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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殡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
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省试学生代斋郎议
斋郎职奉宗庙社稷之小事,盖士之贱者也。执豆笾,骏奔走,以役于其官之长;不以德进,不以言扬,盖取其人力以备其事而已矣。奉宗庙社稷之小事,执豆笾,骏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于是选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员填阙,而教之行事。其勤虽小,其使之不可以不报也,必书其岁。岁既久矣,于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学生或以通经举,或以能文称,其微者,至于习法律、知字书,皆有以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也。自非天姿茂异,旷日经久,以所进业发闻于乡闾,称道于朋友,荐于州府,而升之司业,则不可得而齿乎国学矣。
然则奉宗庙社稷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德艺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今议者谓学生之无所事,谓斋郎之幸而进,不本其意;因谓可以代任其事而罢之,盖亦不得其理矣。今夫斋郎之所事者,力也;学生之所事者,德与艺也。以德艺举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国家崇儒劝学、诱人为善之道也。此一说不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庙社稷之事虽小,不可以不专,敬之至也,古之道也。
今若以学生兼其事,及其岁时日月,然后授其宗彝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进退必不得宜,其思虑必不固,其容貌必不庄;此无他,其事不习,而其志不专故也。非近于不敬者欤?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谓欤?若知此不可,将令学生恒掌其事,而隳坏其本业,则是学生之教加少,学生之道益贬;而斋郎之实犹在,斋郎之名苟无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变,利于其旧不什,则不可为已,又况不如其旧哉?考之于古,则非训;稽之于今,则非利;寻其名而求其实,则失其宜。
故曰:议罢斋郎而以学生荐享,盖亦不得其理矣。
○袷议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寮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凡在拟议,不敢自专,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袷,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虽百代不毁,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
况于毁瘗而不乎?
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国也!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
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也。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