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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姚际恒文集-清-姚际恒-第681页

为内为主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说者谓公求好于邾。按:蔑,鲁地,乃邾仪父来要盟,而我与之盟,且邾为近鲁小国,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见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按:许为郑国之邻国,故全经郑多伐许,后卒灭之。许与鲁远,不相涉,故公会郑伯,郑志也,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亦郑志也,何所见会郑之为郑志,而入许之为公志乎?谓「会」为外为主者,桓三年「公会齐侯于讙」,以亲逆也,非内为主乎?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会,而卫侯避之,非内为主乎?按此,则「及」反多外为主;「会」反多内为主矣。然读经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为例耳,乃强造谬例者适相反焉,岂不可笑之甚乎!
无「及」与「暨」之例
「及」即「暨」。谓「及」为「我欲之」,「暨」为「不得已」,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与仲佗、石彄前奔书「暨」,后叛书「及」,叛既为其所欲,则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则叛岂其所欲乎?
无「公及」与「及」之例
 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若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书「公」乎?
无「公会」与「会」之例
 书「公会」与「会」,一也。其中书「会」或为大夫者有之。庄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谓公首叛盟,「故讳不称公」。鲁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隐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书公乎?若以其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会宋人、燕人盟于谷邱,十二月,「及郑师伐宋」,首叛盟也,何为亦书公乎? 僖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谓与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见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讳书公。若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书公乎?僖二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谓不书公,讳与楚会盟之始。然此犹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诸侯推楚为主盟!弃晋从之,其事尤大,何以书公乎?且盟于齐皆诸国大夫,不书「公」,当亦大夫也。
无「书公至」与「不书公至」之例
 国君出,必书「出」,则其反也,亦必书「至」,史之体也。若近则不书,或有远而不书者,遗之也,无例。既以「书至」、「不书至」为例,又于书至例中复造谬例焉,谓或志其去国踰时之久,谓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谓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嗟乎!一「书至」耳,不胜其哓哓如此,皆贼经之尤也。
无「内书战为败」之例
 造谬例者谓内不书「败」,言「战」乃败。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不尝书「败」乎?
无「称爵」、「称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称,君卿士庶皆该之。辨称人,则称爵自明,故不及称爵。不得其实,称人。 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或谓「讨贼之辞」,或谓「众辞」,并谬。若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岂亦讨贼耶?亦众辞耶?又襄十四年「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见矣。有君有大夫,通称「人」。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伐卫大事,必无鲁公亲往,而四国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称「人」,君亦以「人」称耳。又庄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主盟,四国敢皆以微者往哉?此类甚多,不殚述也。从略,称「人」。 如庄十五年「郑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此类大抵皆诸侯,而称「人」者,从略也。若以为有故称「人」,诸传极喜附会,何以不一言之耶?又如襄之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使十二国皆书大夫名,则不胜其累坠矣,况小国大夫实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谓「尤之」,或谓「贬之」,或谓「善之」,并谬。一事再见,称「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称爵,此再见,故称「人」也。或谓「夺爵」,或又谓此为大夫,并谬。称「人」非贬。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谓是齐侯、宋公,「人」诸侯,所以「人」公,逆王命也,谬。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诸侯称人何不去「公」?如其所谓,止言会之例乎?深致微之甚?「人」诸侯以「人」公,孔子岂如是?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谓是宋公、邾子称「人」者,诸侯而主天下会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国称「人」。夫诸侯主会盟者,齐桓也,不贬齐桓而贬四国,何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