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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姚际恒文集-清-姚际恒-第684页

君,何以彼国不称使?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第五册
本册汇集说明 林庆彰
姚际恒的古今伪书考,原附于他所著的庸言录之后。清嘉庆年间鲍廷博刊刻知不足斋丛书时,从庸言录中析出,刊于第二十三集中。此后,古今伪书考独立成书,刊本无数,庸言录反而亡佚。
古今伪书考旨在考辨四部伪书,书前的序说:
 造伪书者,古今代出其人,故伪书滋多于世。学者于此真伪莫辨,而尚可谓之读书乎!是必取而明辨之,此读书第一义也。予辄不自量,以世所传伪书分经、史、子三类,考证于后。明宋景濂有诸子辨;予合经、史、子而辨之。凡今世不传者,与夫琐细无多者,皆不录焉。其有前人辨论精确者,悉载于前,以见非予之私说云。四部有集,集者、别集,人难以伪,古集间有一二附益伪撰,不足称数,故不之及。子类中二氏之书,亦不及焉。
从这段话可以得知:其一,姚氏认为考辨伪书真伪为「读书第一义」。这句话可以说是姚氏治学方法的总纲领。其二,古来考辨伪书,大多不及经部,姚氏则合经、史、子三部而考之。其三,以集部伪书较少,故不列入。道教和佛教的伪书,也未列入。
姚氏所考辨的伪书,经类有十九种,史类十三种,子类三十八种;又有真书杂以伪者八种;有本非伪书而后人妄托其人之名者六种;有两人共此一书名,今传者不知何人作者一种;有书非伪而书名伪者二种;有未足定其着书之人者四种。合计考辨之伪书,有九十一种。全书的编次分类和考辨方法,有不少缺失。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曾批评说:「体例凌杂,篇帙亦太简单,未能尽其辞,所断亦不必尽当。」(页二五三)虽然如此,姚氏这部书对清末以来的学术发展仍有不少影响。因此,传刻的板本即有二十余种,为其考释、补证者,也有数家。兹先将传刻之板本胪列如下:
  1.清嘉庆间,歙西鲍廷博刻知不足斋丛书本。
  2.清光绪三年,广汉张馥笙成都刻本,为受经堂丛书之一。
  3.清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印本,又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有清光绪三年,跋活字印本。
  4.清光绪七年,归安姚氏粤东藩署校刊,覆知不足斋本,为晋石厂丛书十种之一;又民国二十三年,海虞瞿氏铁琴铜剑楼重修本。
  5.清光绪八年,肄水卢氏芸林仙馆补刻清嘉庆间歙西鲍廷博知不足斋丛书本。
  6.清光绪十五年,长沙章恭斌经济书堂校刊本。
  7.清光绪十八年浙江书局刻本。
  8.清光绪二十年,广州雅雨堂刊本。
  9.民国十年,上海古书流通处影印嘉庆年间鲍氏知不足斋丛书本。
  10.民国十二年,沔阳卢靖据浙江局本刊刻,为慎始基斋丛书十二种之一。
  11.民国十三年,吴县江杏溪辑印苏州文学山房本,为江氏聚珍版丛书初集之一。
  12.民国十八年,北平朴社排印本,为辨伪丛刊之一,又二十二年有再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