曰:「宾客亲戚皆有器物赠死,故陈设多,然纳于圹中者有限,故省多则少纳,少则尽纳,适宜而止。不以财俭亲,不以美设礼,斯可矣。」此解特精。(卷六三,页一九)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陆农师谓「兄弟如此则诸父亦然」,郝仲舆谓「兄弟以上则本服此」,二者当以陆为正。(卷六三,页二○)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以报之本是期,降在小功,故视大功以报之,郑氏指带言谓「合而纠之」,非。(卷六三,页二一)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三字疑二字之误,不然何以再言继娶乎?郝氏仲舆曰「以三人为适继庶」,非也,庶为妾则祔于妾祖姑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