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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野叟曝言-清-佚名-第524页

及闻内召之命,急不能待,次日即行。天子初六日回銮,负图到京,次日入朝谢恩,未及到任,忙至府中相访。素臣出见,各道饥渴,论述往事,慨叹了一回。素臣取出条款请教,负图展开看时,共是十二条:
一、裁革天下僧官、道官,自僧司左右善世,道司左右正一以下,一概革除;其僧道有奉敕封名号者,追回敕书,所赐紫衣宝,缴销贮库。
一、番僧喇嘛,红黄二教,自元朝由蒙古国俗尊奉封赏,始有按年轮流进京朝贺之例,本翰相因未改;其自宏治元年为始,停止朝贺。
一、龙虎山真人世袭,自宏治元年为始,停止册封,该真人亦无庸进京朝贺,听候归入善后办理。
一、各直省凡有寺观几处,除城隍、土谷、文武庙,非二氏教者,各督抚分饬所属府州厅县卫查明数目,详奏施行,应天、顺天由府尹办理。
一、城阻、土谷、文武厅,暨功德及民,列入祀典者,其后殿旁庑,如有住持僧道,供奉佛天尊逆像者,亦分饬查勘数目册报。
一、僧寺道观之外,女尼道姑焚修庵堂,暨带发修行,托名教会,诵经募化,符咒医病,凡涉释、道二教者,无论庙宇、家堂,但供神佛像位者,亦一体由地方官查明册报。
一、寺观田产房屋,随同僧道尼姑人数,一律查明册报。
一、向来剃度僧道,由僧纲、道纪司禀县立案,自宏治元年起,一概不准剃度;其孤贫无依自愿出家者,奉文之后,地方官出示晓谕,各寺观均不准收留,应暂归各本处救济孤老诸善堂收养,俟有善后章程,再行办理。
一、自奉文之日为始,地方官即出示严禁,外来游方僧道不得入境,各所属城乡寺观僧道亦不得出境朝山募化,以凭各就界限,确查人数;其已居境内沿街抄化者,分别押送寺观,暂行安顿。
一、自奉文出示之日起,各寺观庵堂中人,除早晚出入两次外,不得擅自出外,听候稽查;民间丧事超亡,生日祝寿,均不准延请僧道礼忏;该地方官察得寺观向无存储粮食,专藉经忏度日者,另册登记,每日每口酌给口粮银米若干,俟善后开办,作正开销,仍不得滥支冒给。
一、自奉文出示之日起,无论军民人家,如有供奉释、道二教神佛者,均令毁废;若遇民敬信,不敢焚弃,移送寺观,亦听其便;法器经卷,亦一律不准私藏。
一、自奉文出示之日起,各城乡市镇所卖寺观所需僧道所用之物,如衣服冠履,木鱼铙郄之类,以及印造经卷,雕塑佛像之店,一切已成之物,均缴送地方衙门,由官酌给资本,俟善后开办,作正开销。
素臣因指与负图道:“此十二条,皆入手稽查之法,其节目较繁,总须各省查造数目,奏报进来,方可逐事施行。惟京城内拿禁许多僧道,稽迟太久,恐有未便。昨闻圣意,拟将前后章程一并发出,二月初一日,即先从京城办起,以后各省报到,随时准行。并密令边省,于查造具奏之后,即照善后章程次第兴办,不必再俟谕旨。如此,则远近画一,时候不甚参差;而邪僧妖道,亦无躲闪之法矣!”负图连声称善。因把那本展开再看:
一、僧寺道观,分别等第,酌量改作;其有田产花业者,仍随房屋充作善居;若房屋卑隘,并无产业者,地方官分别拆毁;系人家自造者,归原主管业;其第一等丛林洞府,改建书院、义塾及先觉、正气、遗爱各祠堂,或作育婴、养老诸院,各视房屋大小,产业多寡,分别办理;第二等寺观,改建工艺公局,及冬夏之月施舍衣粥材药善堂,亦视大小多寡办理;第三等寺观,各以坐落地方所宜增置善举之处,察看定夺。
一、寺观既分三等酌留改作,其委巷隙地,随便构筑之小庙院,本系贫苦僧尼募化栖止之所,亦无财产,不合充作善举之用,一律拆毁,该地方绅民保长不得阻挠;其绅宦家孤寡男妇晚年习静,居处焚修,有所谓家庵,即令本家收回,如无本家,责成宗族,并无宗族,始归官办,有财产亦一律充拨善举。
一、名山古迹,绀宇琳宫,藉为点缀,如去城较远,不合一切善举之用,改为祠堂,各以地方名宦乡贤,入祠奉祀;此等处所,不须经费,所有原隶寺观收息之田房各业,拨充他处善举。
一、嗣后一切寺观,或废或改,并无僧道尼姑住持之所,其不在禁例之至圣庙以外,如文武庙、风雷水火龙神一切报本反始之祭,及城隍、土谷等庙,向来亦以僧道专司香火者,其后殿旁庑往往杂供佛像仙真,均宜拆毁。
一、寺观僧道数目查明办理,亦分等第处置,地方官于查造之后,即行招告:如僧道中平素作恶害民,及民间不拘奸淫诱骗,倚势横行,讹诈钱财,左道惑众但有实迹可指,准军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诉,立即拘拿,讯实重惩;此外不过茹素念经,未犯罪案,或自幼出家,或因贫遁迹,皆作平人论,既不许其为僧为道,自应开其生路,筹画教养,俾为良民;除有家室亲属呈请还俗者,听其自去之外,一改寺观为养济院,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龙锺衰颓,不能任事者,概送院中养赡,以终余年;一改寺观为工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