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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晚清文选--郑振铎*导航地图-第12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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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理直气壮,洋人自当折服矣。
☆李钟珏○索逃犯议
泰西公法,最重匿藏他邦逃人之罚。而待中国不然。中国罪犯逃至他国地界者,务为蔽护。官府百索不得。如去年粤东一犯,逃在香港,又犯西律,监禁狱中。委员往索,多方阻勒。犹曰于彼亦有案件也。其他之罪大恶极,必不可恕者,一至其地,若无事之人,毫无忌惮。如昔年奉旨严拿之某犯,逃在新加坡,公然戴已革之顶,插身官场,干预公事。此尤无忌惮之至者矣。
所以然者,当中英前届换约之日,未将此条切实更定,至今得以藉口。夫中西文法不同,往往同一语言,轻重互异。立约之时,苟不悉心细绎,一字含浑,他日即受牵制。即如中英和约第二十一条载: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等语。细绎和约原文曰:逃在香港,则出港一切,如南洋各埠,皆不在此约矣。曰:潜住英国船中,其洋文亦专指在港之英船而言。则出港一步,其他英船亦不在此约矣。
当立约之日,以交涉只有香港一地,故如此立言。今也租界日辟,南洋各岛,尤为逋逃渊薮。亟宜重定约章,务照泰西公法,一例办理。现届下次换约之期不远。窃以为此事实为换约时第一要务。盖邦有常刑,斯有纲纪。使罪犯皆可巧避,则纲纪不振,而天下从此乱矣。
余常询诸西士之达时务者曰:公法既重逃人之例,何以独收中国犯人,岂非显悖公法耶?抑真外中国于公法耶?曰:非也。泰西重公法,尤重教。吾教以仁慈为主。彼犯人者,求生而未。若捕而送之,是速其死矣。为教主所不忍。曰:然则,西国犯人何以互交乎?曰:中西律例,轻重不同,刑法各异。西国人命重案,只有监禁。而牢狱亦洁净。中国一入狱中,备受苦楚。无论绞斩极刑,即审案时每至血肉交飞,哀惨难状,皆为吾教不忍。昔年香港曾交一犯至粤,后有教士某在法场,亲睹凌迟之惨,上告教王。
教王恻然。爰登新闻纸,引为深戒。不然,西国何爱于罪犯而甘受逋逃薮之恶名哉?观教士所言,未始无故。我中国断不能枉法以就彼教。然他日换约时,亦当揭明此意,稍示变通矣。
○禁猪仔议
南方以物之稚者曰仔。猪仔者犹言小猪也。闽广两省生齿繁盛。当海禁未开,南洋群岛如苏门答腊、加拉巴、小吕宋等处,中国人民商贩出洋,家于其地者,不可胜数。海外获利数倍。内地愚民艳之,日趋日众。然皆因其戚友,安然无害。未尝有拐骗贩卖,驱良民而置之死地者也。
同治初年,泰西英荷诸国,开辟荒岛,乏人垦治。以重赀诱往作工。遂有贩卖猪仔之事。当时闽之厦门,粤之香港,澳门,公然设馆。被拐者驱入舟中,絷其手足,如载群豕,其苦难言。及至外洋,更遭惨酷,十必死五。而奸民则坐获重利。后经地方绅士,据情禀报,上达总署,通行沿海各省,严密查禁,又照会英国,定以三十余款,可谓详备。而英国不允,其法未行。特猪仔之馆,不复公然开设。比年以来,较之同治间,风亦少息。然厦门、香港、汕头,每一轮船开行,凡下舱搭客,往往数百人,多至千余人。
其中自愿出洋者固多,而被拐之猪仔,何船无之。中国虽不设馆,新加坡仍有客馆,专收猪仔。前年中国驻坡领事官,设法议禁。英员不允。后经移请潮惠嘉道出示查禁,以为清源之策。而示悬旬日,卒为驻粤英领事断断于大府,檄令收回。于是拐贩之徒,知中国禁令不行,益复肆行无忌。上年粤东火船,查出被拐良民至六十人之多。则其他之未经破案者,可知矣。
为今之计,欲与西官商禁,则总署之照会,且不允行矣。地方之告示,且不准凭矣。即执公法舆论,亦必强词夺理,徒费口舌。惟有责成就地绅士,购线查缉。其法在闽粤沿海各州府,选择公正绅士,论以缉匪之事。每一轮船开行,于埠头密查下船之客,必一一过目。如遇形迹可疑,详细盘究。平日又访查拐匪,不使入境。绅士不同委员,气谊联而耳目近,访查较易而确。此犹古者守望相助之法。彼外人不能阻我者也。况闽粤人好仗义。凡有益地方之举,皆肯为官府将伯之助。
近年粤东清理匪乡一事,亦经绅士帮办。以之助禁猪仔,焉有不乐从哉。此诚简便易行之策也。
☆张树声○戒粤民出洋谋生示
照得粤省贫民,多有搭船出洋,自谋生业。如果本人情愿出外,并无别情,原可听其自便。但定章民人出洋,必须自备川资者,其中用意,民间未必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