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操政柄,内外处置,丛集一身,哪得不暗暗着急,加添了一桩心事?亏得小徐等代为设法,想出了借助他山的政策,预备不虞。环顾列强,只有东邻日本,地处同洲,依为唇齿,况迭蒙贷款,情好正深,乐得援共同防敌的美名,与他结约。好在驻日公使章宗祥,素来亲日,必能出与协商,不致无效。当下电告章氏,令他速办。章公使不敢怠慢,即致书日本外务大臣,请他共同防敌。公文有云:
敬启者:中国政府鉴于目下时局,依下列纲领,与贵国政府协同处置,为贵我两国之必要。兹依本国政府之训令,特向贵国提议,本使深为荣幸。
(一)中国政府,及日本政府,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之平和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不能不及早协同考量应行之处置。
(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意后,因实行决定之事,凡两国陆海军,对于此次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互相利害问题,互相慎重诚实,随时协议。
并由两国政府核定,俟时机实行以上提议。相应函达,敬请见复为荷!兹本使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华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 印外务大臣法学博士子爵本野一郎阁下公文去后,即日接复,愿同办理。何其亲善乃尔?除公文外,又由日本外务大臣本野一郎,另附一函云:
敬启者:三月二十五日,贵我两国政府,因共同防敌,业经互换公文。帝国政府,以为该公文之有效期间,应由两国军事当局商定。再因共同防敌,日本军队在中国境内者,俟战事终了后,应一律由中国境内撤退。帝国政府,特此声明,相应函达。兹本大臣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真好交情。
章宗祥得了这种文牍,不胜喜慰,便即电达政府,备述梗概。段总理即咨照驻京日使,彼此各派委员;在北京组织委员会,协议共同防敌的条件。日使自然照允,即日互派委员会议。所有两国派定的委员,姓名列下:
[[(中国委员长)]]
上将衔参谋处处长靳云鹏
[[ (中国委员)]]
陆军中将曲同丰
司长丁锦
海军中将沈寿堃
陆军少将田书年
陆军少将刘嗣荣
陆军少将江寿祺
陆军少将童焕文
奉天督军代表秦华
吉林督军代表陈鸿达
黑龙江督军代表张济光
海军少将吴振南
海军少将陈恩焘
外交部参事刘崇杰
[[(日本委员长)]]
陆军少将斋藤
[[(日本委员)]]
陆军少将宇桓
海军少将增田
海军大伊集院
海军大佐桦山
陆军中佐本庄
各委员到了会场,列席公议,议出了十二条约章,约文如下:
第一条 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势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基届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军队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到共同防敌之目的。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条 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撤退。
第五条 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
第六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七条 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谋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下列事项:
(一)关于直隶作战上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运输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事宜,须彼此共谋便利。
(三)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
(四)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应各自不害本国所需要之
范围为限。
(五)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