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道此言,遂若民族主义为不必重,而满为不必排者。此可云信公例矣。而未云能审我民族公例上之位置也。以上同化四公例言之。其第一例重势力同等。是故彼之合同,平等之合同也,自由之合同也。盎格鲁撒逊民族,峨特民族,条特列民族,群居美洲,以共同生活之。既久,遂成为亚美利加民族。是其例也。盖其合同也,诸民族实皆居主人之地位以相交互,故能相安而无尤。其他三例,则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关系也。此其合同,非出于双方之自由意思甚明。
夫两者相持,势力优者,权必独伸。而政治上之势力,军事上之势力,其最者也。是二势力,必握于征服者之手。由是挟其雷霆万钧之力,所当必碎。被征服者乃不得不戢戢然归化之。是其一立于征服者之地位,一立于被征服者之地位,厘然分明也。更端言之,则一立于主人之地位,一立于奴隶之地位也。夫民谁其堪!奴隶者!果其能力萎弱,则不聊其生而渐归于尽。而非然者,则将百折不挠,以求遂民族主义之目的。而方其未遂也,叩心饮泣,然而为人奴。
而彼之征服者,狎之既久,则食其毛践其土,薰其文化,乐以忘其故。自形式观之,固同化矣。自精神观之,则不共天日之仇雠,而强相安于衽席之上也。于是而指摘被征服者曰:汝其与之同化!汝胡不安?汝胡不安?呜呼,而真欲其长处于被征服者之地位而已。呜呼,是曰知公例而不知公例上之位置!
今欲知吾民族于同化公例上之位置,则请言自黄帝以来以至有明之末,民族变化之历史。然欲语其详,有专史在。今述其概略而已。
黄帝时代与苗族竞。九黎之君曰蚩尤,苗族之至强者也。黄帝破而灭之。迁其类之善者于邹屠之乡。其不善者,以木械之,命之曰民。己之族则曰百姓。三代以来,百姓与民之别泯矣。是为彼折而同化于我。
观夫春秋,有荆越山戎诸戎,北狄、长狄鲜虞诸族。或滑诸夏以主齐盟。然至于秦,则凡此名词,仅留于历史上而已。是亦折而同化于我。
汉初患匈奴。逮乎孝武以兵攘之,命张骞通西域,命唐蒙通西南夷,其卒,闽粤滇黔皆折而同化于我。
降乎典午,吾族不武,五胡乱华。前赵则匈奴也;成则巴氐也;后赵则羯也;前燕后燕南燕西秦南凉,皆鲜卑也;前秦后凉,皆氐也;后秦,羌也;北凉大夏亦匈奴也。以次夷灭,天下中分南北。北朝始于拓跋氏。其后高氏宇文氏,复中分。自晋至隋,我民族之陵迟极矣!诸虏得志,多效汉俗,几如第四例所云少数征服者,为多数被征服者所同化。然刘裕创之于前,隋文帝获之于后。诸族中更屠杀,其孑遗者悉折而同化于我。我民族虽暂屈于被征服者之地位,而终复居征服者之地位。
唐初,突厥肆虐,太宗灭之。其后回纥、吐蕃虽屡为梗,无大患也。五季,沙陀、契丹相继猖獗。至于有宋,我民族复宁焉。宋末,厄于女真,亡于蒙古。元胡之辱我民族也尤酷。谓契丹为汉人,谓我民族为南人,阶级至卑。此大垢也!有明奋兴,北虏穷遁,归其巢穴,未同化于我。而我民族光复故物,复居于征服者之地位。
是则,四千年来,我民族实如第二例所云,多数民族吸收少数民族而使之同化。我民族初本单纯,后乃繁杂。然实以吾族处主人之位,殊方异类,悉被卵翼。相安既久,遂同化为一而成四万万之大民族。
呜呼!今竟何如?自明亡以来,我民族已失第二例之位置。而至于今,则将降而列第三例之位置。
满洲与我民族不同。此我民族所咸知者也。即彼满人,亦不然自附。观其《开国方略》云:“长白山(在吉林乌拉城东南)之东,有布库哩山,山下有池曰布勒湖里,相传有天女三,浴于池。有神鹊衔朱果,置季女衣取而吞之,遂有身。生一男。及长,命以爱新觉罗为姓,名曰布库哩雍顺”云云。是则,满族与我真风马牛之不相及。无他之问题可以发生。彼其长白山下宁古塔边,长林丰草,禽兽所居,孳乳蕃庶,乃奋其牙角,奔踔噬咋。先取金辽部落,继兼有元裔之蒙古,又继兼有朝鲜,又继兼有明之关外。
金辽语言相同之国也。蒙古语言居处不同,而衣冠骑射同之国也。朝鲜及明,则语言衣冠皆不同。故用兵次第亦因之为先后。(语本魏源《圣武记》。)然金之与彼,实同族类。《开国方略》曾尝言之。天女之说,其神话耳。彼其东胡贱族(西方谓之通古斯种),方以类聚,故所合至易。辽及蒙古,视之有间矣。至于朝鲜,则尤疏远。然彼未尝涎之。特以近在肘腋,劫以威力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