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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蔡东藩民国演义--蔡东藩-第108页

国,曾与日本订立协约,在欧战期内,日本不得独谋利益,此次日本与中国交涉,当然要据约质问。日政府答复各国,只开了十一条件,还有十条严重的条文,一律瞒住。日置益闻这消息,所以暂时搁着,不来催促,至日政府答复各国后,复至外交部反复劝诱,陆总长等仍不承认,到了三月三日会议,已是第六次了。日置益气焰汹汹,对着陆总长道:“本驻使与贵总长磋商,已经数次,迁延至一月有余,仍然是茫无头绪,莫非轻视敝国不成?即如条文中第一款,就是山东方面的问题,请速承认原案,将历年中德条约范围以内的权利,一概转给敝国,另订中日山东条约,了结目前的要案。”陆徵祥淡淡答道:“山东问题,应俟欧战解决,再行提议,今尚不便。”说到“便”字,日置益已跃起道:“这话未免欺人了!眼前要案,尚待迁延,岂他国理应尊重,我日本独可轻蔑么?”陆总长正思答辩,日置益掉头不顾,悻悻径去。强国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才将二十一条件,通告欧洲列强,大致说是:“中日议约,中国全无诚意,因此追加条件,严重交涉”云云。自有此番通告,于是日本二十一条件,登在外国新闻纸上。我国辗转译出,才识条件内容的真相。事关国耻,特全录原文如下:至此才录原文,著述者岂亦代守秘密耶?
  中华民国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条件原文:分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下:(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所得各种权利利益让与等项,概行承认。(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件如下:
  (一)两订约国互相协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五)中国政府,允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然后办理。(甲)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乙)将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债之时。(六)中国政府,允诺如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公同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三)向来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须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权,许与日本国。(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七)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如上所述,第一号分四款,是谋吞山东,第二号分七款,是谋占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第三号分二款,是谋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专件,及第五号七款,简直是要将中国主权,让与日本,不啻为日本的保护国了。总括数语,以便国民记忆。中国人民,多至四百余兆,虽有一大半愚弱,究竟还有几个热心的志士,勇敢的国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